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库存商品”进价总金额 D、委托代销商品进价总金额 9、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计算发出商品成本,可采用的计算方法有( )。
A、个别计价法 B、加权平均法 C、毛利率法 D、先进先出法
10、企业发生的下列各项支出中,可能计入财务费用的是( )。 A、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 B、购货方没有享受的现金折扣 C、购货方提前付款取得的现金折扣 D、企业支付的税款滞纳金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坏账损失是指各种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所发生的坏账而形成的损失。( )
2、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商品,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物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 )
3、没有实物转移而只有货币收付,或未通过货币收付的实物转移,均不属于商品流转。( )
4、商品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现金折扣,应列作当期财务费用;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列作当期销售费用。( )
5、企业运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对库存商品进行期末计价时,当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库存商品按成本计价;反之,库存商品按可变现净值计价。( ) 6、库存商品发生短缺,不论是自然损耗还是责任事故,经领导批准由企业列支时,均列入“销售费用”。( )
7、代销商品核算中, 委托单位向受托单位发出代销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单位在交付商品时确认收入,受托单位作购进商品处理。( )
8、售价金额核算法,是指商品流通企业在建立实物负责制的基础上,库存商品的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都只按商品的售价金额反映,而不反映商品的实物数量的一种核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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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无论月份中间或月份终了,零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两科目均能反映真正的收入和成本。( )
10、在年终,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分柜组差价率推算法或实际进销差价法计算已销商品进销差价。( )
四、综合实训题(共50分)
综合(一):根据以下资料,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9分)
上海服装公司对坏账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2009年11月30日“坏账准备”账户的余额在贷方,金额为1 684元,12月发生下列有关的经济业务:
1、12月15日,应收甲商店货款1760元,因该企业已破产无法收回,报经批准作坏账损失处理。
2、12月31日,应收账款账户余额为200000元,按5‰坏账准备率计算提取坏账准备。
3、若11月30日“坏账准备”账户的余额在贷方,金额为2925元,计算提取12月31日坏账准备。
综合(二):分别采用综合差价率计算法和实际进销差价法计算商品销售成本(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0分) 兴安商场6月30日资料如下: 1、有关资料如下表所示:
2、各营业柜编制商品盘存表,分别计算出实际结存库存商品的进价金额,其中:食品柜为6500元,服装柜为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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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三):根据以下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有关凭证编制会计分录,并逐笔结转已销商品的成本。(15分)
批发企业广州市明兴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该公司6月份发生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6日,销售给本市新华百货商场家电柜益明牌电磁炉一批,该商品进货成本单价200元,取得如下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注明:售给新华百货商场益明牌电磁炉40台,单价240元,计9600元,增值税税额1632元。
(2)发货单的记账联,注明:益明牌电磁炉40台已发货。 (3)转账支票送款单回单联,送存银行的款项时11232元。
2、18日,根据合同,业务员到东莞市三和电器厂办理购进商品并直运销售给汕头创新家电广场。现收到银行转来的如下凭证:
(1)东莞市三和电器厂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注明:三和牌滚筒洗衣机80台,单价2750元,计价款220000元,增值税税额37400元(注:该商品已直运至汕头创新家电广场)。
(2)东莞市三和电器厂托收凭证结算凭证,托收价税款合计257400元。 (3)直运商品收货单,注明:应收三和牌滚筒洗衣机80台,实收80台。 经审核无误后,同意承付。
3、20日,收到驻东莞市三和电器厂采购员寄回的如下凭证:
(1)直运商品发货单,注明:已向汕头创新家广场发运三和牌滚筒洗衣机80台。
(2)运输发票及代垫运费清单,注明:现金付讫运费500元(按合同规定本企业负担200元,汕头创新家电广场负担300元)。
(3)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注明:售给汕头创新家电广场三和牌滚筒洗衣机80台,单价3450元,计276000元,增值税税额46920元。
(4)托收结算凭证回单,注明:向汕头创新家电广场托收价税款、运费共计323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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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四):根据以下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有关凭证编制会计分录。(16分)
零售企业永新百货商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该商店12月份服装柜和食品柜发生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1日,从本市花田服装公司购进羊毛衫,取得如下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注明:男式羊毛衫300件,单价100元,计30000元,增值税税额5100元;女式羊毛衫200件,单价85元,计17000元,增值税税额2890元。
(2)支票存根,注明:金额54990元。
(3)服装柜转来验收单,注明:应收男式羊毛衫300件,实收300件,零售单价为120元;应收女式羊毛衫200件,实收200件,零售单价为100元。 2、12日,向深圳佳味食品厂购进商品一批,取得如下凭证,经审核无误,同意承付: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注明:佳味什锦散装糖1000千克,单价12元,计12000元,增值税税额2040元;佳味散装夹心饼500千克,单价10元,计5000元,增值税税额850元。
(2)委托收款单的付款通知联,注明:托收款项共计19890元。
3、20日,食品柜转来12日向深圳佳味食品厂购进商品的验收单及溢缺报告单,注明:应收佳味什锦散装糖1000千克,实收1010千克,溢余10千克,零售单价为14.5元;应收佳味散装夹心饼500千克,实收465千克,短缺35千克,零售单价为12元。
4、28日,转来商品溢余(短缺)报告处理意见:缺少佳味散装夹心饼,其中5千克是合理损耗,30千克是运输单位责任,经协商,由其进行赔偿,尚未收到赔偿款;溢余10千克佳味什锦散装糖是对方多发货,经协商,同意补作购进,价税款尚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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