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工大学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下载本文

浙江理工大学文件 浙理工学〔2013〕18号

关于印发《浙江理工大学

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学院(部)、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良好的班风和学风的形成,着力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优秀人才,学校经充分酝酿,对《浙江理工大学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办法》、《浙江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奖励实施办法》、《浙江理工大学优良学风班级评比办法》、《浙江理工大学先进班级评比办法》等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理工大学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2.浙江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3.浙江理工大学优良学风班级评比办法 4.浙江理工大学先进班级评比办法 浙江理工大学 2013年8月28日

浙江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8月28日印发

附件1

浙江理工大学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着力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优秀人才,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测评包括思想道德素质评价、学业测评和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三个部分,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其计算公式为:综合测评分F=思想道德素质评价分F1×25%+学业测评分F2×60%+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分F3×15%。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理工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四条 综合测评按学年进行,一般在下学年第一学期初进行。

第五条 综合测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学生自评、班级初评、学院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学生处负责全校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的领导,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学院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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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班级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书、党支部书记(指班级建有党支部)及学生代表等为成员(8-10人)的班级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学生代表经班级民主推荐产生。工作小组按校院相关规定要求,具体负责本班学生的综合测评工作,并将测评结果在向班级学生公布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本学院学生综合测评结果进行复核,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结果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

第二章 思想道德素质评价

第七条 思想道德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学习行为、组织纪律、身心健康等方面应当具有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八条 思想道德素质评价分F1=民主评议分A1(A1≤75分)+公寓文明分A2(A2≤20分)+其他奖惩分A3(5分)。F1≤100分。

(一)民主评议分A1(A1≤75分)

1.评议内容分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学习态度、组织纪律等方面,具体评议内容如下:

思想政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热爱祖国,坚定信念,能自觉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各类政治理论学习活动;

道德品质:遵守社会公德,具有社会责任感,能弘扬正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诚实守信,乐观向上,生活作风正派,人际关系和谐,自觉践行文明修身;

学习行为:学习目标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有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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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治学精神和良好的学术道德,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有益的文化活动,能根据自身实际,科学制定自身的学习与职业发展规划;

组织纪律: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具有较强的全局意识和集体观念,注重团结协作,能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主动维护集体荣誉。

2.评议程序:

①自我评议:学生个人对照一学年来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学习行为、组织纪律等内容进行自我小结与评分。

②班级评议:由班级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每位学生对班级同学一学年的平时表现进行打分,由工作小组去除无效打分、前10%、后10%,取平均值,拟定每位学生的民主评议分。

③经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确定每位学生的民主评议分。

(二)公寓文明分A2(A2≤20分)

公寓文明分主要结合文明寝室建设要求,综合考核学生在寝室中的日常表现情况。公寓文明分A2=寝室卫生平时分A21和文明寝室建设奖惩分A22,具体评分办法如下:

1.寝室卫生平时分A21(A21≤18分)

寝室平时卫生检查由学校宿管部门负责考核,要求每星期检查一次并打分,学年取平均分;学校及学院按照文明寝室建设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抽查并打分,由学院制定实施细则综合计算卫生成绩。其中,办理校外住宿手续,并遵守校外住宿相关规章制度的学生,其公寓文明分A21=12分。

2.文明寝室建设奖惩分A22( -2分≤A22≤2分) (1)被评为A级寝室并保持一学期及以上,或被评为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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寝室、优良学风寝室、特色寝室(优良学风示范寝室) 的寝室成员文明寝室建设分A22值分别得0.5、1、1.5、2分;以上得分不累计,取高项。

(2)在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寝室检查中,有违反公寓管理相关规定行为者,每次扣文明寝室建设分0.2分。

(3)被评为C级寝室且在测评期内无改进者,寝室成员文明寝室建设分A22值得-2分;

(三)其他奖惩分A3(-5分≤A3≤5分)

1.所在班级被授予学院优良学风班级、校优良学风班级、校优良学风示范班以及省级、国家级荣誉的,班级成员每人分别得1、2、3、4、5分。同一评比期内获得不同先进集体荣誉,班级成员得分取最高值,不累计加分。

2.根据学校有关考勤办法,学生旷课或缺席学院、学校重大活动,每次(每学时)扣0.2分;本学年学生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违纪处分者,分别扣1、2、3、4、5分;同一评比期内因同一原因违纪,扣分取最高值,不累计扣分。

