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电子数据与纸质数据同等法律效力。由此可对现行印花税法特别修订,以法律形式确定印花税电子完税凭证和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税务部门要根据C2C 电子商务特点,加强电子完税凭证研发工作,确定印花税电子完税凭证从建立、使用、缴税、保存这一系列环节完整性和不可随意改动性。印花税电子完税凭证是交易双方签订合同最为有力证据,如果将来交易双方因合同出现争执,印花税电子完税凭证可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3.2 完善 C2C 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强化监管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工商登记是税务登记的前提,一个新成立的企业,必须先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才可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登记。通过工商登记,可知道纳税人经营所在地、企业法人、资本情况、银行账户等信息,为税务部门实施税收征管提供基础。北京市工商局在 2008 年 8 月发布了《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该条例规定北京市网店经营者都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这成为了我国第一部关于电子商务的地方性法规。 首先,我认为应该借鉴北京市的做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C2C 电子商务工商、税务登记制度。并可根据 C2C 电子商务特点,除了登记经营者个人身份信息、所在地、银行账户信息外,还要登记网店名称、网店账户、第三方电子支付账户、IP 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这些信息对帮助税务部门有效监管 C2C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必要的。其次,赋予税务部门对 C2C 电子商务网站和第三方支付的监管能力,要求所有 C2C 电子商务网站都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公司法人、所在地、网址、用户数量、营业账簿等,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税务登记的网站要给予处罚。最后,个人向 C2C 电子商务网站申请开设网店时,不可再像以前那样只需提供简单信息,要求其必须出示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证明,并向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验证,从源头上强化监管能力。税务部门掌握了 C2C 电子商务网站和网店经营者这些真实完整全面的信息,开展税收征管工作也就事半功倍了
3.3 建立有效的电子商务税务稽查机制
首先,立法明确税务部门具有对 C2C 电子商务网站和网店经营者电子数据信息稽查权,税务部门有权查阅、复制、询问与电子商务相关交易信息,商务网站经营者要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税务部门可要求 C2C 电子商务网站经营商
提交公司会计制度设计、会计处理方式、营业账簿、用户个人资料、银行账号等信息,并定期报送公司财务报表和网店经营者营业额、资金流量,这些信息可有效帮助税务部门开展稽查工作。当税务部门针对个别网店经营者实施税务稽查 时,网站经营者有义务配合税务部门工作,提交其交易记录、资金往来记录等信息。 其次,税务部门可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上银行作为稽查重点对象。C2C 电子商务交易都会最终以货币之间的转移完成,且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上银行做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资料更具真实性和可靠性。C2C 网站经营商作为主要参与者,可能为了自身利益提供不实或不全面信息,以误导税务部门对其稽查工作。第三方快递公司提供的商品物流信息也可作为参考资料,只不过这些信息只能证明交易发生过,而不能证明交易额多少,信息价值有限。 最后,税务部门可针对 C2C 电子商务发展特征,自行开发一套税务自动稽查系统。该系统以自动稽查软件为工具,要求所有 C2C 电子商务经营商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银行经营者等金融企业要必须安装,这样税务部门可实时监测 C2C电子交易者资金流动情况,且自动稽查系统为税务部门自行开发,安全性、可靠性都有保障,提高了税务部门对 C2C 电子商务稽查效率。
3.4 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信息技术应用普及化推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C2C 电子商务交易虚拟性、无纸化交易特点,也为一些网店经营者偷漏税提供了条件。网店经营者常使用虚假个人信息注册账户、虚假 IP 地址、数据加密技术等非法手段逃避税务部门监控。通常传统税收征管、稽查方式对 C2C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无效或低效的,税务部门要顺应形势需要,实现征管过程信息化、专业化、现代化。
3.4.1 启用电子发票
针对 C2C 电子商务发展特殊性,设计并使用电子发票,开创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新模式。电子发票由税务部门开发的软件根据交易商品类别、价格自动生成,并要求所有 C2C 电子商务网站必须安装该软件,对于拒绝安装者取消电子商务经营资质,电子发票的开具、传递、验证、缴税都是以电子数据方式完成。电子发票适应电子商务无纸化、虚拟化特点,税务部门也可以监控每一笔电子商务交易,切实做到对税收实时监管,提高 C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效率。 在 C2C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网络消费者和网店经营者达成交易后,消费者会提交订单并
