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7行“即征即退应税服务”: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销项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实际应计提的销项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该栏不按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3.第8至12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4.第13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 %”: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
(1)本行第1至6列按照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数填写。 (2)本行第14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5.第14至15行“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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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14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应税服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税额。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15行“即征即退应税服务”: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应纳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实际应计提的应纳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
6.第16行“三、免抵退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7.第17行“三、免抵退税”“应税服务”: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应税服务。
8.第18行“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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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及劳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及劳务。
9.第19行“四、免税”“应税服务”: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税服务。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1至12栏“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该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栏。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只填写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4.第4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该栏应等于第5至8栏之和。
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按规定执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纳税人需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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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栏。
6.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的情况。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7.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填写本期按规定准予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8.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情况。
9.第11栏“(三)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列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0.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第13至23栏“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反映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第14栏“免税项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3.第15栏“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反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16栏“非正常损失”:反映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5.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反映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应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
6.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反映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7.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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