3.学院认为其他需进行奖惩的项目由学院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后执行。

第三章 学业测评

第九条 学业测评是对学生学习能力和质量的评价,以教务部门提供的学习质量分作为学生学业测评的综合评价指标和主要依据。

第十条 学业测评分F2=学生学习质量分*20

学生学习质量分=平均学分绩点(GPA)? 学分系数(CHM),学生当学年全部修读课程都纳入GPA与CHM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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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平均学分绩点(GPA)??RiCi C?iRi为某门课程绩点,Ci为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四章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

第十一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学术科技、学科与文体竞赛、社会工作及其他素质拓展活动中所取得的成果。

第十二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由综合能力基础分和记实分两部分组成。基础分为60分,记实分实行累加制。

计算公式为:实践与创新能力综合测评分F3=基础分(60分)+记实分Ci(Ci≤40分),满分100分。其中记实分考核标准如下:

1.学术成果类(C1)

表一:发表论文 类型 量化分值 SCI、EI、SSCI收录 15 一级期刊 12 二级期刊 8 其他公开发表 5 表二:出版专著 独(合)著 类型 10万字及以上 量化分值 15 5-10万 12 1-5万 10 1万以下 6 10万字及以上 12 主(参)编 5-10万 10 1-5万 8 1万以下 5 表三:专利类 类型 国家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软件著作 6

量化分值

15 5 5 5 表四:主持科研项目 类型 量化分值 备注:

(1)所有学术成果均指测评期内学生以浙江理工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所取得的成果,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方可计分。同一学术成果在校期间不得重复计分; (2)发表论文的学术期刊级别参照《浙江理工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目录》执行,同一论文期刊发表并被收录者按最高值进行计分。

(3)论文、专(编)著、专利量化分值均指以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且独立完成的得分;合作完成的成果,排名第一的学生按0.8权重计分,排名第二、三者按0.4权重计分,排名第四、五者按0.2权重计分,排名第六及之后者不计分。

(4)学生主持科研项目以立项为准,量化分值指学生本人为第一主持人的得分,排名第二、三者按0.5权重计分,排名第四、五者按0.2权重计分,排名第六及之后者不计分。

国家级 10 省级 5 校级 3 院级 2 2.学科竞赛类(C2) 获奖等级 一等奖(特等奖、金奖) 二等奖(银奖) 三等奖(铜奖) 备注:

(1)学生参加校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会认定的一类项目按获奖级别根据上表进行量化分值计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计分,同一项目获奖按最高获奖级别分值计分,不累计计分;二、三类竞赛项目参照以上量化分值权重系数分别为0.8和0.6。 (2)、团体竞赛获奖,对团队负责人或核心成员量化得分权重系数为0.8,其他成员量化权重系数为0.4;其中核心成员由竞赛组织推荐单位予以认定。

名次 第1、2名 第3、4、5名 第6、7、8名 国家级15 12 8 省部10 8 5 校级5 4 3 院级3 2 1 及以上 (市) 竞赛 竞赛 3.文体竞赛类(C3) 获奖等级 名次 国家级省部及以上 (市) 7

校级 院级

一等奖(特等奖、金奖) 二等奖(银奖) 三等奖(铜奖) 备注:

第1、2名 第3、4、5名 第6、7、8名 12 10 6 8 6 4 4 3 2 3 2 1 (1)学生参加重大文体竞赛按获奖级别根据上表进行量化分值计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计分;同一项目获奖按最高获奖级别分值计分,不累计计分。

(2)团体竞赛获奖,对团队负责人或核心成员量化得分权重系数为0.8,其他成员量化权重系数为0.4;其中核心成员由竞赛组织推荐单位予以认定。

4.实践服务类(C4)

(1)学生担任学生干部(含寝室长)一学年(新生满一学期)及以上,能充分发挥骨干作用,经考核合格者可得2分,考核优秀者可得5分,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分。其中考核优秀的学生干部不超过干部总数的20%。学生兼任多项职务的,按所任职务最高得分计分,不累加计分。

(2)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社会活动,或者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扶残助弱等方面产生一定社会影响并受到学院、学校、省级及国家级表彰的,分别得实践服务类量化分1、3、6、10分。以团队受表彰的,团队负责人得分乘以0.8的权重系数,其他人员乘以0.4的权重系数计分。

5.其他实践与创新能力分(C5):

依据学院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学院可增列实践与创新能力素质记实考核项目,制定考核细则报学生处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综合测评同一加分依据不得重复使用。学生在测评前须向班级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提供证明材料,工作小组负责汇总材料并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经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认定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测评结果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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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学生综合测评旨在通过全面考核学生一学年的综合表现,各项测评分值与排名情况将作为评定各类奖学金和评选各类荣誉称号的依据,同时也是就业时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学院可结合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2014学年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浙江理工大学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办法(修订稿)》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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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浙江理工大学本科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广大学生刻苦钻研,勤奋学习,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理工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

