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的界定
10.1 本章所称特定区域,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 特定区域的划定
10.2 本市特定区域包括如下地区:
(1)区域性生态廊道:沿北江和西江两条干流,以及顺德水道、东平水道形成的城市
主要生态廊道;
(2)风景名胜区:西樵山风景名胜区;
(3)自然保护区:高明合水桫椤保护区和三洲水源涵养林生态保护区; (4)文化保护区:佛山老城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和历史文化街区; (5)地铁上盖物业:地铁出入口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10.3 市人民政府可视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需要,指定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的管理规定
10.4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
10.5 特定区域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规定,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相关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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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附则
11.1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经核定规划条件,或已取得《建 11.2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11.3 本规定由佛山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11.4 本规定是佛山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11.5 本规定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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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3、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不大于”、“不少于”、“不小于”,包括本数;所称的“大于”、“小于”、“以外”、“多于”、“少于”不包括本数。
4、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指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指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禅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三水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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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名词解释
1、城市规划区 佛山市行政辖区范围。 2、“1+2+5” 组团
指“1+2+5” 组团所包括的镇或街道的行政辖区范围。其中:
“1”为中心城区,包括禅城区行政辖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和狮山镇罗村社会管理处原罗村街道行政辖区、顺德区乐从镇行政辖区,总面积为361.66平方公里;
“2”是指大良-容桂组团(包含伦教街道)、狮山组团;
“5”包括西南组团、高明组团、大沥组团、西樵组团、北滘-陈村组团。 3、近期建设规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对3~5年内建设目标、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的实施所作的安排。
4、旧区
指城市规划区一定范围内,被旧城改造(或三旧改造)管理部门核准的用地范围。 5、新区
指城市规划区一定范围内,新建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 6、道路红线
也称道路规划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 7、建筑控制线
指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 8、建筑红线
指经规划确定的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9、建筑红线退让
指退让用地红线、城市道路红线、绿地规划绿线、河道规划蓝线等。 10、容积率
也称建筑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用地面积的比值。 11、建筑密度
在一定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即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占净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12、绿地率
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净用地面积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13、低层居住建筑
指层数为1层至3层的居住建筑。 14、多层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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