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地下空间规划的内容正逐步被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之中,已成为城市规划中一项重要的专项规划。由于地下空间规划牵涉的内容较为复杂,一些城市和地区也在尝试单独编制地下空间规划,以充分协调城区各系统与地下空间各系统的关系。这些规划在编制深度上基本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即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层次根据深度的不同又可分为“总体规划纲要”和“总体规划”两个层次进行编制。前者一般对确定城市发展的主要目标、方向、和内容提出原则性意见,作为“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后者一般覆盖某个行政区或者针对特定地区,对地下空间的性质、功能、规模、总体布局和建设方针等作出合理安排。
详细规划层次的地下空间规划主要针对某个特定的重要节点地区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具体方案设计。与城市规划相对应,也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考虑到不同地区具体情况的差异性,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编制目前可采用“单独编制”、也可以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编制。考虑到规划的统一性,应当在地下空间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建立起必要的反馈机制。
第八条 从我国目前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情况来看,城市各级中心、副中心、CBD地区、综合交通枢纽、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地区以及其它一些重点建设地区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重点,这些地区的地下空间往往规模较大、功能复杂,需要规划协调的问题较多。因此,这些地区应当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对地下空间规模较小、功能单一地区,可根据有关技术规定进行管理,不强制要求编制地下空间规划。
第九条 地下空间规划的组织编制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行政区为单位的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参照《规划法》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我国部分城市由于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因此,全市、区(县)的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分别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依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区(县)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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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城市(或本区县)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发展方针与战略目标,以及近期开发建设的规划组织编制。
城市重点开发建设地区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程序,参照《规划法》第二十一条中关于“重要的详细规划”的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即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其它地区的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县)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完成。
第十条 由于地下空间资源的独特属性及其开发的有限性,且在开发中涉及到多种专业、多种设施的综合与协调,因此,在遇到以下一些重大问题时,如资源与环境保护、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综合防空防灾、城市地下交通体系、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需要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加强合作,展开广泛、深入的研究。
第十一条 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批。全市性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参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十三条执行。各区(县)的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在地下空间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地下空间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第十二条 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的审批。重点规划建设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地区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地下空间规划,随相应规划一同审批。
在城市重要规划建设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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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下空间详细规划进行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调整后的规划方案,报原批准机关备案。对涉及地下空间的性质、规模、开发深度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期限,与城市规划相同,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应该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远景发展与空间布局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
第十四条 本条文是关于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任务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任务
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是对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总体部署,它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是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任务是根据一定时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通过调查研究和科学预测,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与地面规划相协调的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原则,确定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目标、功能、规模、时序和总体布局,合理配置各类地下空间设施的容量,统筹安排近、远期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并制定各阶段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使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得到科学、有序地发展。
(二)主要内容
通过收集和调查基础资料,掌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情况和发展条件,进行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可开发性和适建性评价,从而在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阶段重点解决:地下空间的需求预测;地下空间的功能与规模;地下空间的形态布局;地下空间的近期建设安排等问题。
在注重与城市总体规划布局、人防工程设施、市政工程设施、交通工程设施、仓储设施等专项规划衔接的同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及城市性质、人口规模、用地规模,进行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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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规模的需求预测,将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与城市总体规划形成一个整体,成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依据。
虽然,地下空间规划的总体布局与地上总体规划布局有很大的联动性,但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规模与容量与地上不同,具有一定特殊性。如目前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建设大都以“点状集中式开发”为主,逐步形成“线状、网络状”的建设时序,开发强度大、容量有限,相对于城市地表的成片开发建设来说,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内容和形式并不与地上空间完全对应,功能结构也有差别。所以,地下空间规划既要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又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独立性。
我国现阶段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从总体上看,应控制在地表以下40米的中层范围内,对距地表40米以下的深层地下空间资源应实行预留和保护控制。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阶段的竖向分层规划主要就是针对开发利用中层以上的地下空间资源进行适度控制。地下空间竖向层次的划分除与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性质和功能有关外,还与其在城市中所处的位置(道路、广场、绿地或地面建筑物下)、地形和地质条件有关,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规划。
第十五条 规划成果要求
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以及附件三部分。 (一)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 (1)总则
说明本次规划编制的背景、目的、依据、原则、规划年限、规划区范围。 (2)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与建设的基本目标
根据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调研成果,结合城市开发建设的总体目标,明确与城市总体发展相协调的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与建设的基本目标。
(3)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规划
根据城市发展特点、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水平,预测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功能和发展方向,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承担的城市机能。
(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总体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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