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法 [2009]30号) 规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依 据 [2010]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7. 其他相关法规 审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核 2.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注销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材 3.清算审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料 办 银行申请办理清算登记。 理 2.境外企业因清算需汇回资金的,在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或约定的一家境内原 则 投资主体)办理清算登记后,各境内机构可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手续等。 1.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其中一家境内机构向其注册地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48
2.5 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法 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规 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依 据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4. 其他相关法规 一、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2.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4.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审 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核 6.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 料 材料。 二、境内居民个人参与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权益激励计划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一式两份)。 2.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业务登记凭证。 3.相关境内企业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4.特殊目的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能够证明所涉权益激励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5.在前述材料不能充分说明交易的真实性或申请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时,要求提供的补充材料。 三、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还应提交说明函。 1.境内居民个人除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外,还包括虽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办 的境外个人。其中,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理 住的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原 则 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同胞,具体包括: (1)在境内拥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游、就学、就医、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暂时离开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后仍回到永久性居所的自然人; 49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5.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