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论文-中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征管研究 下载本文

入增值税纳税人范畴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个人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情况,是以扣缴义务人作为纳税义务人。C2C 电子商务经营者为个人,若想让其成为增值税直接纳税义务人,必须修改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纳税人的规定。 其次,C2C 电子商务经营者管辖权难以准确确定。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必须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明确税收管辖权。具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才具备监督、稽查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权利,纳税人才知道到何地去交税,与之相关的税收征管措施才能发挥作用。C2C 电子商务经营者以个人为主,个人在 C2C 网站登记注册开设网店,其注册地多为自主填写,往往填写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个人信息真实性较弱。加之商品、服务交易是通过互联网完成,具有虚拟性和隐蔽性,税务机关确定对 C2C 电子商务经营者管辖权造成了困难。 最后,C2C 电子商务交易具有跨国性,当涉及到跨国商品、服务交易征税问题时,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要由海关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有一些 C2C 电子商务经营者身在国外,通过商务平台向国内顾客销售国外商品,所购商品进入我国关境时,海关对其进口环节增值税征管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突出表现在是否应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增值税税率两方面。

2.2. C2C 电子商务对消费税的影响

我国税法规定,在我国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消费税是一种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流转税。征收增值税的商品不一定征收消费税,但征收消费税的商品一定征收增值税。增值税采用固定税率制,消费税税率和计税依据有多种方式。我国现行税法对消费税共规定了 14 个税目,其中包括化妆品、汽油、烟、酒、小汽车、高档手表和高尔夫球具等。 区别增值税在多个流转环节都要纳税,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纳税。除金银首饰在最终零售环节纳税外,其他应税消费品都是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实行一次纳税。针对 C2C 电子商务交易特点,有税收征管漏洞的只有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首饰和进口环节两个方面。在 C2C 电子商务网站中,有很多卖家网上销售金银首饰,按照消费税征管规定,这部分商品是要缴纳消费税的。同时随着跨国贸易日渐频繁,通过 C2C 电子商务网站销售的国外应税消费品,在进入我国口岸时,也应该计算缴纳该商品的消费税。而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通过 C2C 电子商务

网站购买到的金银首饰和从国外购买的应税消费品,并未按税法规定缴纳消费税,造成消费税严重流失。

2.3. C2C 电子商务对关税的影响

关税是指我国海关对进出关境的商品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关税纳税人有进口商品收货人、出口商品发货人和进出口商品所有人,关税税率和征收方式根据商品种类、原产地不同而区别对待。C2C 电子商务交易具有跨国性特点,随着近些年来跨国代购兴起,很多人直接通过 C2C 电子商务网站向国外卖家发送订单,这些订单往往都是小额商品。我国《海关法》规定,关税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以免税。现实生活中一些 C2C 电子商务经营者将商品化整为零,以逃避缴纳关税。现如今这部分商品入境时是否应缴纳关税、关税如何计算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2.4. C2C 电子商务对营业税的影响

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它和增值税构成我国两大流转税种。C2C 电子商务网站交易的商品中,有一部分商品涉及到营业税范畴。有些 C2C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手机话费充值卡、游戏点卡、彩票、保险、基金、理财产品,还有最近一段时间很流行的余额宝,这些商品都是属于营业税征收范畴,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都应按照无形资产、金融保险业税目计算征收营业税。但现实情况是 C2C 电子商务经营者并未因此缴纳营业税,出现这种情形是因为我国现行营业税是采用属地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计算征收营业税时必须首先知道纳税义务人经营行为发生地,以此确定哪个地方税务部门对其有税收管辖权。在传统商务模式中,这条原则实用性很强,但对于 C2C 电子商务这种新型行业,由于其虚拟性,经营者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想要确定交易各方确切地址是一件很困难事情,无法确定 C2C 电子商务经营者所在地,导致无法明确税务部门的税收管辖权,对相关营业税征收显然也就存在很大漏洞

2.5. C2C 电子商务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所得税可作为政府调节国民收入的一种手段。个人和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是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都是个人

