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项目的设计、以及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八条 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包括:
1、根据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规划范围内各专项地下空间设施的总体规模、平面布局和竖向分层等关系;
2、针对各专项设施对规划范围内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求,提出公共性地下空间以及开发地块内必须向公众开放的公共性地下空间设施的控制要求。对开发地块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控制以指导性为主,仅对开发地块地下空间与公共性地下空间之间的连接进行详细控制;
3、结合各专项地下空间设施的开发建设特点,对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建设模式、运营管理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文件应包括: (一)规划文本 1、总则;
2、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与规模; 3、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布局; 4、地下空间设施系统专项规划;
5、对公共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规划控制; 6、对开发地块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规划控制; 7、地下防空与防灾设施系统规划; 8、近期开发建设项目规划; 9、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10、附则与附表。 (二)规划图纸
1、地下空间规划区位分析图 2、地下空间功能结构规划图
3、地下空间各功能设施系统规划与整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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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下空间分层平、剖面规划图 5、地下空间重要节点平、剖面图 6、地下空间近期开发建设规划图 (三)控制图则
将规划对公共地下空间以及各开发地块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各类控制指标和控制要求反映在分幅规划设计图上。
(四)附件
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专项课题研究成果报告等。 第二十条 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任务应包括:
以落实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意图为目的,依据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对规划区内的地下空间平面布局、空间整合、公共活动、交通系统与主要出入(连通)口、景观环境、安全防灾等进行深入研究,协调公共地下空间与开发地块地下空间、以及地下交通、市政、民防等设施之间的关系,提出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规划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应包括:
1、根据城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和所在地区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一步确定规划区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功能定位、开发规模以及地下空间各层的平面和竖向布局;
2、结合地区公共活动特点,合理组织规划区的公共性活动空间,进一步明确地下空间体系中的公共活动系统;
3、根据地区自然环境、历史文化和功能特征,进行地下空间的形态设计,优化地下空间的景观环境品质,提高地下空间的安全防灾性能;
4、根据地区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公共性地下空间的各层功能、与城市公共空间和周边地块的连通方式;明确地下各项设施的设置位置和出入交通组织;明确开发地块内必须开放或鼓励开放的公共性地下空间范围、功能和连通方式等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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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文件应包括: (一)专题研究报告
1、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现状分析与评价。 2、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规模与总体布局。 3、地下空间竖向设计。
4、地下空间分层平面与剖面设计。 5、地下空间交通组织设计。 6、地下空间公共活动系统组织设计。 7、地下空间景观环境设计。
8、地下空间的环保、节能与防灾措施。 9、规划实施建议。 (二)规划设计文本 1、总则
(1)设计目的、依据和原则; (2)功能布局规划与平面设计; (3)竖向设计; (4)交通组织设计; (5)公共活动网络系统设计; (6)景观与环境设计;
(7)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控制规定; (8)附则与附表。 2、图则
(1)地下空间区位分析图; (2)地下空间功能布局规划图; (3)地下空间分层平面与剖面设计图; (4)地下空间竖向设计图; (5)地下空间交通组织设计图; (6)地下公共活动网络系统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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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导则》由建设部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导则自2007年?月?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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