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成中法发〔2017〕116号) 下载本文

对该免责事项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外,还应当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第二十条【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保险公司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以足以引起被保险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应当认定其履行了提示义务。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应当认定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责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第二十一条【商业三者险的相关附加险种】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均为商业三者险的附加险。保险公司根据上述附加险的投保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四、损失认定第二十二条【死亡(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死亡(残疾)赔偿金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确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农村居民或未征地农转居,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残疾)赔偿金。如果同一案件的受害人中

既有城市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一般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做法。第二十三条【死亡〔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受害人死亡时或定残时为六十周岁以下的,死亡〔残疾)赔偿金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二十四条【死亡(残疾)赔偿金的赔偿系数】多处伤残的受害人,其残疾系数以评定的最高一级为基数,对附加伤残等级为2—10级的,分别按0.09、0.08、0.07、0.06、0.05、0.04、0.03、0.02、0.01累加,累加总计不超过0.1。第二十五条【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被扶养生活费的赔偿标准按照扶养人的赔偿标准,从有利于被扶养人的角度确定。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以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个人情况确定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第二十六条【成年被扶养人主体标准】成年被扶养人应同时符合“丧失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两个条件。“丧失劳动能力”一般应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应以劳动能力鉴定为依据。被扶养人领取的社保金额明显低于城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生活消费支出的,应补足差额部分。第二十七条【胎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预留】为胎儿预留被扶养人生

活费仅限于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怀孕的情形。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予以支付,反之则不予支付。第二十八条【误工费的特殊赔偿对象】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或者其他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入因交通事故减少的,应予支持误工费。第二十九条【特殊误工时间】医嘱休息届满日早于定残日的,误工时间以医嘱休息届满日为准;医嘱休息届满日晚于定残日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后续治疗期在定残后的,不计算误工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的,误工时间仍以前款规定为准,特殊情形除外。第三十条【误工费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应当按照自然日计算,即每月30天,误工期间不扣除休息日。第三十一条【护理费标准】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考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当事人不能举证证实护理人员收入的,护理费按照成都市主城区一般护工120元/天、特级护工200元/天;非主城区一般护工80元/天、特级护工120元/天计算。特级护理一般是指卧床不能行动,需24小时护理的情况。第三十二

条【护理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三十三条【护理期限】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可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对于伤残等级较高的,尤其是植物人状态的被侵权人,法院判决支持护理费的赔偿期限以5年为宜,届满以后可另行主张。第三十四条【护理依赖】根据鉴定意见确定受害人的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依赖的赔偿标准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服务行业的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的赔偿系数为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第三十五条【后续治疗费】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的有效证明或鉴定意见确定。第三十六条【面部疤痕的后期治疗】对于发生在面部、颈部等裸露部位,严重影响器官功能的疤痕,其修复费用可认定为后续治疗费,予以支持。前款规定的后续治疗费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应当释明,告知当事人择一主张。疤痕修复不改变伤残等级的,后续治疗费与残疾赔偿金一并支持。第三十七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应按照“普通适用”的标准确定。安装、更换假牙的费用应当认定为残疾辅助器具费。第三十八条【营养费】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是确定营养费的主要标准,医嘱仅为参照标准。第三十九条【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包括车辆停运的固定损失和实际收入损失。车辆停运的固定损失包括定期向所属企业交

纳的规费、各项固定费用;实际收入损失应参照同期该行业平均营运收入(实际收入)水平按一定比例确认。第四十条【非营运车辆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非营运车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应当充分考虑必要性和合理性,根据受损车辆本身的价值大小和一般使用用途等确定。第四十一条【车辆贬值损失】法院应谨慎认定车辆贬值损失,通常情况下不予支持。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在诉前达成赔偿协议的效力认定】当事人在诉前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如不存在重大误解或其他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原告另行起诉的,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感谢CIIS车险群成都律师提供,特别提醒:因本司法文件系最新颁布,故《车险诉讼流程与应诉指引》一书暂未予收录,请各位读者收藏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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