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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入河排污口监测
6.1 概述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入河排污口进行监测,监测分为人工监测和自动监测,入河排污总量以及入河污染物总量均按日计算。
6.2 人工监测
6.2.1 入河排污口人工监测基本要求:
1) 应对入河排污口废污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浓度实施同步监测。 2) 在入河排污口进行样品测量、采样及运输时,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
放射性物质和热污染危及人身安全。
6.2.2 监测项目与采样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常规监测项目为流量、水温、pH值、COD、BOD5、氨氮、总磷、总氮和挥发酚共9项。
对于特殊排污单位应根据废污水性质,增加相应的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
2) 监测方法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检验、检测方法执行,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应符合国家和行业
有关标准的规定。
6.2.3 采样断面布设、采样方法以及水质监测具体要求参见SL 219。
6.2.4 流量监测的具体要求参见SL 219,可用流速仪法、浮标法、容积法等。 6.2.5 污染物总量监测与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某一时间间隔内,入河排污口的废污水排放量按下式计算:
Q=vat ???????????????(1)
式中:
Q——废污水排放量,m3; v——废污水平均流速,m/s; a——过水断面面积,m2; t—— 日排污时间,s。
(1) 装有废污水流量计的排污口,排放量从仪器上读取。
(2) 经水泵抽取排放的废污水量,由水泵额定流量与开泵时间计算。
2) 在无法采用有关方法测量废污水量时,可根据以下经验计算公式,推算排放量:
Q=kwq ???????????????(2)
式中:
Q——废污水排放量,m3; k——废污水入河量系数; w——产品日产量;
q——单位产品废污水排放量,m3/单位产品。 3) 污染物入河系数的确定与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治理情况密切相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
下,污染物入河系数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律: (1) 集中排污比分散排污取值大;
(2) 有废污水收集管网条件的比无废污水收集管网取值大; (3) 无集中废污水处理设施的比有废污水处理设施取值大; (4) 短距离排污比长距离排污取值大;
(5) 废污水中含有不易降解物质的比含有易降解物质大的取值大。
4) 对有地表或地下径流影响的入河排污口,在计算排污量时,应予以合理扣除。
6.2.6 入河排污口监测质量控制应贯穿监测的全过程,包括监测断面的布设、样品采集、样品的运输与保存、样品预处理与分析检测、数据处理等环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质控措施按照SL 219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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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自动监测
6.3.1 入河排污口自动监测设置的基本要求
1) 对于排污量较大的入河排污口以及排入的水功能区水质敏感的入河排污口应采用在线监
测。
2) 对于入河排污口废污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质的排放浓度应实施自动监测。 6.3.2 自动监测项目为国家或地方考核项目,并实施水质水量同步在线监测。 6.3.3 污染物总量监测与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对于入河排污口流量、污染物浓度与时间排放曲线波动较小的,用瞬时流量、污染物浓
度代表日平均流量和污染物平均浓度,计算每日入河排污总量。
2) 对于入河排污口流量、污染物浓度与时间排放曲线虽有明显波动,但其波动有固定的规
律,可以用一天中几个等时间的瞬时流量、污染物浓度来计算平均流量和污染物平均浓度,计算每日入河排污总量。
3) 对于入河排污口流量、污染物浓度与时间排放曲线,即有明显波动又无规律可循,必须
连续测定流量、污染物浓度,通过加权平均每日入河排污总量。
7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治理
7.1 概述
1)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治理范围为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及各省人民政府批复的水功能区划相应的水域,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将范围适当拓展至尚未划分功能区(含入河排污口)的江河湖泊。
2)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治理包括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入河排污口整治及规范化建设。
7.2 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
7.2.1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及限制排污控制的总量,对区域入河排污口布局进行统一规划,提出禁止、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范围。 7.2.2 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包含以下内容:
1) 划定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范围,将水功能区一级区划中的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地
保护区划定为入河排污口禁设区。
2) 划定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范围,对水功能区一级区划中的保留区、缓冲区及二级
区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除外),可依据水功能区保护目标及限制纳污总量要求划定为入河排污口限设区。
7.3 入河排污口整治
7.3.1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在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基础上,对不同水域范围内的已设入河排污口提出整治方案。
7.3.2 入河排污口整治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对于禁止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整治方案包括污染源治理、截污改排、关闭或搬迁污
染源等措施。
2) 对于限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水域,根据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提出限制排污控制总量,
并分解到相应的入河排污口,由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进行治理,分阶段提出整治方案。整治方案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改道排放、截污后集中远距离输送、污水处理后回用、搬迁排污企业等措施。
7.4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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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包括统一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竖立明显的建筑物标示碑、实行排污口的立标管理、标明水污染物限制排放总量及浓度情况、明确责任主体及监督单位等内容。 7.4.2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要求参见本导则第5.4.8节。
8 入河排污口统计管理
8.1 入河排污口编码及名称确定
8.1.1 入河排污口的编码以及名称按照本技术标准要求确定,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对入河排污口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并定期上报。
8.1.2 入河排污口编码由全国的行政区代码加序号组成,共9个字节,1~2个字节表示的是:省(直辖市)名称;3~4个字节表示的是:地(市)名称;5~6个字节表示的是:县(市、区)名称;7~9个字节表示的是:序号,如果不够可以用字母代替。
示例:
入河排污口编码:340301A01代表的意思是安徽省蚌埠市市辖区第A01号入河排污口。其中1~2个字节的34表示的是:安徽省;3~4个字节的03表示的是:蚌埠市;5~6个字节的01表示的是:市辖区;7~9个字节的A01表示的是:第A01号入河排污口。 8.1.3 入河排污口名称的确定方法如下:
1) 对于工业入河排污口,在排污单位名称前加该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
工业入河排污口的名称,例如:五河县雪花啤酒厂入河排污口。 2) 对于生活入河排污口,在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街道名)、具有显著特征的建
筑物名称前加该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生活入河排污口的名称,例如凤台县望城门生活入河排污口。
3) 对于混合入河排污口,在入河排污口所在地地名(或者是街道名)具有显著特征的建筑
物名称前加该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并冠以综合入河排污口的名称,例如蚌埠市一号码头综合入河排污口。污水处理厂可参照企业入河排污口名称的确定方法。 4) 对于同一地区或者同一排污单位出现相同的入河排污口,在各种名称前加序号区分。例
如:铜山县房亭酒厂1号入河排污口;铜山县房亭酒厂2号入河排污口。
8.2 入河排污口档案管理
8.2.1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入河排污口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建立单个入河排污口档案以及分类档案库,入河排污口档案资料采用纸质文字资料或磁盘、光盘等其它介质进行存储。 8.2.2 单个入河排污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
2)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申请文件。 3) 审批单位批复、决定文件。
4)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部门检查资料。 5) 入河排污口监测资料。 6) 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8.2.3 入河排污口分类档案库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入河排污口登记档案库。 2) 入河排污口申请档案库,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提出申请时提交的各种文件和审批单位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件等。
3) 入河排污口调查信息档案,包括入河排污口照片和各类入河排污口示意图等。 4) 入河排污口监测资料档案。 5) 入河排污口信息管理系统。
8.2.4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每年2月1日前,向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报送上年度入河排污口使用情况和水质监测报表,报表中的水质数据应由排污单位委托有资质认定资格的水质监测机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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