第三条 奖学金种类 (一)校长特别奖学金 (二)国家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 (五)单项奖学金 (六)专项奖学金 (七)优秀新生奖学金 (八)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九)社会奖学金

第四条 评奖资格和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守则,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关心集体,团结合作,履行责任,乐于服务,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

2.勤奋学习,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良好。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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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当学年奖学金:有违法或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处于休学期间的。

第五条 校长特别奖学金

1.校长特别奖学金主要奖励在精神文明建设、学术科研、文体竞赛、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等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学生。

2.奖励金额1-5万元,奖励名额不限。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具体条件、名额及评比时间以当年教育部、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为准。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在一学年中全面发展、品学兼优且无不及格课程的学生,评比主要参照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及其排名情况进行,且体育课成绩合格(高年级学生须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其中,获得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的学生其学业测评成绩排名须在专业(年级)前30%,获得优秀学生二、三等奖学金的学生其学业测评成绩排名须在专业(年级)前50%。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每学年评定一次,金额和比例如下: 奖项 一等奖学金 二等奖学金 三等奖学金 获奖比例 3% 10% 10% 奖励金额 文理类(元/人) 2500 1500 500 艺术类(元/人) 4000 2500 800 第八条 单项奖学金

为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某一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学校设立学习优秀、学习进步、外语优秀、社会工作、自强自立等单项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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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具体奖励未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但本学年学业测评成绩排名在专业(班级)前15%,且无不及格课程的学生,评奖比例≤3%,奖励金额为300元/人。

2.学习进步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习进步明显的学生,要求本学年学业测评成绩排名较上一学年递增专业(班级)测评人数的30%及以上,评奖比例不限,奖励金额为300元/人。

3.外语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外语成绩突出的学生。要求在第二学年结束前参加外语等级考试并取得优异成绩。其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须英语六级成绩≥600分,英语专业学生须专业英语四级成绩≥80分,艺术类专业学生须英语省三级成绩≥80分,其他类别专业学生须英语四级成绩≥600分或六级成绩≥520分;日语专业学生日语二级成绩≥145分或一级成绩≥125分。评奖比例不限,奖励金额为300元/人。

4.社会工作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要求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年(一年级学生须任满一学期以上),工作成效明显,学年考核优秀,且无不及格课程。评奖比例≤5%(其中班级推选名额≤3%,学院推选名额≤1%,学校相关部门推选名额≤1%),奖励金额为300元/人。

5.自强自立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习刻苦、成绩良好、乐观向上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残疾学生,要求学业测评成绩排名专业或专业方向前50%,且无不及格课程,评奖比例≤3%,奖励金额为3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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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专项奖学金 1.科技创新与竞赛专项奖学金

具体参照《浙江理工大学学生创新活动与竞赛奖励实施办法》(浙理工学〔2013〕8号)

2.考研专项奖学金

具体参照《浙江理工大学本科生考研助考工作实施办法》 3.志愿服务专项奖学金

学生积极报名,经选拔成为“两项计划”志愿服务者,可获得志愿服务专项奖学金,奖励金额3000元/人。

第十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

优秀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在中学期间成绩优秀,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突出才能,并以第一志愿(平行志愿)报考我校的优秀新生。具体奖励政策如下:

1.第一批考生高考总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科前300、500、700、900名或理科前500、1000、1500、2000名的,可免大学本科四年、三年、两年、一年的学费。

2.根据考生高考成绩,结合各科实际录取人数,学校确定新生奖学金获得者30名(不含已享受免学费新生),其中前15名获得优秀新生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3000元/人;第16至30名获得优秀新生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1500元/人。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1.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大学期间表现良好,按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业,成绩优秀,全面发展,积极就业,未受任何违法违纪处分的应届毕业生。

2.优秀毕业生奖学金根据学生就读期间的综合测评分值总成绩与排名情况进行评定,且毕业当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3.校级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比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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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奖学金或其他相当奖项两次以上,且原则上要求学生综合测评总成绩列本专业(专业方向)前30%。

4.奖励金额与比例:校级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奖比例为11%,奖励金额为300元/人。

5.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范围内评选产生,具体条件及名额按当年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第十二条 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指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基金会、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此类奖学金的奖项、获奖名额和要求以相应的评比条例或通知为准。

