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安全监控系统主干线缆应当分设两条,从不同的井筒或者一个井筒保持一定间距的不同位置进入井下。
75、(1)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
76、(1)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调校、维护及收发必须由专职人员负责,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77、(1)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或者专用电源,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78、(1)机电部门改接或者拆除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79、(1)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当监视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并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
80、(1)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的功能。 81、(1)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连续运行;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当能保持系统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2h。
82、(0)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也可以进行煤矿设计。
83、(1)井筒设计前,必须按规定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 84、(0)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50m。
85、(1)井筒施工期间应当验证井筒检查孔取得的各种地质资料。 86、(1)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87、(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压风自救系统。 88、(1)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区域危险性预测和局部危险性预测。
89、(0)每次发生冲击地压后,必须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
记录发生前的征兆、发生经过、有关数据及破坏情况,并制定恢复工作的措施。
90、(1)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
91、(1)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92、(0)井下安装钻机进行探放水前,由测量人员依据设计现场标定探放水孔位置,并负责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等。
93、(1)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94、(0)使用中的钻孔,可以不安装孔口盖,但必须定期检查孔口有无杂物,防止异物掉入孔内。
95、(0)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的急倾斜煤层。
96、(1)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充水溶洞、强或者极强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和封闭不良钻孔等通道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并采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防治水措施。
97、(1)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危险或者可能积水的,应当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98、(0)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每年年底前必须清理1次。
99、(0)当地表出现威胁矿井生产安全的积水区时,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100、(1)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101、(1)井巷揭穿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带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102、(0)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1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103、(0)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30%以上。 104、(1)钻孔放水时,应当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105、(1)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威胁时,应当实测垮落带、导水裂缝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
106、(1)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应当大于实际水头值。
107、(1)地层含水影响采矿工程正常进行时,应当进行疏干,疏干工程应当超前于采矿工程。
108、(1)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以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必须经过试采。试采结束后,必须由原试采方案设计单位提出试采总结报告。
109、(1)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110、(1)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111、(0)钻探接近老空时,应当安排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
112、(1)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113、(0)采掘工作面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区或者相邻煤矿时,应边掘边探。
114、(0)煤矿可以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115、(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16、(0)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117、(1)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118、(1)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119、(0)开凿或者 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 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3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120、(1)耙装机作业时必须有照明。
121、(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122、(0)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3个。
123、(0)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20m。
124、(0)采取措施后,可以在高速铁路下开采安全煤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