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环境事件和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五)具有与资质、资格等级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能力、良好业绩及社会信誉。
第十三条 申请准入的承包商按下列条件申请相应类别: (一)满足准入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准入一类承包商:
1. 具有工程咨询甲级资格的企业; 2. 具有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
3. 具有工程设计行业甲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 4. 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 5. 具有监理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
6. 具有无损检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无损检测机构A级资格的企业;
7.具有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
(二)满足准入基本条件,未取得一类承包商准入资格的可申请准入二类承包商。
(三)满足准入基本条件,未取得二类承包商准入资格且拟承接下列工程的可申请准入三类承包商:
1. 集团公司三类及以下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 2. 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电信工程、防腐保温工程; 3. 公路、铁路、水利水电、电力、港口和航道、消防、环保
等有相关部门或行业管理的专业工程;
4. 土石方、场地平整、地面硬化、施工便道、围墙等临时性、辅助性工程。
(四)满足准入基本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准入检维修类承包商:
1. 提供生产设施、设备检维修服务的生产厂家; 2. 取得特种作业或检维修相关作业许可的法人组织; 3. 已获得一类、二类、三类承包商准入资格的承包商。 第十四条 一类承包商的准入由领导小组审批,二类承包商的准入由专业分公司审批、三类及检维修类承包商的准入由所属企业审批。
专业分公司可根据需要授权所属企业审批二类承包商的准入。 未纳入相关专业分公司管理的所属企业,负责组织其二类、三类及检维修类承包商的评审和审批。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每年第二季度开展一类、二类承包商准入工作,三类及检维修类承包商准入工作时间由所属企业自行确定。承包商准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所属企业受理承包商准入申请,并要求承包商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及承诺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影印件;
3.国家有关部门(行业)生产经营、安全许可证书影印件; 4.质量、环境、安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影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5.近三年已审财务报告、资信证明; 6.近三年主要工程业绩及安全业绩证明材料; 7.拥有专利、专有技术及工法证明材料;
8.近三年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技术成果、管理成果、获奖项目等证明文件;
9.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 所属企业对承包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验证证书原件,就承包商所具备的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三) 一类承包商经所属企业初审,专业分公司审查同意后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集团公司承包商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推荐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批。
二类、三类及检维修类承包商由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参照一类承包商评审方式组织评审和审批。二类承包商准入审批结果由专业分公司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三类及检维修类承包商准入审批结果由所属企业报专业分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 承包商的准入评审应公平、公正、公开,并制定评审方案和评分细则,出具评审报告,提出拟推荐承包商名单,建立并保存评审的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应对拟准入的承包商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拟准入的一类、二类承包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示,拟准入的三类及检维修类承包商由准入审批的所属企业进行公示。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承包商,由原评审和审批机构对异议事项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重新评审和审批。
第十八条 承包商准入证书采用统一格式。一类、二类承包商准入证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签发,三类承包商及检维修类承包商准入证书由所属企业印制签发。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批准准入的承包商,可在集团公司范围内使用;专业分公司批准准入的承包商,由专业分公司确定在本专业内的使用范围;所属企业批准准入的承包商,只在本企业范围内使用。
第四章 承包商选择
第二十条 所属企业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划分标段,制定承包商的选择方案,按照规定程序实施。
第二十一条 所属企业选择承包商应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按规定可不招标或不宜招标的,应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包商;只有一家承包商可供选择的,采用谈判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