第三章 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荣誉称号种类 (一)十佳大学生 (二)三好学生 (三)优秀学生干部 (四)社会活动积极分子 (五)优秀毕业生

第十四条 荣誉称号授予的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守则,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文明礼貌,群众基础良好,学业成绩优良,综合素质较好,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无违法违纪处分和不良记录。

第十五条 十佳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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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佳大学生是在校学生所获最高荣誉,每学年评比一次,评比名额10名,除符合荣誉称号基本条件外,须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获得二等(含二等)以上奖学金两次及以上。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

1.具有较强的学术科研能力,以浙江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且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出版专著等;

2.积极参加各类学科或文体竞赛,个人或作为集体主力(核心)成员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表现突出,个人或作为集体主力(核心)成员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

4.品德高尚,大力弘扬正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在热心公益事业、见义勇为、扶残助弱等方面表现突出,并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5.社会工作成绩突出,或参加校级以上活动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

6.家庭经济困难,但自强自立,表现突出。 第十六条 三好学生授予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1.思想道德素质评价分位于班级前30%; 2.学业测评成绩列专业(年级)前30%; 3.获得优秀学生二等及以上等级奖学金;

4.学年体育课成绩80分以上(高年级学生须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5.评奖名额≤5%。

第十七条 优秀学生干部授予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1.思想道德素质评价分位于班级前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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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业测评成绩列班级(专业)前50%; 3.获得优秀学生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4.担任学生干部职务满一学年(新生满一学期),积极组织和带领同学开展有利于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工作深入,认真负责,踏实肯干,勇于创新,具有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在学生中具有较高威信,圆满完成各级组织交给的任务,任期工作考核优秀。

5.评奖名额≤5%。

第十八条 社会活动积极分子授予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1.积极组织或参加文化体育、科研创新、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踏实肯干、认真负责,有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能发挥骨干作用,成绩突出。

2.比例:评奖名额≤8% 第十九条 优秀毕业生

获得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者,学校授予其“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四章 评比程序

第二十条 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比主要程序为:学生申请、学院初评、学生处审核或组织公开答辩,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并进行表彰。

第二十一条 校长特别奖学金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推荐,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表彰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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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新生奖学金在新生报到注册后进行评比,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推荐,学生处审核,校学生工作委员审定,最终结果将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社会奖学金分校级和院级两类,其中校级社会奖学金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院级社会奖学金由所设奖学院负责组织实施,评审程序均按照具体的评比条例或工作通知执行。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获得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同一学年学生可获得多项奖学金(其中自强自立奖学金与优秀学生奖学金不兼得),但奖金原则上取高项。社会奖学金与其他奖学金是否兼得视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已获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挥霍浪费等行为,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包括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缴已发奖学金及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等。

第二十七条 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2014学年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浙江理工大学本科学生总结评比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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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浙江理工大学优良学风班级评比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促进良好班风和学风的形成,教育和引导学生刻苦学习,勇于实践,善于创新,奋发成才,确保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评选优良学风班级旨在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浓厚学习氛围,引导和促进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浙江理工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班级。

第三条 优良学风班级种类 (一)优良学风示范班级 (二)优良学风班级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班集体注重组织建设,班级凝聚力强。

1.班级成员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开展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品德修养。重视养成教育和自我教育,尊敬师长、团结互助,集体荣誉感强,班级成员朝气蓬勃、文明和谐。

2.班主任配备到位,指导班级建设措施得力;班干部以身作则,有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班级建设目标明确,管理制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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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视纪律教育,班级成员遵纪守法,未发生重大恶性事件。

第五条 班级学风建设目标明确,制度健全,措施得力。 1.学风建设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总结;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班级学风建设主题活动。

2.班级学生每次上课及集体活动出勤率不低于95%,无故旷课、迟到、早退现象少,考勤记录及时准确,无弄虚作假现象。

3.积极组织开展班级学习竞赛、学习兴趣小组等活动;积极组织参加院级及以上学科竞赛、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活动,在院级及以上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表现良好,成绩突出。

4.加强文明寝室建设,积极营造寝室优良学风。 5.班主任工作认真负责,积极组织开展学风建设工作。 第六条 班级学风严谨,学生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气氛浓厚,学风建设成效明显,具体在以下指标上名列年级(专业)前列:

1.全班学生平均学分绩点;

2.全班学生本学期课程平均及格率;

3.全班学生英语等级考试通过率(一、二年级英语课程平均成绩);

4.全班学生计算机二级通过率(艺术类、文科类一级通过率);

5.全班学生研究生、公务员、各类证书考试报考率、通过率;

