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法规依据 2006年第10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6.《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10.其他相关法规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按规定先验资后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企业,无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依规定无需变更营业执照的,应提交有关备案材料)。 审核材料 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 4.特殊目的公司以关联并购形式返程投资的,应出具商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外资房地产企业另需提交已通过商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5.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办理1.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取得业务登记凭证。外商投资企业应将业务登记凭证提供给股权出让方凭以办理资产变现账户开8
原则 立。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外汇资金境内再投资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办理。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被投资企业需分别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和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其中办理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时,外商投资性公司视为中方股东登记。 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参照本操作指引“1.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办理原则第2条办理)。 3.被并购境内企业若取得的是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14个月内有效”字样。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进行变更操作,将加注的字样去除。逾期未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银行应及时报告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由外汇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功能暂停该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业务。 4.外国投资者并购A股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的,被并购A股上市公司取得的是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字样的批准证书,银行应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备注栏加注“外商投资股份公司(A股并购25%或以上)”字样。 5.外国投资者以境外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应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加注“自颁发之日起8个月内有效”字样。待该企业领取了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后,再将加注的字样去除。加注字样去除之前,该企业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对外支付转股、减资、清算等资本项目款项。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加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境内外公司未完成其股权变更手续,银行应及时报告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由外汇局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业务管控功能暂停其相关业务并将其股权结构恢复至并购前状态。 6.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现汇与人民币流入总额不得超过已登记的外国投资者跨境可汇入资金总额。 7.并购设立其他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参照本项操作指引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8.银行应区分外国投资者并购时的出资方式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 9.银行办理完登记后,应在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上签注登记事项、登记金额、日期并加盖银行业务用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和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10.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本操作指引办理。 9
1.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汇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2002]105号)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7.《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11.其他相关法规 一、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资本变动事项的登记变更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提交该证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的,仅需提交包括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全部登记事项在内的加盖工商部门印章的企业基本信息单)。外资股东减持A股上市公司审核材料 股份不超过总股本5%的,仅需提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外资股东持股情况变化证明材料。办理外资房地产企业外方增资变更、中国投资者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营业范围增加房地产开发的,另需提交已通过商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企业注册币种变更的,还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变更注册币种的证明材料。 3.涉及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以及发生股权转让需对外支付转股对价的,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原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按规定不需提交的除外)。 二、注册地(所属外汇局)变更(迁移)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10
法规依据 2.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或金融机构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 三、除资本变动和迁移外的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 1.变更后的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或相关备案文件。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变更证明。 四、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主管部门未出具先行回收事项批复文件的,需提交企业合作合同及企业最高权力机关出具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决议)。 五、基本信息登记注销 1.《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2.因清算注销的,需提交以下材料:到期清算的,提交依《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公告;提前清算或需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别清算的,提交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其他清算的,提交工商主管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等。 3.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4.普通清算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特别清算提交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因吸收合并办理注销的无须提供)。 一、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基础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地址等)、投资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出资方式、注册币种、投资者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等)、企业合并、分立、迁移、币种变更等,应在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手续。 2.申请人应如实披露其外国投资者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参照本操作指引“1.2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办理原则第2条办理)。如变更登记后境内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不再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在境内居民或特殊目的公司权力机构提交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后,银行可依规定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办理原则 系统中取消其相应返程投资标识。 3.减资变更登记时,减资所得金额(可汇出境外或境内再投资)仅限于减少外国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其他所有者权益;减资所得用于弥补账面亏损或调减外方出资义务的,减资所得金额应设定为零。 4.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合并后,存续企业应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增资登记,被吸收企业应到注册地银行办理注销登记;若新产生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办理新设登记,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合并”。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分立后,存续企业应办理减资登记,分立新设的企业应办理新设登记,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分立”,如原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的,应到注册地银行办理注销登记。存续企业或新设企业的出资形式应选择“合并”或“分立”。 5.银行办理完变更登记后,应在税务凭证原件上签注登记事项、登记金额、日期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留存有签注字样和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应全额登记外国投资者各类出资形式及金额;跨境现汇与人民币流入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