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与加多宝包装装潢按一审判决书(第2号案) 下载本文

第二部分证据证明?王老吉?凉茶的红罐包装装演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证据13是加多宝公司生产的两面为?王老吉?包装装潢的产品包装实物,证明?王老吉?凉茶的红罐包装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证据14是佛山中院第19号判决和广东高院第212号判决,证明?王老吉?凉茶的红罐包装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证据15是广东省广州市公证处(2013)粤广广州第027964号《公证书》,证明早在解放初期至公私合营之前,?王老吉?凉茶的包装装潢就已经采用竖排方式标注商标,该等标注方式并非陈鸿道的创意。

证据16是赛立信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立信公司)出具的《2 012-2013年知名品牌凉茶评价项目研究报告》,证明?王老吉?凉茶特有的红罐包装装潢与其作为?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证据17是加多宝公司在(2013)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案中提交的证据5、 31,证明?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第三部分证据证明加多宝公司经营的?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是基于广药集团的授权,广药集团是?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的权利人。

证据18是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于2000年5月2日签订的《商标许可协议》,证明广药集团曾将?王老吉?商标许可给鸿道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使用,广药集团是?王老吉?商标和?王老吉?凉茶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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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的权利人.

第四部分证据证明加多宝公司并非?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的权利人。

证据19是1995年3月28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1995年9月14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一)、(二))》和1997年2月13日《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证明鸿道集团被许可生产带有?王老吉?三个字的凉茶产品,产品包装及商标使用样板经商标权人认可才可生产。因此,?王老吉?产品包装装潢的设计是基于?王老吉?商标权人的授权,由此形成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归属商标权人。

第五部分证据证明加多宝公司的侵权行为。

证据20是加多宝公司生产的一面为?王老吉?、一面为?加多宝?包装装潢的红罐产品包装实物。证明加多宝公司为实施去?王老吉?化改变了?王老吉?罐装凉茶知名商品的原包装装潢,侵犯了广药集团享有的?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

证据21是加多宝公司生产的两面为?加多宝?包装装潢的红罐产品包装实物。证明加多宝公司侵犯了广药集团对?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享有的特有的包装装潢权。

第六部分证据证明广药集团因加多宝公司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加多宝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

证据22是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2)粤广广州第 105391号《公证书》,证明加多宝公司的侵权行为的范围之广、持续时间长和严重程度。

证据23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全的加多宝公司的增值税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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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申报表、电子缴税凭证、产品入库明细表和产品说明,证明仅2012 年5月1日至7月31日,加多宝公司的应税货物销售额就超过77000 万元。

证据24是加多宝公司官网登载的加多宝公司销售数据及企业介绍网页,证明加多宝公司在其官网上公布的2012年的销售额为 200亿元人民币,拥有7个生产基地。

证据 25是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的网页报道,证明2012年1-9 月饮料行业的利润率为7. 3%。

证据26是发票,证明广药集团为制止加多宝公司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取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开庭审理时,广药集团又当庭提交了证据2 7-39,其中: 证据27是第328241号?王老吉?商标注册证“变更注册事项),证明广药集团自1988年10月30日至今是?王老吉?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凉茶?。

证据28、 29,分别是广州羊城滋补品厂1991年3月21日的《营业执照》、1991年11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证明该厂具备生产凉茶饮料食品的经营范围和食品卫生许可。

证据30是1991年5月9日广州羊城药厂与广州市轻工研究所签订的《广州市技术开发合同书》,证据31是广州市轻工研究所、广州羊城药厂研究所于1992年5月出具的《?王老吉?牌清凉茶的研制工作总结》、于1992年6月出具的《?王老吉?牌清凉茶饮料研制技术总结》,上述证据证明早在1991年一1992年王老吉凉茶作为饮料食品为广药集团(包括前身)所研制。

证据32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标准管理处于1991年10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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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广州市企业标准备案回执》,证据33是《食品标签认可申请表》、《广州市食品标签认可合格证》以及包装样本(1991年 10月),证据34是广州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于1991.年12月2 日出具的食监检字第893932号《检验证书》,证据35是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于1992年3月19日出具的粤食卫检字(1992) 第27号《检验报告》。上述证据证明1991年—1992年广药集团(包括前身)在研制王老吉凉茶饮料食品的同时向政府部门的报批备案。

证据36是1991年11月30日广州羊城药厂《食品广告审批表》, 证据37是 1991年12月18日王老吉清凉茶新产品介绍会照片及签到表。上述两份证据证明广药集团(包括前身)对王老吉凉茶饮料食品进行了宣传推广。

证据38是《深圳特区报》1992年5月2日刊登的《郑重声明》,证明王老吉凉茶饮料食品在推出后不久即遭他人假冒。

证据39是广药集团于2003年3月3日出具的《授权书》,证明在佛山中院第19号案和广东高院第212号案中,鸿道集团是基于广药集团的授权才进行诉讼活动的。

被告加多宝公司对原告广药集团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对于第一部分证明?王老吉?凉茶是知名商品的证据,广药集团在证据交换中已经明确其主张的知名商品是由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但其用来证明知名商品具体内容的证据却无一份是针对涉案红罐凉茶的,无论是凉茶本身、产品生产者还是产品包装装潢,均与涉案产品及其装潢无关,与加多宝公司所主张的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也不具有任何关联性,该部分证据和证明事项均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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