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忠信教授:中国司法传统与当代中国司法潜规则 下载本文

管军事里面的案件,其实有时候是军队里面的民事案件,它也管,它不让地方管,这就是军队系统。我管,不能你们插手。最后还有人大的个案监督权,所有这些加起来,我就认为中国多头司法是很典型的。那么这个里面最典型的是什么呢?我要说最典型是党的纪检和监察部门在执法,在司法。纪检监察部门自己带枪,自己对人可以进行“双规”“两指”,让有些人失去自由。这时候纪检监察部门实际上已经变成一个司法机关,只是我们现在法律上没有这么写。这个在全世界的民主潮流看起来,是一个最不能容忍的事情。但是我们大家现在觉得习以为常。

(六)下面我们看一下这个问题,司法的行政化。这个司法的行政化跟前面的有点关系。但是这是换了一个角度。什么角度呢?大家看,从中国古代这就是司法行政化的一个标志,第一个就是说司法长官是各级行政长官。当然我们用这个话说起来都不合理,你说你要用司法官就是行政长官,行政长官为司法官。你这个话本身就带有行政权是行政权,司法权是司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应该分立,应该有区分这样一种先入为主的概念。但在中国古代,这种先入为主的事情是没有的。所以我现在说中国古代行政长官当司法官,这是用现在的话强加给古人。其实古代没有这个意思。就是所有的官都是所有的官。所有的官所有的事都管,就是这样一种情况。所以说一个地方官他最大的两个职责:一个就是收税,一个就是听狱断讼,审判案件。所以这样来讲,一个官员在一个地方,掌当地的政令,决定地方案件,这是两

个最大的职责。中国古代这样一种司法的行政化,我们今天已经保存下来。第二个我们讲,中国古代有没有专职司法官呢?我们的法制史教科书上讲有。比如说汉朝有所谓司法参军,司库参军。汉朝的州郡里面有什么决曹掾,司法员,这就说明古代也有专职的司法官。比如清朝有按察史,但是这个专职司法官是不是真正的专职司法官呢?我的意思是他不是,他只是地方头号长官司法方面的助手。他没有独立的司法权,没有真正的司法权,他的判决不是独立判决。他只能提出一个意见,最后判决的长官是自己的上司,是地方一号首长。是用他的名义判决的。这是第二方面;第三方面讲的是凡是国家机关,大都可以参与司法。这我前面讲过了。最后就是一个,这个我们今天也有。咱们法制史上叫什么?叫逐级审转制,就是每一级下级,任何一个下级审判的案件都不可能成为真正的终审判决。任何一个下级判完了以后,他绝对服从上级。他把自己的判决结果往上转,所以中国古代有这个逐级审转制。在座各位学法制史,课本上讲的有。所谓逐级审转制就是每一级审完了以后,你只能作出一个判词,也可以叫看语,但这是一个建议性的意见,这个意见往上报,报到上一级,上一级又依法审判完了,又判,判完了以后又报到上一级。最后死刑案件和流刑案件一定要报到皇帝那去审批,皇帝说怎么办才怎么办。所以这样来讲,我们说司法行政化的一个标志就是任何一级下一级司法者、司法权或司法官都不是我们现在意义上的独立的司法官,他都是上级司法长官的下级,是他的下属,他绝对服从上级意志,他是上下级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他不是一种独立的审判关系。

这样一种传统,这样一种逐级往上报的权力服从传统,今天我们也保存下来了。就像到上一级法院起诉,要院长负责一样。他是他,我是我,凭什么我要对他的技术错误负责呢?再比如说我们现在从审判员,到合议庭,到庭长再到院长到审委会,这种层层把关的一种审判制度,就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思路。还有我们现在下级法院经常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本来一个案子是疑难案件,我判决为了避免被改判的风险,我提前到上级法院请示说,这个案子我想这样判行不行。那法院说就这样判,最后那个被告跑去上诉,等于不用上诉了,两审变一审了。所以我们现在很多被告的上诉权其实被取消了。这就是一个行政思路造成的。按说这样做是严重违宪的。再比如下面,这个审判监督制度在中国被滥用,我们现在这个审判监督是无限审判监督,没有限制,随时可以监督,随时可以上告,上告到中央,上告到哪都可以。上一级法院对下一级法院随时可以提审,随时可以指令改判。这样一种做法实际上表明上级法院永远是下级法院的行政领导。它永远要服从我,这种情况在外国大概是(想也)不敢想的。还包括下面的指令管辖,这种情况我觉得是法院内部办案思路上的一种严重的行政化倾向。这个现在我估计还有加强的倾向。比如派院长的这个事情,还有这个提审案件,指令管辖,这些现在应该很严重。

(七)最后一个问题,我想讨论一下司法权有哪些禁区。通过司法权的禁区,我们来看看中国的司法传统和当代全世界的司法潮流是个什

么关系。你看中国古代的司法权有这样一些禁区,也就是中国古代司法审判是不能问津这样一些问题的。比如(1)皇帝,皇帝你不能问。就刚才我讲的张释之就说了,皇帝的我们不能问,皇帝的不能问指两个方面的不能问:第一皇帝的权力多大界限,皇帝权力大小,皇帝权力有没有搞错,这个不能问。司法绝对不能问;第二是皇帝个人我们不能问,皇帝个人有没有违法我们也不能问。比如说老百姓一夫一妻,皇帝一夫九妻,那个错不错我们不能问。因为古代经典说了,皇帝可以有八十一个妻子。当然后来最多的是三宫六院七十二嫔妃后宫三千佳丽三千。那这种情况下,你说皇帝违法没违法,我们说皇帝不存在违法的问题。(2)你看中国古代的司法观念里面,从来没有人说法律的正当性要经过司法的认定,这是一个重要问题,也就是中国古代从来不存在对法律的司法复审问题。就是你们说的什么违宪审查,后来搞的叫司法复审。中国古代这是一个禁区。(3)就是官僚贵族的事务好多是司法的禁区。只要是达官贵人,只要是高官显贵,皇亲国戚,他们的很多事情表面上看法律上规定很清楚,要制裁,但实际上,好多情况下你们不能问津,你们干瞪眼。(4)民事案件好多是司法的禁区,司法不能管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只能管一部分。当然不是不能管,但只能管最严重的那一部分,而且是用刑法的方式来管。这是一个禁区。(5)是涉及礼教纲常的评价这样的事务,也就是礼教纲常的信条,比如说三纲五常,父子子孝,君君臣臣这些东西在生活中要怎么评价它的利弊得失,这个东西也是司法不能过问的。所以这样来讲,我下面有一个结论,一般来说司法不能管的事情越多,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