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
青建管工字〔2015〕23号
1.总 则
1.1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工作职责,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提高监理水平,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规范制定《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工程监理管理。
1.3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指导本《导则》的执行,并具体负责监督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建筑工程项目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本《导则》执行。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在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本《导则》执行。
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
2.1 综合管理
2.1.1 项目监理机构组建
监理企业应按相关规定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不得使用已废止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企业应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后,并于开工前10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形式、人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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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经招投标确定或直接签订委托合同的,监理企业应严格按中标承诺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办公用品。
项目监理机构专业配备应合理,一级房屋建筑工程至少应包括房建、安装等专业监理工程师,并宜配备持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或《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的造价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个建设工程项目除须配备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外,其他人员数量应当至少按以下要求配备:
各阶段人数 工程规模 基础阶段 主体阶段 装修阶段 工程 (M代表建筑面积,专业监专业监 专业监 类别 2理工程监理员 理工程监理员 理工程监理员 单位:m) 师 师 师 M<10000 10000≤M<30000 公建 厂房 M=30000 M>30000 M<30000 30000≤M<60000 60000≤M<90000 住宅 小区 90000≤M<120000 M=120000 1 1 1 2最低配备人数 (含总监理工程师) 2-3 3-4 4 根据具体面积核算 3-4 5-6 7-8 8-9 9 0 1 1 1 1 1 0-1 1 1 1 1 2 20-1 1-2 2 以30000 m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20000m,各阶段各2增加监理人员1人,不足20000 m的不计。增加人员的专业根据工程需要确定。 1 1-2 2 2 2 21 1 1 2 2 1 2 3 3 3 1 1 2 3 3 1-2 3 4 4 4 1 1-2 2-3 3-4 4 M>120000 以120000 m为基数,当120000<M≤180000时,建筑面2积每增加20000m,各阶段各增加监理人员1人,不足根据具2220000m的不计;当M>180000时,以180000 m为基数,体面积2建筑面积每增加25000m,各阶段各增加监理人员1人,核算 2不足25000 m的不计。增加人员的专业根据工程需要确定。 - 2 -
备注: 1.工程规模指同期施工的建设项目;若非同期施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标准按实际开工面积配备人数。 2.以上标准为项目监理机构人数配备最低标准,建设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有具体要求的,监理企业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人员配备情况进行调整,以双方约定为准,但必须达到最低标准要求。 3.各阶段工程施工前,监理企业应配齐相应监理人员。 4.同时兼任多个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须明确一个主管项目,并在该项目进行日常考勤。 2.1.1.1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青岛市建设监理人员执业手册》,否则不得作为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人员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2.1.1.2 经招标确定监理服务的,其总监理工程师须与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一致,并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和任命。
总监理工程师宜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工作。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所监理工程项目全部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后,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最多可允许兼任3个(含)以内不高于其资格等级的工程项目总监。其中:
一级总监理工程师以小区类项目12万平方米或单体公建项目5万平方米为1个单位,在监项目面积总和不得超过3个单位面积,单个小区类项目超过20万平米或单体公建项目面积超过8万平米以上的不得再兼任其它工程项目;
二级总监理工程师以小区类项目6万平方米或单体公建项目3万平方米为1个单位,在监项目面积总和不得超过3个单位面积,单个小区类项目超过12万平米或单体公建项目面积超过5万平米以上的不得再兼任其它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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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总监理工程师以小区类项目3万平方米或单体公建项目1万平方米为1个单位,在监项目面积总和不得超过3个单位面积,单个小区类项目超过6万平米或单体公建项目面积超过3万平米以上的不得再兼任其它工程项目。
2.1.1.3 已取得《青岛市建设监理人员执业手册》,并持有《山东省监理工程师从业能力证书》或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监理从业人员,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共同书面授权,可担任一个特定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后不得在其他项目开展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监理人员进场,检查监理人员工作,调换不称职监理人员;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并督促总包企业按规定设臵分包公示牌,动态核查施工管理人员资格,其中外地入青企业需重点核查入青信用手册办理情况。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7.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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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费用与工期索赔;
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6.做好监理日志的布臵、确认、审阅检查工作,负责组织整理并应指定专人管理监理文件资料;
17.督促施工企业劳务分包款及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下列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得授权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监理人员进场,调换不称职监理人员;
3.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4.签发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5.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费用与工期索赔;
7.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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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 7.处臵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进行工程计量;
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填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监理员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进行见证取样;
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检查和记录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 5.处臵发现的施工作业问题; 6.记录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情况。
2.1.1.4 房屋建筑工程的房建专业,其他工程的主导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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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仅能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工作。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在监项目在本专业密集施工期间,只能在一个一级、二级或两个三级工程中开展监理工作,非密集施工期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一级、二级或三个三级工程。
2.1.1.5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如需变更,应满足以下条件,并在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7天内,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变更后人员的业绩、考核分数、资格、职称等级不得低于变更前总监的中标标准要求,并到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人员变更,应经建设单位同意。
(1)主动辞职或调离原从业单位的;
(2)因死亡、重病(伤)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因管理原因导致所监理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4)工作不称职,无能力履行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5)失去执业、从业资格的; (6)因违法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更换的情形。
