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各地选聘人员情况及签订合同的情况报省选聘办备案。
选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间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1个月未到岗的,各县(市、区)可按上述规定进行递补或调剂。递补和生源调剂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9月30日。
3.培训上岗(8月20日—31日)。以州(市)为单位统一对选聘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时间不低于7天。
四、政策待遇和保障
聘用人员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按人均每年1.5万元的标准发放工作生活补贴,以及参加养老社会保险,购买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此外,按每人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2.从2010年起,县(市、区)乡(镇)两级党政机关当年的公务员招录岗位,主要用于任职满2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县(市、区)乡(镇)所属事业单位每年招考工作人员时,主要面向任职期满2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
3.在村任职2年后,报考我省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除享受适当放宽报名条件等限制以外,任职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加3分,满3年及以上的加5分,其中,受聘到我省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及边境县,任职满2年并经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加5分,满3年及以上的加10分;被评为县级先进个人的另加3分,州市级先进的另加6分,省部级以上先进的另加9分,多次评为先进的按最高分值计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4.从2010年起,报考硕士研究生的,任职满3年并考核合格的,初试总分加10分。其中,报考省属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的,任职满2年并考核合格的初试成绩加5分,满3年及以上的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在村任职2年后,被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直接转正定级,在村任职工作时间计算工龄及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同条件人员确定工资。留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仍然纳入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名额,可以继续享受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
6.聘用人员聘用期满,未续聘且未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招录用的,2年内继续享受第2、3、4、5条政策。
7.受聘到我省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及边境县,且聘期考核合格的,享受云办发〔2006〕11号文件(《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8.在村任职期间,选聘人员的户口原则上转至所在县人才服务机构,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聘用期满后,根据流向,可在省内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迁移落户,也可转回大学毕业前的户籍所在地。
2008年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适用以上政策待遇。
五、任职、管理及聘期
1.任职。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村级群团组织相关职务等。
2.管理。选聘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管理和考核等按聘用合同及《云南省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试行)》(云厅字〔2009〕1号)有关规定进行。
3.聘期。选聘人员聘用期为3年。期满后,经双向选择,可继续聘任,连续聘用不超过2个聘期;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自主创业或自主择业。
六、昆明市在本公告基础上制定了更为详细的选聘条件和政策规定,请广大考生密切关注昆明市公告。
七、工作监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对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受理选聘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对调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省委组织部举报受理电话:0871-12380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