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司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管理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

零,故称零利润。

二、“零利润”是项目集体承包起点。集体承包人是指项目经理、党工委书记。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责任目标

承包方应全面完成业主合同确定的各项目标和内部承包合同确定的以下各项目标:

一、上交款比例:上交款比例包括经营承揽利润上交部分和管理创效上交部分,以结算价(以业主最终批复结算额为准)乘以内部承包合同确定的比例计算。承包方的资金占用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费、工会经费、劳保统筹金、医疗保险金以及各种税金等,已核定在项目责任成本中,不包括在上缴承包费之内,由承包方另行按有关规定缴纳。对于国家、行业对建设项目造价的政策性调整,在业主最终批复后,公司根据利润状况进行二次核定;

二、工期:全面实现业主核定的总体控制工期目标,同时实现公司核定的里程碑目标;

三、工程质量:满足业主合同质量要求,杜绝等级以上质量事故; 四、施工安全:无重伤和亡人事故,创建安全文明工地;

五、工程结算额:通过加大变更索赔等方式,确保项目最终结算额≥合同价(含暂定金);

六、确保项目无亏损、无债务纠纷,无因进度、质量、安全、环保造成对企业的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如出现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完成公司下达的其他指标。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责任成本测算,由公司经管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遵循可控、动态管理原则,按“四锁定”(组织机构、工程量、施工方案、工料机单价)原则及时编制,测算结果经公司总经济师审核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作为内部承包合同附件执行。责任成本预算具体编制及调整办法见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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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内部承包费用结算办法

一、工程进度款:承包方收到业主批复的计量支付报表和拨款后,应立即按本合同核定的上缴承包费用比例或公司中期下达的财务指标按季上缴内部承包费;

二、工程结算:

⒈承包方代表发包方根据总承包合同文件和有关协议,向业主申报办理验工计价和竣工结算工作,并及时收回工程款;

⒉承包方应在同业主办理完工结算后的10日内,向公司经管部门书面报告同业主的结算情况,并同时提交承包费用结算的申请报告;

⒊承包方承包费用结算,由公司经管部门根据业主最终结算情况,并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计算和扣除发包方应得的费用之后,即为承包方承包费用的结算总额。公司财务、审计部门根据经管部门的最终结算,清收承包方应交费用,鉴定承包方经济责任。

⒋承包方根据总承包合同及时向业主全额追索到期履约保证金并交还公司,不允许挪用。

三、质保金管理问题。为加快公司资金收缴速度,缓解上交款与质保金返还在时间差上的矛盾,对于业主根据合同规定扣留的质保金所形成的资金缺口,项目部须通过以下两个途径解决:

⒈相应扣留劳务合作队伍质保金和风险抵押金,并严格控制返还时间,使其尽量和业主返还相一致;

⒉业主扣留质保金总额减去扣留劳务合作队伍质保金和风险抵押金总额后所形成的资金缺口,项目部须通过适当的延期支付材料款和工程款解决。

第十六条 为了更好推行项目管理工作,严格项目质量、安全、工期、效益达标,项目经济管理实行项目主管风险抵押制度:

一、项目缴纳标准,见表二:

表二 项目主管风险抵押金标准(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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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1亿元以下(含) 1亿元~3亿元(含) 3亿元~5亿元(含) 5亿元~10亿元(含) 10亿元以上 项目党政主管 13~15 15~18 18~20 20~22 22~25 备注 若党政主管由一人兼职,则按单人单份缴纳。具体到每个项目在项目开工前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项目规模、难易、施工环境等因素在上述标准范围内明确。 二、风险抵押金于内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向公司财务部缴纳。任何人不得以公款作为抵押金,否则不予计息及分配个人分成,同时按挪用公款追究责任。

三、主体工程完工,经过公司经济效益风险评估后,可退还50%-70%的风险抵押金;工程交工验收合格,经过公司经济效益风险评估后,可退还100%的风险抵押金。

四、风险抵押金的利息,单利月息1分计息,但按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扣除了的风险抵押金,从发文处理之日后不再计算利息,从发文处理之日前应计算利息。

第十七条 对项目的考核

为确保各项指标的完成,发包方采取项目中期(半年、年终)目标责任书考核和项目结算考核两种方式对承包方进行考核。

一、项目中期目标责任书考核:按公司各期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结算考核,根据承包方完成内部承包合同规定的上缴内部承包费用指标情况,实施奖罚:

⒈若完成(或超额完成)项目管理责任目标,除一次性返还风险抵押金并按期计息外,竣工结算时,按实际超交款30%的金额返还项目经理部,其中的50%奖给项目经理部党政两位主管(若党政主管由一人兼职,此比例为30%),其余由项目经理部研究奖励有关人员。在项目任职不足一个责任期(以项目开工至完工结算整个期间为一个责任期)的,按实际任职期限占责任期限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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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若未完成项目管理责任目标,根据项目管理责任目标进行处罚: ⑴如未完成经营承揽利润上交部分的上交款指标,每少完成应交经营承揽利润1%,扣风险抵押金的1%;如未完成管理创效上交部分的上交款指标,每少完成应交管理创效利润1%,扣风险抵押金的0.5%。

⑵如项目结算价款低于合同价,每减少1%扣风险抵押金的2%; ⑶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累计损失为合同总价0.5%-1%的扣20%,为合同总价1%-1.5%的扣50%,为合同总价1.5%以上的扣100%。

⑷安全事故:安全事故累计损失为合同总价0.8%-1.3%的扣20%,为合同总价1.3%-1.8%的扣50%,为合同总价1.8%以上的扣100%。

⑸若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实施处罚。 ⑹工程进度:承包方应严格按业主合同工期竣工;如因工期告急被业主投诉而需要公司主管领导蹲点的,扣风险抵押金的20%;若因拖延工期造成企业损失,损失金额全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另按业主罚款的20%给予项目部党政主管罚款。

⑺业主考评:

①业主约见法人代表二次以上的,每超一次扣风险抵押金的10%; ②累计评为C级单位二次以上的,每超一次扣风险抵押金的20%; ③每评为一次D级单位扣风险抵押金50%。

⑻以上扣款可多项叠加计算,如风险抵押金扣完后,其罚款每超过风险抵押金数额的50%,给予行政和技术职务各降一级的处分。

⑼对竣工未完成上交款指标的项目,项目经理及党工委书记三年内不得再担任相应职务。

⒊若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风险抵押金不予返还,绩效工资不予兑现,项目经理和直接责任者予以免职、下岗。

⑴工期进度严重滞后或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被业主勒令清场或更换项目承包人的;

⑵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原因,导致该项企业资质降级或吊销及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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