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体例格式复读后修改报批稿)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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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的体例格式根据《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和《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要求编制。

本标准共8章22节和11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入河排污口登记,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及审批,入河排污口监测、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统计管理。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附录A、B、C、D、E、F、G、H、I、J和K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资源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资源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 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绪水 万一 石秋池 姜永生 王津 刘耀宾 刘平 周涛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林超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乐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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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

1 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规范入河排污口登记、设置申请、监测、规范化治理、统计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上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的登记、设置申请、监测、规范化治理以及统计管理的技术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25173 水域纳污能力计算规程 SL 219 水环境监测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废污水 waste water

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尾水总称。 3.2

入河排污口 pollution discharge outlets

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废污水的口门;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含扩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3.3

入河排污量 pollution discharge capacity 通过入河排污口排入水域的废污水量和污染物量。 3.4

入河排污口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pollution discharge outlets 根据排放废污水的性质,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和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三种。 3.4.1

工业废水入河排污口 Industrial wastewater of discharge outlets 接纳企业生产废水的入河排污口。 3.4.2

生活污水入河排污口 domestic sewage of discharge outlets 接纳生活污水的入河排污口。 3.4.3

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 mixed wastewater of discharge outlets 接纳市政排水系统废污水或污水处理厂尾水的入河排污口。对于接纳远离城镇、不能纳入污水收集系统的居民区、风景旅游区、度假村、疗养院、机场、铁路车站等,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人群聚集地排放的污水,如氧化塘、渗水井、化粪池、改良化粪池、无动力地埋式污水处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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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和土地处理系统处理工艺等集中处理方式的入河排污口,可结合实际情况视为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 3.5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 management units of pollution discharge outlets

对入河排污口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

4 入河排污口登记

4.1 概述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施行后没有进行登记的入河排污口进行补充登记。

4.2 基本要求

4.2.1 入河排污口登记表采用水利部统一规定的格式(登记表样式见附录A),主要内容包括:

1) 入河排污口登记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登记单位、法人代表、详细地址、单位性质以及取

用水量等。

2) 入河排污口设置基本资料,包括,入河排污口设置类型、入河排污口分类、排放方式、

入河方式及排污口位置等。

3) 入河排污情况,包括设计排污能力、年排放废污水总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

量等。

4) 入河排污口平面示意图(采用AUTO-CAD软件制作)。 5) 审核意见,审核意见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4.2.2 登记单位在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记表的同时应一并提交下列加盖单位印章的文件,作为审核登记内容的参考资料:

1)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2)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其他形式的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其排污的文件。

4) 主要产污环节及排污设施、工艺与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简要说明。

4.2.3 入河排污口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登记单位的,要分别登记所有入河排污口信息。

4.3 登记程序

入河排污口登记工作程序应包括拟登记入河排污口公式、登记单位认定、登记表填写和登记表内容审核。工作程序见图1.

4.4 登记单位认定

4.4.1 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应在实地调查了解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确定入河排污口类型的基础上,按照本技术标准对登记单位进行认定。 4.4.2 入河排污口登记单位按下列方法认定:

1) 一家或多家排污单位通过同一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污水的,所有排污单位分别认定为登记

单位。 2) 生活污水和混合废污水入河排污口一般将排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认定为登记单

位。 3) 对于自然形成无法判定产权单位的入河排污口,将废污水混合前各排污单位认定为登记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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