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是政府一项重要财政收入来源。 在 C2C 电子商务交易中,个人网店经营者和拥有传统实体店的个体工商户其本质是一样的。个体工商户需要申请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登记,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自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网店经营者在 C2C电子商务网站开展经营活动,不需要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也不需要进行纳税登记。现如今,很多像淘宝网皇冠级以上网店经营者年营业额都在 1000 万以上,甚至有些网店经营者年营业额可达到 1 亿元。还有一些网店经营者更是把触角伸到国外,向国外顾客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这一部分所得也应依法计入个人所得税范围。他们每年取得巨额利润情况下却没有缴纳一分个人所得税,这显然对传统个体工商户是不公平的,也造成我国财政收入严重流失,是税收征管的巨大问题。

3. 完善我国 C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3.1. 对相关税收实体法特别修订

3..1.1 对增值税法的特别修订

增值税是对商品和应税劳务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种,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通常按照 17%税率,但对于销售粮食、蔬菜、鲜奶、农业机械等按照 13%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是指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年销售额低于 80 万元、无法取得增值税专项发票的企业或个人,按照 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C2C 电子商务作为新兴行业,具有其特殊性,传统增值税法应做一些特别修订,以适应其发展。在关于纳税义务人认定问题,对于 C2C 电子商务经营者,对于那些年销售额超过 80 万元、会计体系较为健全、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营者,应该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而对于那些年销售额较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项发票或会计账簿混乱的经营者,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C2C 电子商务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物美价廉是其重要原因之一。如果按照传统增值税率向 C2C 电子商务经营者征税,再加上网上购物运费承担,会加大C2C 电子商务经营者成本,不利于其发展,也会削弱我国 C2C 电子商务国际竞争力,所以我建议对 C2C 电子商务实行适当税收优惠政策。对于 C2C 电子商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采取降低税率,将 17%税率降低为 15%,或采取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优惠措施。对于 C2C 电子商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可以将 3%征收率降为 2%征收率。给予 C2C 电子商务经营者适当税收优惠,创造相对宽松环境,以促进我国 C2C 电子商务发展。

3..1.2 对所得税法的特别修订

C2C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所得,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问题。其关键是确定居民管辖权,对于 C2C 电子商务交易双方都是本国居民,就较容易确定居民管辖权,将取得收入一方确定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如果交易一方为外国居民,就存在居民管辖权确定问题。现如今发达国家多作为资本输出国,通常采用属人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发展中国家作为资本输入国,通常采用属地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我国税法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针对 C2C 电子商务交易具有国际性,确定交易者准确所在地有很大困难,采取属地原则越来越难确定居民管辖权,而采用属人原则相对较为容易。在国际上通行采用属人原则,我国也应根据国际形势和 C2C 电子商务交易特点,采用属人原则确认 C2C 电子商务所得税纳税人。并且在国际社会上加强与其他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沟通,可相互立法承认对方居民税收管辖权具有优先地位,在税收征管方面采取国际合作以促进我国 C2C 电子商务发展。

3.1.3 对关税法的特别修订

根据我国电子商务研究中监测数据,2012 年我国海外代购规模达到 483 亿元,比 2011 年增长了将近 82%。2013 年海外代购规模达到 767 亿元,比 2012年增长了 58.8%。预计 2014 年海外代购规模将会达到 1549 亿元,由此可看出 C2C电子商务跨国交易市场广阔。在 2010 年 9 月,国家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将个人邮寄物品关税免税额从港澳台 400 元、其他国家 500 元统一调整至 50 元。由此个人邮寄物品只有价值低于 50 元的才会免交关税,价值超过 50 元的都要依法全额缴纳关税。关税涉及到国际间税收平衡,面对 C2C 电子商务跨国交易迅猛发展,我国海关应加快自身建设。针对 C2C 电子商务交易特殊性,应对关税法的一些条款做特别修订,并建立一套集互联网、网站交易用户、银行支付系统、海关相联接的系统,实时监测国际间货币资金转移,防范偷漏关税行为。

3..1.4 对印花税法的特别修订

我国在 2004 年 8 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这部法律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