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到期前7个工作日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视情况予以办理延长手续。如电网运行方式发生变化,应主动与客户沟通协商后调整,并书面答复客户。
第五章 工程设计审核、施工中间检查及验收送电 第二十七条 客户新建、改建的电气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应在施工前送交电力公司审查,送审的设计图纸应一式两份; 高压供电的客户应提供:
1、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 2、用电负荷分布图;
3、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负荷; 4、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清单; 5、主要电气设备一览表;
6、节能篇及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耗电以及允许中断供电时间;
7、高压受电装臵一、二次接线图与平面布臵图; 8、用电功率因数计算及无功补偿方式;
9、继电保护、过电压保护及电能计量装臵的方式; 10、隐蔽工程设计资料; 11、配电网络布臵图; 12、自备电源及接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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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
14、供电企业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低压供电的客户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 审核结束后,由报装员填写《受电工程图纸审核结果通知单》书面回复客户,同时交还用户一份加盖供电企业“审核合格确认章”的设计图纸。
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核应在下列期限内完成:低压供电客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供电客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按照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客户即可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和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应达到国家颁发的有关规程的标准及符合供电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客户受电工程施工,应向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施工过程中应接受供电企业的检查。
第三十条 客户受电工程与电网直接连接部分的工程施工时,必须办理相关许可施工手续,并由生产技术部进行必要的监护以保证施工质量和电网安全。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施工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及图纸要求,并按合同进度完成施工任务。
客户直接入网的电气设备应经有资质的技术检验部门检测合格。
第三十一条 施工期间客户服务中心根据审核同意的工程设计资料及有关施工标准,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客户受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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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主要是主要是受电工程的接地装置、暗敷管线等。对不符合原审定设计方案和安装质量要求的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
中间检查启动的期限: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低压供电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供电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工程竣工应提供的资料: 1、工程竣工图及说明;
2、主要设备的厂家说明书、出厂实验报告、合格证; 3、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整定报告; 4、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 5、变更设计及审核资料; 6、安全工器具的试验报告;
7、现场操作规程及运行规程,通信联络方式; 8、运行值班人员名单和进网作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客户施工单位应按第三十二条规定,向电力公司营销部提供相应资料,并填写《受电工程竣工申请验收单》;竣工资料一式两份,营销单位及运行部门各执一份。
客户服务中心(或供电所)在下列期限内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竣工检验:低压供电用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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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验收合格后,由相应部门签出《新装(增容)受电工程验收工作单》,客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验收不合格的应开具《工程改修通知单》通知客户,限期整改。整改由营销部及运行部门负责督促落实,且自第二次验收起按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重复检验费。
第六章 收费及供用电合同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批准业扩收费目录和收费标准,统一由客户服务中心收取。严禁擅自设立业扩收费名目或调整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为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维护正常的用电秩序,新装、增容客户在装表接电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参照供用电合同范本,同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不得送电。
第三十七条 客户发生用电变更时,供用电双方必须及时协商修订有关的合同内容,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便于双方共同履行。
第三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应正本一式两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分送有关部门并妥善保管,合同附件和经双方同意的合同修订的文书、电报、信件等是《供用电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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