2.1.1.6 项目监理机构应该将中标通知书(交易通知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人员证件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及公司任命文书原件存放现场备查。 2.1.2 项目监理机构职责
项目监理机构的总体职责是:
(1)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各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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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
(3)代表监理企业在工程现场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进行管理考核,对实施考核扣分仍未按规定整改或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应由项目总监报监理企业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项目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后5日内,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持编写完成监理机构职责,主要应包括:监理人员职责,工作制度,以及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分包、用工和造价管理,协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 2.1.3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考勤
2.1.3.1 监理企业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考核。
2.1.3.2 对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日常管理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每月须在所有任职项目累计考勤考核天数不少于20天的前提下,在每个项目的考勤考核天数不得少于7天。
2.1.3.3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每月在所监项目的考勤考核天数不得少于20天。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身份确认、更换、停止考核及考核结果使用等参照总监理工程师有关考勤考核管理制度执行。
2.1.3.4 外地入青监理企业驻青机构的驻青负责人、驻青技术负责人的每月在青在岗天数不得少于15天,其他人员的每月考勤考核天数不得少于20天。 2.1.4 检测设备
2.1.4.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及工程所在地的环境条件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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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配备卷尺、靠尺、塞尺、游标卡尺、水准仪、经纬仪、混凝土回弹仪、混凝土坍落度测定仪、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仪、电阻测定仪等基本检测设备。特殊工程监理还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全站仪等相应的检测工具。
2.1.4.2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开工前检查施工单位检测设备,督促施工单位配齐施工现场必备的检测设备。 2.1.5 熟悉合同文件
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施工承包合同文件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件等资料。当发现合同文件中有错误或各合同文件之间有不一致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协调处理。 2.1.6 施工环境条件调查
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合同文件约定的施工条件进行调查,掌握有关环境情况。当发现施工条件与合同文件有不一致、周边环境可能对正常施工产生较大影响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协调处理。
2.1.7 监理文件资料签章
2.1.7.1 下列表式中,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章
(1)A.0.2工程开工令 (2)A.0.5工程暂停令 (3)A.0.7工程复工令 (4)A.0.8工程款支付证书
(5)B.0.1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 (6)B.0.2工程开工报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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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B.0.3复工报审表 (8)B.0.8分部工程报验表
(9)B.0.10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10)B.0.11工程款支付报审表 (11)B.0.13费用索赔报审表
(12)B.0.14工程临时或最终延期报审表 (13)C.0.2工程变更单 (14)监理规划、监理细则
(15)对分包企业资质、进场材料等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应加盖总监理工程师执业章资料
2.1.7.2 下列监理文件资料应加盖监理单位公章
(1)A.0.1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F.0.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授权书
(3)F.0.12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公司技术负责人签字) (4)监理规划(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 (5)监理工作总结
(6)专业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加盖公章资料
(7)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应加盖监理单位公章的资料 2.2 监理规划编制
2.2.1 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第一次工地会议前,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参与编写。
2.2.2 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大纲、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及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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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文件相衔接,须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
2.2.3 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 (3)监理工作的依据;
(4)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监理工作制度; (6)工程质量控制; (7)工程造价控制; (8)工程进度控制;
(9)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10)合同与信息管理; (11)组织协调; (12)监理工作设施。
2.2.4 负责安全工作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编制项目监理规划安全专篇,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2.5 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并经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加盖单位公章,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并应在监理企业和项目监理机构各留存一份备查。
2.2.6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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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研究修改,并应经工程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2.3 监理实施细则编制
2.3.1 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以下分项需单独编制监理细则:深基坑支护、土建(含大体积混凝土)、防水、建筑节能、装饰装修、电气、水暖、幕墙、钢结构、预应力、安全、扬尘治理等。
2.3.2 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在相应专业工程施工开始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专业特点,依据已批准的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规范、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和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文件编制,须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3.3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专业工程的特点; (2)监理工作的流程; (3)监理工作要点;
(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5)其他按规定应编制的内容。
2.3.4 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完成后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在相应专业工程施工开始前报送建设单位,并应在监理企业和项目监理机构各留存一份备查。
2.3.5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理实施细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2.4 基本建设手续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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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证、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交易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基本建设手续。所有基本建设手续均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经建设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备查。 2.5 总包和分包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审查