6.全班优良学风寝室率; 7.任课教师对班级学风评价。

第七条 班级重视素质教育,鼓励创新,积极创造良好的氛围和风气,提升学生综合素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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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

1.班级学生在校级及以上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奖;

2.班级学生获得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立项,或在国家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获得国家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3.班级学生在科技活动中帮助企事业单位解决科技问题,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班级重视纪律教育,凡评比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所在班级评比资格:

1.班级有学生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受到超过两人次(含)记过以下违纪处分的;

2.班级有学生因旷课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3.班级有学生发生考试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优良学风示范班级”。 1.该班级是优良学风班级。

2.班级学风建设目标明确,班主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动员班级同学认真开展学风建设活动;班级学习氛围浓厚,学风建设制度健全且落实到位,外语成绩、考勤率、课程成绩、研究生报考率和上线率(仅限毕业班)等各项指标成绩突出。

3.班级学风建设组织到位,班级干部认真负责,能利用党建、团建、寝室建设等载体为班级同学创造良好的学习交流平台,能积极组织参加学科竞赛、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活动,成效显著。

4.班级学风建设特色亮点突出,创新开辟特色平台,有效推进学风建设,具体做法有特色、易推广。

第三章 评比程序及奖励办法

第十条 优良学风班级每年度评比一次,一般按班级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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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初评、学校评选的程序进行,即:

1.班级申报:各班班委会根据有关条例规定,认真书写自评报告,报学院初评。

2.学院初评: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比办法,组织申报班级进行公开答辩,并确定推荐参加学校评选的班级,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校学生处。

3.学校评选:

(1)学生处对各学院推荐上报的“优良学风班级”进行资格审核,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授予入选班级“优良学风班级”荣誉称号。

(2)学生处对各学院推荐上报的“优良学风示范班级”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公开答辩,按照综合得分进行排序,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授予入选班级“优良学风示范班级”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评奖比例和奖励金额

优良学风班级获奖比例为不超过全校本科生班级总数的30%,给予15元/人的奖励经费;优良学风示范班级获奖比例为不超过全校本科生班级总数的3%,给予人均50元的奖励经费,奖励经费主要用于班级建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学院可结合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浙江理工大学优良学风班级评比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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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浙江理工大学先进班级评比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促使各班集体之间相互学习、相互促进,进一步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精神,优化育人环境和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先进班级”旨在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加强班风建设,引导和促进广大学生热爱班集体,勤奋学习,勇于实践,全面发展,不断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浙江理工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班级。

第三条 先进班级评比条件

1.班级成员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开展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品德修养。重视养成教育和自我教育,尊敬师长、团结互助、集体荣誉感强,班级成员朝气蓬勃、文明和谐。

2.班主任工作认真负责,能经常与学生沟通,全面准确地了解本班情况,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教育,每学期至少到本班级听课4次及以上。

3.班团干部团结协作,综合素质较好,服务意识和管理能力强,班级成员积极向上,班级凝聚力强,班风和谐。

4.班级重视学风建设,有规划,有措施,班级成员严格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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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学习纪律,具有良好的学风,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良好,评比期内补考人数≤15%,上一年度被评为优良学风班级。

5.班级重视寝室文明建设,措施有力,班级成员能自觉保持寝室干净、整洁。无C级寝室,在评比期内至少有1个以上寝室被评为文明寝室,2个以上寝室被评为A级寝室。

6.班级重视学生身心健康,积极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体育锻炼,《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不低于95%。

7.班级重视纪律法制教育,班级成员自觉遵守校纪校规,评比期内全班同学无人受警告及以上违纪处分,无违法事件,未发生重大恶性事件。

8.在评比期内有以下突出成绩的班级优先考虑:班级同学英语、计算机统考成绩优异;班级同学有科技成果、文体竞赛获得省级及以奖励;班级组织有较大影响、良好社会效果的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及其他突出表现。

第四条 评比程序

先进班级每学年评比一次,按班级申报、学院初评、学校评选的程序进行,即:

1.班级申报:各班班委会根据有关规定,认真书写自评报告,报学院初评。

2.学院初评: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选办法,组织评比,并确定推荐参加学校评选的班级,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校学生处。

3.学校评选:学生处对各学院推荐上报的“先进班级”进行资格审核,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授予入选班级“先进班级”称号。

第五条 评比比例

先进班级获奖比例为不超过全校本科生参评班级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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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第六条 奖励办法

凡被评为先进班级的,由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并给予15元/人的奖励经费,奖励经费主要用于班级建设。

第七条 各学院可结合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浙江理工大学先进班级评比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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