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技术指导原则(2014年) 下载本文

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规划技术指导原则

4.7 可转供电率

某区域可转供公用线路总回数与公用线路总回数的比值。 4.8 容载比

容载比是配电网某一个供电区域中变电设备额定总容量与所供负荷的平均最高有功功率之比值。容载比反映变电设备的运行裕度,是宏观控制变电总容量的重要指标。 4.9 分布式电源

以小规模、分散式为主要特征,接入配电网的电源,包括各类发电设备和储能装置。 4.10 配电网电源

配电网电源为向本级配电网供应电能的上级变电站(包括配电站、开关站),以及接入本级配电网的发电厂、分布式电源。

5 规划编制基础及要求

5.1 配电网规划范围应涵盖供电企业所辖供电区域的高、中、低压配电网。

5.2 配电网规划时,应根据规划区的布局、行政区划、供电区域、地理条件、负荷密度、供电电源分布的情况,划分为若干个分区规划。 5.3 规划区域划分 5.3.1 主要城市

现阶段南方电网五省(区)主要城市为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珠海、南宁、桂林、柳州、昆明、曲靖、红河、贵阳、遵义、海口、三亚,其中广州、深圳为国际化大城市。根据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其他城市可过渡为主要城市或国际化大城市。 5.3.2 地区分级

根据南方电网五省(区)地区的行政级别、城市重要性、经济地位和负荷密度等条件将其划分为四级,其中城市(含县级市)分为特、一、二级,县为三级。具体见表5-1。

表5-1 地区级别划分表

地区级别 划分标准 特级 国际化大城市 一级 省会及其他主要城市 二级 其他城市,地、州政府所在地 县 三级 5.4 供电区分类

5.4.1 根据城市规划可将城市分为中心区、一般市区、郊区。若城市中心区低于5平方公里按一般市区考虑,不再单独分类。县分为县城、城镇、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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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根据各供电区规划发展定位或10年后的规划负荷密度指标将其划分为六类,并应选择等级较高的分类。具体见表5-2。

5.4.3 考虑到现行管理体制,供电区划分基本依据行政区划分,但不等同于行政区划分。

5.4.4 城市供电分区不宜超过四类,县级电网供电分区不宜超过三类。

表5-2 供电区分类对照表

地区 级别 特级 A类 中心区或30MW/km2及以上 30MW/km2及以上 B类 一般市区或20-30MW/km2 中心区或20-30MW/km2 20-30MW/km2 C类 10-20MW/km2的郊区及城镇 一般市区或10-20MW/km2 中心区或10-20MW/km2 10-20MW/km2 D类 5-10MW/km2 的郊区及城镇 5-10MW/km2 的郊区及城镇 一般市区或 5-10MW/km2 县城或 5-10MW/km2 E类 城镇或1-5MW/km2 城镇或1-5MW/km2 郊区、城镇或1-5MW/km2 城镇或1-5MW/km2 F类 乡村 一级 二级 三级 乡村 乡村 乡村 5.5 规划年限及要求

5.5.1 高、中压配电网规划年限应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致,一般为近期(五年)、展望中期(十年),必要时开展远期(十五年以上)规划。

5.5.2 高压配电网近期规划应提出五年配电网规划目标,侧重主干网网架规划,提出规划期内配电网项目的建设需求及投资估算,提出对上级电网建设的建议。

5.5.3 高压配电网中期规划应研究电力发展的战略性问题,研究变电站布点及容量需求、预留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走廊通道,提出分阶段电网规划方案。

5.5.4 中压配电网中期规划应结合地区特点,提出明确的目标网架建设方案。

5.5.5 中压配电网的近期规划重点为前三年的网架规划和各年度建设与改造项目,估算五年内建设投资规模,提出对上级电网建设的建议。宜每年对中压配电网规划项目库进行滚动修编。

5.6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配电网规划作相应修编: 1) 当地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调整或修改后; 2) 上级电网规划进行调整或修改后; 3) 国家出台新的有关经济技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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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预测负荷有较大变动时; 5) 配电网技术有较大发展时; 6) 其他要求。

5.7 配电网规划编制主要内容包括: 1) 配电网现状分析;

2) 电力电量需求预测和电力平衡; 3) 制定规划技术原则;

4) 编制高、中、低压配电网规划方案; 5) 规划方案评估。

6 一般技术原则

6.1 南方电网配电网电压等级的构成:

1)高压配电网:110千伏、35千伏(仅适用于D、E、F类供电分区); 2)中压配电网:20千伏、10千伏; 3)低压配电网:380/220伏。

6.2 配电网应简化变压层次,现有运行的非标准电压应限制发展,并逐步进行改造。 6.3 除已有20千伏配电网区域外,后续新建、改造的区域需经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获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批复后,方能采用20千伏配电网。 6.4 配电网供电安全水平

6.4.1 高、中配电网在最大负荷情况下应达到的最低安全水平见表6-1。

表6-1 配电网的供电安全水平

供电分区 电压等级 A B C D E F 110千伏 必须满足N-1安全准则,有必须满足N-1应满足N-1 条件可满足安全准则 安全准则 N-1-1安全准则 -- -- -- 应满足N-1 安全准则 宜满足N-1 安全准则 可满足N-1 安全准则 35千伏 应满足N-1安宜满足N-1安可满足N-1安全准则 全准则 全准则 线路可转供且N-1停运发生线路应按可转线路宜按可转10(20)千伏 3小时后,停电负荷必须不超线路可按可转供电线路规划 供电线路规划 供电线路规划 过2MW 6.4.2 低压配电网的供电安全水平应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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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低压配电网中,当一台配电变压器或低压线路发生故障时,可允许部分停电,待

故障修复后恢复供电。

2) 对于含有重要负荷的配电站,可采用2台及以上配电变压器或应急电源等方式,

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要求。

6.5 配电网理论计算供电可靠率(RS-3)控制目标见表6-2,各地区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确定实现供电可靠性控制目标及达标年限。

表6-2 配电网理论计算供电可靠率控制目标

供电分区 内容 供电可靠率 用户平均停电时间 A类 > 99.999% < 5.2分钟 B类 >99.99% <52.5分钟 C类 >99.97% <2.5小时 D类 > 99.93% < 6小时 E类 > 99.79% < 18小时 F类 > 99.47% < 46小时 6.6 配电网规划应按线损“四分”管理要求控制分压技术线损。各类供电区规划各电压等级理论线损率(不含无损)控制目标见表6-3。各地区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实现线损率控制目标及年限。

表6-3 各类供电区规划电网分电压等级理论线损率控制目标

电压等级 A类 B类 < 0.5% ---- C类 D类 < 2% < 2% < 2.5% E类 < 3% < 3% < 4% < 7% < 8% F类 < 3% < 3% < 5% < 9% < 12% 110千伏 35千伏 < 2% < 2.5% 10(20)千伏 < 2% < 2.5% < 5% 380伏 < 3% < 4.5% < 6% 理论线损率 注:各电压等级理论损耗包括该电压等级的线路和变压器损耗。 6.7 容载比

6.7.1 地区全网容载比应按电压等级分层计算,对于区域较大,区域内负荷发展水平极度不平衡的地区,也可分区分电压等级分层计算容载比。

6.7.2 计算各电压等级容载比时,该电压等级发电厂的升压变压器容量及直供负荷不应计入,该电压等级用户专用变电站的主变压器容量及其所供负荷也应扣除。另外,部分区域之间仅进行故障时功率交换的联络变压器容量也应扣除。 6.7.3 高压配电网容载比建议值如表6-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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