柳政发〔2010〕2号 -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下载本文

柳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柳政发〔20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我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测算均适用于我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确定;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征收我市所辖范围内土地的,年产值按照我市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补偿倍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我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具体见附表)中,具体应用于补偿的是分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分区域补偿倍数和分区域补偿标准。县域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倍数和平均补偿标准只作为我市和自治区级平衡的对象,不作为

具体实施的标准。

三、对已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收土地补偿按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报批前期工作程序、并已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征收土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落实;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但尚未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本次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

四、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在我市尚未出台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我市制订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区农用地年产值标准的批复》(柳政函〔2006〕211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的柳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2〕127号)规定执行。

五、我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我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严格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要求实施,规范征收土地行为,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顺利

实施。

附件:柳州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柳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分区域统县(市) 名称 县域统一 年产值标补偿平均补偿 标准 区域一 区域所在乡镇 年产值标准 (元/亩) 石碑坪镇(泗角村、古城村、大Ⅰ 滩村、新维村、石碑村、石碑坪村、大仙村、留休村、下陶村、古木村) 沙塘镇(龙卜村、洛沙村、上垌村、沙塘村、江湾村、垦村村、Ⅱ 郭村村、三合村、杨柳村、古灵村),长塘镇(梳庄村、西流村、长塘村、青茅村、黄土村、北岸村),洛埠镇(洛埠村、下窑村) 太阳村镇部分(四合村、桐村、长龙村、山头村、文笔村)、城Ⅲ 中区部分(环江村、柳东村、牛车坪村)、柳北区部分(小村村、园艺村) 市辖区 3387 23 77901 Ⅳ1 太阳村镇部分(太阳村村、上等村、新圩村、山湾村、百乐村、老房村、和平村)、长塘镇部分(鹧鸪江村、香兰村) 太阳村镇部分(西鹅村)、柳南区部分(竹鹅村、帽合村、门头Ⅳ2 村)、阳和管委会(社湾村、阳和村)、柳北区部分(白露村、马厂村) Ⅴ1 城中区部分(静兰村、河东村)、柳南区部分(基隆村) 城中区部分(窑埠村)、柳北区部分(白沙村、黄村、雅莲村)、Ⅴ2 鱼峰区部分(鸡喇村、水南村、驾鹤村)、柳南区部分(新云村、磨滩村、渡口村) 柳江县 Ⅰ 1385 22 30470 Ⅱ 流山镇、里高镇、里雍镇 洛满镇、三都镇、百朋镇、穿山镇、福塘 1177 1293 22 22 25894 28446 7613 23 175099 6013 23 138299 3227 23 74221 3013 23 69299 2713 23 62399 2560 23 58880 2100 23 48300 分区域 补偿倍数 分区域 补偿标准 (元/亩) 倍数 号 准(元/亩) (元/亩) 分区域统县(市) 名称 县域统一 年产值标补偿平均补偿 标准 区域一 区域所在乡镇 年产值标准 (元/亩) Ⅲ Ⅳ Ⅴ Ⅰ Ⅱ 柳城县 1303 21 27363 Ⅲ Ⅳ Ⅴ Ⅰ Ⅱ Ⅲ 鹿寨县 1161 22 25542 Ⅳ Ⅴ Ⅵ Ⅶ Ⅰ 融安县 Ⅱ Ⅲ Ⅳ Ⅴ Ⅰ Ⅱ 融水县 Ⅲ 968 21 20328 Ⅳ Ⅴ Ⅰ Ⅱ 三江县 1024 20 20480 Ⅲ Ⅳ Ⅴ 土博镇、白沙乡 成团镇、进德镇、新兴农场 拉堡镇 古砦仫佬族乡 龙头镇、太平镇 大埔镇 六塘镇、马山乡、社冲镇、冲脉镇、寨隆镇 凤山镇、沙埔镇、东泉镇 平山镇 中渡镇、黄冕乡 拉沟乡 雒容镇、鹿寨镇 四排乡、寨沙镇 六座村 导江乡、江口乡 长安镇 新民社区 浮石镇、大良镇 板榄镇、雅瑶乡、大将镇 大坡乡、泗顶镇、潭头乡 东起乡、沙子乡、桥板乡 融水镇 和睦镇、永乐乡 怀宝镇、三防镇、汪洞乡、四荣乡、香粉乡、大浪乡、安陲乡 良寨乡、大年乡、拱洞乡、白云乡、红水乡 安太乡、洞头乡、滚贝乡、同练乡、杆洞乡 古宜镇 程村乡、斗江镇、丹洲镇 良口乡、老堡乡、和平乡、梅林乡 八江乡、林溪乡、同乐乡、高基乡、独峒乡 洋溪乡、富禄乡 1077 1552 2072 1064 1151 1350 1220 1277 1101 1260 1059 1531 1216 2184 1069 1249 3000 1102 1003 907 850 1236 1100 1010 870 865 1240 1145 1038 940 852 22 22 22 21 21 21 21 21 22 22 22 22 22 22 22 20 20 20 20 20 20 21 21 21 21 21 20 20 20 20 20 分区域 补偿倍数 分区域 补偿标准 (元/亩) 23694 34144 45584 22344 24171 28350 25620 26817 24222 27720 23298 33682 26752 48048 23518 24980 60000 22040 20060 18140 17000 25956 23100 21210 18270 18165 24800 22900 20760 18800 17040 倍数 号 准(元/亩) (元/亩) 1030 20 20600 注:征收基本农田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