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分析: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下载本文

一、政策解读

1、政策目的:为拓展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创新创业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2、适用范围(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定义):众筹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从大量的个人或组织处获得较少的资金来满足项目、企业或个人资金需求的活动。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3、明确股权众筹融资属于非公开发行:股权众筹融资只能采取非公开发行,应当满足《证券法》第10条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一是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

4、股权众筹平台事后备案管理,但不得兼营P2P贷款:《管理办法》将股权众筹平台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主要定位服务于中小微企业,众筹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充分体现风险自担,平台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在股权众筹平台的经营业务范围方面,为避免风险跨行业外溢,《管理办法》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5、合格投资者标准参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一方面避免大众投资者承担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引入合格投资者尽可能满足中小微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6、要求融资者为中小微企业:《管理办法》未对中小微企业的财务信息提出很高的披露要求,但要求其发布真实的融资计划书,并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向投资者如实披露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情况等关键信息,及时披露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7、投资者保护以自律为主:一是明确并非所有普通大众都可以参与股权众筹,要求涉众型平台必须充分了解,并有充分理由确定其具有必要的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二是以平台为自律管理抓手,要求其有能力判定投资者识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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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有能力承担可能出现的涉众风险,实现投资者资金和平台资金的有效隔离;三是要求融资者适当程度的信息披露。

8、平台需要在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会员: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明确列出各参与主体的禁止行为,划定业务“红线”,防止风险累积,鼓励行业创新和自由竞争。为了保护众筹融资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管理办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规定了责令整改、警示、暂停执业等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9、证券公司可以直接开展股权众筹业务:作为传统直接融资中介,证券经营机构在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备一定经验和优势,因此,《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在相关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

10、对证券公司而言,在现有管理办法框架下,通过设立互联网子公司的方式建立股权众筹平台更加有利于业务发展。

二、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管理机制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股权众筹平台

第五条 【平台定义】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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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第七条 【平台准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平台职责】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

(二)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

(五)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七)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

(八)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信息;

(九)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资者和投资者相关信息;

(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十一)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禁止行为】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 (二)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 (三)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四)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 (五)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六)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

(七)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八)采用恶意诋毁、贬损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融资者与投资者

第十条 【实名注册】融资者和投资者应当为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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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融资者范围及职责】融资者应当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用户信息; (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 (三)发布真实、准确的融资信息;

(四)按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发行方式及范围】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融资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诈发行;

(二)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三)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投资者范围】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本项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十五条 【投资者职责】投资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财产、收入证明等信息;

(二)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三)主动了解众筹项目投资风险,并确认其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 【备案文件】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 (四)互联网平台的ICP备案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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