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4章 合同法律制度12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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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十二)

第九单元 融资租赁合同

【考点7】合同的解除(P102) 1.《合同法》的规定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2.司法解释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2)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3)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相关链接】在买卖合同中,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欲购乙公司生产的塔吊,因缺乏资金,遂由丙公司提供融资租赁。由于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吊装的物品坠落并砸伤行人丁,甲公司被迫停产修理。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2011年)

A.甲公司无权请求丙公司赔偿修理塔吊的费用

B.甲公司不得以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并发生事故为由,延付或拒付租金 C.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丁可以请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答案】AB

【解析】(1)选项A:融资租赁期间,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2)选项BC: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 高顿财经CPA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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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3)选项D: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单元 其他合同

【考点1】赠与合同(P97)(2010年单选题、2012年单选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 1.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解释】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双方法律行为(而非单方法律行为)。 2.赠与人的义务

(1)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的财产有瑕疵或者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2014年案例分析题)

4.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受赠人有忘恩行为时,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该赠与。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1)赠与人的撤销权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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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解释】扶养义务主要是指平辈之间的相互扶养,例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 (2)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解释】(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例题1·单选题】甲曾经搭救过乙的性命,乙遂将一枚祖传宝珠装在一个精美木匣中,前往甲家相赠,以示感谢。甲同意留下木匣,但请乙将宝珠带回。甲后来有些后悔,又向乙表示愿意接受宝珠。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

A.甲已经取得宝珠的所有权,有权请求乙返还宝珠

B.甲尚未取得宝珠的所有权,但有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 C.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但乙有权撤销该合同并拒绝交付 D.甲无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

【答案】D

【解析】(1)选项A:融资租赁期间,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2)选项BC: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3)选项D: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例题2·单选题】2011年10月8日,甲提出将其正在使用的轿车赠送给乙,乙欣然接受。10月21日,甲将车交付给乙,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交车时,乙向甲询问车况,甲称“一切正常,放心使用”。事实上,该车三天前曾出现刹车失灵,故障原因尚未查明。乙驾车回家途中,刹车再度失灵,车毁人伤。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2年A卷、B卷)

A.甲、乙赠与合同的成立时间是2011年10月8日 B.双方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因此轿车所有权尚未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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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甲未如实向乙告知车况,构成欺诈,因此赠与合同无效 D.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因此乙无权就车毁人伤的损失要求甲赔偿

【答案】A

【解析】(1)选项A: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2011年10月8日双方达成赠与合意时,合同即成立;(2)选项B: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3)选项C:因欺诈成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撤销合同,而非无效合同;(4)选项D: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有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考点2】借款合同(P97)(2002年案例分析题、2003年多选题、2005年单选题) 1.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3.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利息的支付期限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相关链接】在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约定时,处理方法与借款合同相同。 5.提前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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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6.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解释】金融机构贷款或者其他主体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

【例题1·多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甲公司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银行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2003年)

A.停止发放借款 B.提前收回借款 C.解除借款合同

D.按已确定的借款利息双倍收取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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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

【解析】选项D:属于企业逾期归还银行贷款的措施。

【例题2·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计算利息的方法是( )。(2005年)

A.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间计算

B.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间计算,实际借款期间小于1年的,按1年计算 C.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

D.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但是借款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答案】C

【考点3】承揽合同(P102) 1.第三人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解释】(1)主要工作:同意;(2)辅助工作:可以不经同意。 2.随时解除(2001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单选题)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例题·单选题】甲、乙订立承揽合同,甲提供木料,乙为其加工家具。在乙已完成加工工作的50%时,甲通知乙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3年)

A.甲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按约定金额向乙支付报酬 B.甲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赔偿乙的损失 C.甲有权解除合同,但应赔偿乙的损失 D.甲无权解除合同,并应依约向乙支付报酬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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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4】建设工程合同(P103)

1.阴阳合同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 (1)无效合同的界定

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解释】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无效合同处理。 (2)无效合同的处理(2013年单选题)

①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②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3.分包、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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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该条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2)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3)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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