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忠信教授:中国司法传统与当代中国司法潜规则 下载本文

你看这个——党对司法的一元化领导,下面这几条,我认为这就是中国当代司法的潜规则。我们的宪法没有这样写,我们的很多法规里面没有这样的公开宣称,但事实上,党决定我们司法的方针,或者党的政策直接成为我们司法的依据。这目前还是一个事实。当然最近我在进行保鲜性教育,我在保鲜教育里有一次发了一个言,我说能不能让这个依法治党。后来我们的领导把我狠狠的批评一通说,你不懂中国国情(笑声)。我觉得这就是中国的国情,就是权力的高度集中,高度一元化的单极权力。再比如说,党的政法委协调司法,政法委书记实际上是在法院院长、检察长和公安局长之上的最高司法协调者。这个就是单极权力理念的产物。再比如说,法院里面那个党组和审委会。现在在座的各位同学可能有(人)对这个比我更了解。审判委员会的成员和法院党组成员,我问了一下,只有一两个不一样,一般都是基本上一致。那么也就是说,审判委员会谈论案件,跟法院党组决定案件基本上是一回事。而这样作是有意造成的,不是无意中碰到这样的。再比如下面,党管干部,现在我们党管司法干部。这一点,我们知道县法院的干部、市法院的干部是人大任命的,但是人大背后是党委,就是除了人事厅局系统的干部由政府来任命以外,其他所有的干部都是党委来任命(的)。而党委任命的干部重要,并且级别高。所以党管干部这个规则在司法里面尤其重要。下面你看还有重大案件要向党委汇报,由党委议决。我作为有关人员曾经亲自参加过有关党委议决重大案件的现场。那就是说办案人员把案子拿到党委会去汇报,我的感觉那个党委会的成员当时是把自己看成案件的合议庭,或者审判委

员会了,这种事情在中国就是一个潜规则。再比如说,党委书记对重大案件的批示,这个在每一级都有。我有个学生在南京那边,他说:“我有一次办案子,发现后来那个案子的判决结果是要当事人赔偿对方经济损失3320元。那个案子当时人家申请的时候是要赔偿4000元,后来怎么判赔偿3320元?我一直弄不懂3320是怎么算出来的。后来有一次整理案卷,才发现是一个党委书记在上面批字说“叫他赔偿3320元”,我这才找到那个准确数字的来源是这个书记的批字。”因为我们要主张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所以才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司法独立,权力分立与制衡,司法非党化,这是我最近看到的中共中央宣传部发的一个文件(里面提到的)。我在湖北省法学会开会的时候,给我发了一个文件,是中宣部最近发的一个文件,说要严格警惕政治学、法学界的自由化倾向,他们有人最近正在讨论以下问题,其中就有权力分立与制衡,司法独立,司法非党化。本来在会上我还想就此发个言,后来我吓的不敢说话了。因为毕竟胆子还比较小。这就是我们现代中国的单极权力的司法权理念。我把这些证据拿出来,没有时间更仔细的去考证现实的操作,但是这些潜规则是客观存在的,这是不能否认的。

(二)我要讲的是最高权力对司法的最高操纵。谁是最高权力的掌管者谁就是真正的司法长官,不管他叫不叫最高法院院长,不管他叫不叫大理寺的寺卿或者廷尉。也就是古代和今天,谁掌握最高权力,谁就是最高法院真正的院长,谁就是最高司法官。而这个传统,我这里

面讲的这一段话,大家来看这个很烦琐啊,因为法制史上很多东西你要用我这种嘴一念啊,都听不清是什么内容了。这是一个案子,一个我们法律史上很辉煌的案件,讲的是汉朝的一个最高法院院长,(当时)叫廷尉,叫张释之。张释之审判一个案子,在案子里面他表达了这么个见解,就这个红字,这个见解讲的什么意思呢?就是皇帝超越法律的裁判权和最高法院院长的裁判权是个什么关系。他(要)说清这个问题。这个案子就是说当时有个人,侵犯了皇帝的仪仗队,把皇帝的马惊了,皇帝的马跳起来,差一点把皇帝摔到地上摔伤,后来皇帝很生气就派自己的卫队把这个人抓起来了,交给廷尉。他本来以为廷尉会很严厉处罚这个人,但是那个廷尉张释之就说这个人依法只能罚金,罚金四两。后来汉文帝就说这个人怎么只能判罚金呢?要不是我的马温和的话,我不就摔伤了吗?按照汉文帝的意思,应该给他处死刑。但是张释之就说了,说这个法是天下人和你我共同的法,不是你一个人的法。要守法我们大家一块守,你天子也要守法。但是在天子守法这个前提之下,他就说了这样一句话:如果当时那个犯你仪仗的人,被你抓之后,你就下令把他杀了,那我没话说。但是你现在交给我廷尉了,我就要依法办事。这个话以后的意思就是,皇帝的超越法律的裁判权,永远是在国家正常的司法权之上,也就是说皇帝永远可以出法裁判。象张释之这样的清官,这样开明的法官,都承认这么一个道理。中国古代皇帝的“立诛权”,越法裁判权,这些都在中国古代有悠久的传统,根深蒂固的传统。你看下面,这就是古人怎么讲这个问题,他们讲这个问题的时候说:天子位在至尊,赏罚予夺,全

部由自己操纵。赏罚予夺、生杀予夺全部是皇帝最后说了算。谁敢在这个上面分享皇帝的权力,谁就是大逆不道。所以皇帝有最高最高的最后的裁决权。超越法律的赏罚只有人主才有资格(作出)。别的人都没资格。所以人主永远在法律之外,永远在法律之上。这样一个传统,如果要总结的话,可以总结为三句话,即最高权力审判案件,不受法律的限制,可以在三个方面体现出来:(1)出法赏罚,超越现行法律的规定;(2)他可以依法裁判,他不一定超越现行法。但是就依法裁判来讲,重大案件你也要报给我,哪怕我是依法裁判,你也要报给我,我来批。比如说中国古代的死刑案件,最后都要皇帝批。不象我们今天,死刑案件有时候下放到省级法院去判死刑,古代所有的死刑案件在一个和平年代,一定要皇帝批,当然动荡年代例外;(3)皇帝判决的案件,他有时候能把这个案件判决的结果变成永个。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他判决的结果变成以后永远遵循的刑事特别法,这就是三种方式。

我们来看看现代中国吧,大家看了这个以后,觉得你们对现代中国的评价是不是太苛刻了一点。我认为现代中国的最高权力在法律之上和法律之外,进行司法活动,有这样的两个方面。(1)你要从方式来看,中央总书记直接批示案件,到现在为止还是这么作的,他批示案件的时候从来没有说这是司法问题,我不便批示。我看中央总书记到目前为止,中国现代史上只有一个人曾经表演过一次。现在比如说,我们知道山西朔州假酒案,2001年江泽民总书记批字:“一定要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