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调车作业。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信号机。否则按非正常办理行车。
第八十四条 过渡工程的竣工验收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由工程技术部组织验收。过渡工程除拢口拨接地段外,其它应提前进行验收。对不能预先压道的过渡工程,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营单位,也不得开通运营。
第八十五条 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由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和施工资料提出申请,经子公司审查后对线路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过渡工程,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设备管理单位进行维护,24小时后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护,施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设备管理单位对过渡工程的设备维护负责;对经验收不合格的过渡工程,不予开通,须继续整治达到开通条件,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章 工程验收交接
第八十六条 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行车设备开通使用会签单见附件8。
第八十七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位。
电气化改造项目在受电前15天由项目管理机构将具体受电日期、范围通知路内外有关单位,并进行路外安全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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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交接申请;建设单位按照原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按标准、流程进行,验收签字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级别,当验收工作出现分歧时由施工协调小组裁定。
第八十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无砟轨道除外)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压道、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其压道和整修方案由工程技术部会同子公司和施工单位确定。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对不能预先压道和进行动态验收的线路、道岔施工,由施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开通后由设备管理单位接管,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设备管理单位进行维护。设备管理单位要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速度。
第九十条 车站信联闭设备施工后,必须封锁进行全面的联锁试验,确认联锁关系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涉及列车进路使用的设备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列控设备须动态试验正确后方可开通使用。
第十七章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十一条 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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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第九十二条 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及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十三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指导性施工安全方案等。
第九十四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第九十五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和安全关键卡控表,加强现场管控力度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第九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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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根据施工等级进行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联络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培训和发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须持证上岗,因业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第九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国家铁路局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第九十九条 封锁施工开通后,施工单位(包括监理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按附件9执行)。线路慢行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第一百条 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96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一百零一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派出的安全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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