付款到第三方支付平台,这时电子商务网站就要根据交易商品类别、价格自动生成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格式设为“只读”,防止任意修改发票内容情况发生。电子商务网站将电子发票通过网络传递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发票所记载交易商品类别、价格信息,验证电子发票和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验证无误后,税务部门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税金打到税务部门账户,把剩余货款打到网店经营者账户。交易完成后,C2C 电子商务网站、第三方支付平台、税务部门都要留存并永久保管电子发票。
3.4.2 建立信用评级系统
在 C2C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可针对商品质量、物流情况、与之所描述是否相符来对网店经营者进行评分,也可写出自己对已购商品的评论,以此可以影响潜在消费者,这也从侧面解释了为什么一些网店经营者对差评如此在意。一项看似简单的电子商务交易,是集 C2C 电子商务网站、网店经营者、物流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银行通力合作完成的。税务部门可以发挥主导能动性,联合 C2C 电子商务网站、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银行建立一套信用评级系统,这套系统包含消费者对网店经营者评价、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上银行对其借贷资金情况的评价、税务部门对其缴税情况的评价。实时动态反映网店经营者情况,税务部门一旦发现其有偷逃税行为,立即记录到诚信档案,影响其在银行信用贷款和潜在消费者,这套系统在无形中约束网店经营者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3.4.3 强化税务队伍信息化建设
税务部门的队伍建设在税收征管工作中起决定性作用,唯有高质量税务队伍,才可将税务征管工作做到实效。针对 C2C 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现阶段税务部门最为匮乏的就是懂得互联网技术高质量、专业化人才,电子商务一切交易都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拥有懂得互联网的队伍是实现对 C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必要条件。因此税务部门应加大员工培训投入,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素质,并建立一支专门研究 C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队伍。
3.5 C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构建
C2C 电子商务网站是一个平台,它将网店个人经营者和网络消费者联系在一起,C2C 电子商务网站本身并不直接从事交易活动,一切交易最后都要以货币资金转移完成。针对 C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可以货币资金转移为中心展开,
具体措施是税务部门和第三方支付公司、网上银行经营者加强合作,当网络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网上银行将资金转移到网店个人经营者时,税务部门自动扣除其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再将剩余资金转移到网店个人经营者。这种方式可以有效提高税务部门对网店经营者税收征管效率,遏制网店经营者偷漏税行为。如果网络消费者并没有按时收到货物或其他原因未收到货物,第三方支付公司和网上银行将资金退还给了消费者,交易并未达成,这种情况是不需征税的。在日常 C2C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会出现已销售商品退换货的情况。2014年工商总局发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3 月 15日正式实施网购商品无理由 7 天退货,这些法规进一步保护了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遇到已售商品退换货情况,网络消费者首先要和网店经营者取得联系,沟通退换货商品方式以及途径,并在 C2C 电子商务网站提交退换货申请。网站通过退换货申请后,网络消费者将需要退换货商品采用快递方式寄回网店经营者,并在C2C 电子商务网站提交所退换货商品快递单号,以便随时反映商品物流信息。更重要是快递单号可证明商品是否已经寄回到网店经营者,C2C 电子商务也需要根据快递单号判断退换货是否完成。如果商品是退货,已扣缴税款需要退还。如果商品是换货,需要将换货后商品价格和之前价格比较,换货后商品价格大于之前价格,需要补税,换货后商品价格小于之前价格,则需退还部门税款。在 C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构建中,税务机关要加强同 C2C 电子商务网站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银行经营商的合作,掌握每一笔 C2C 电子商务网站交易信息和账户资金转移信息,利用这些信息税务部门可以有效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对于 C2C 电子商务网站、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银行经营商提供虚假信息或消极不合作的,要坚决给予处罚,切实维护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