施工单位(含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单位)进场前,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总包和分包单位以下相关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所有资料均须审核原件后,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经报审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备查。
(1)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3)建设行业外地企业入青信用手册; (4)安全生产许可证;
(5)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6)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方案; (7)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等有关资料;
(8)其他按规定应审查的资料。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6 第一次工地会议
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是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各自人员及分工、开工准备、监理例会的要求等情况进行沟通和协调的会议。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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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应督促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全体管理人员应参加会议。总监理工程师应介绍监理工作的目标、范围和内容、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职责分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措施等。
会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建设单位介绍开工准备情况; (4)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8)其他有关事项。
第一次工地例会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经与会各方签字后,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2.7 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
2.7.1 在收到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以及材料、设备供货等相关单位共同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2.7.2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和项目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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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构等相关参建单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须经与会各方签字后,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1)由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意图、结构设计特点、工艺布臵与工艺要求、施工中注意事项等;
(2)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等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问;
(3)设计单位对各方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
(4)各单位针对问题进行研究与协调,制定解决办法。 2.8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的报审程序及要求:
2.8.1 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后,与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一并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2.8.2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需要修改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修改;符合要求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2.8.3 已签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还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重点审查应急组织体系、相关人员职责、预警预防制度、应急救援措施。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要求施工单位附专家论证会意见及安全验算结果。 2.9 签发开工令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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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审查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总监理工程 师签发开工令。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原件备查。
(1)施工许可已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2)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3)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4)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6)施工现场生活办公临建设施、围挡墙、大门、洗车设施、场地硬化等设施情况已符合相关要求;
(7)其他按照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3.施工阶段监理工作
3.1 综合管理
监理企业应至少每月一次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包括考勤在内的综合检查考核,并留存检查记录备查。 3.1.1 监理日志
资料归档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有一本完整的监理日记。每名现场监理人员(不包括配备的专职负责造价员和资料员)都应在每天的监理过程中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及《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DB37/T5009-2014;J126 28-2014)等有关规定记录自己的《监理工作日记》,详细记录当天的巡视、旁站等以下监理工作内容。总监理工程师除每天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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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记外,还应对委托总监代表的项目每周不少于一次的督导,并记入日记备查。
(1)气象情况;
(2)施工部位、劳动力、施工机械等和进度是否滞后情况;
(3)隐蔽验收情况; (4)旁站情况; (5)现场巡视情况; (6)实测实量情况; (7)文件往来情况;
(8)材料进场报验和见证取样情况; (9)见证取样复试报告返回和结论; (10)重大事件记录;
(11)工程例会、专题会提出问题落实情况;
(12)有关监理通知单、工作联系单现场落实情况等; (13)一、二级工程应设立安全监理日志,记录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内容根据工程进展不同阶段应进行相应调整。 3.1.2 监理月报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阶段每月按时编制《监理月报》,应详实包含以下内容,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分别报建设单位和本监理企业。
(1)本月工程概况和总体评价;
(2)本月工程形象进度,包括:本月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进度比较,对进度完成情况及采取措施效果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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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质量,包括:本月分包单位的施工资格审查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分析,本月采取的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及效果(具体到各分部、分项工程);
(4)工程安全,包括:关键工艺施工过程旁站记录、安全隐患排查消除情况等;
(5)工程计量与工程款和工资支付,包括:工程量审核、重大变更、现场签证等情况,工程款审批情况,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分析,本月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6)施工单位的用工状况,包括持证上岗、实名登记、劳动合同签订、日清月结等情况,本月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7)本月监理工作小结,包括:本月监理工作情况,监理各专业对现场管理的综合评价,有关本工程的意见和建议;
(8)下月监理工作的重点; (9)其他需报告的内容。 3.1.3 工地例会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工地例会《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起草,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在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各留存一份备查。
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和要求;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情况,针对存在的质量、安全和各级项目经理到岗履责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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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4)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和工资支付情况; (5)检查用工管理情况,提出相关要求; (6)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3.1.4 档案管理
施工过程中的档案管理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定专项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档案橱(柜)和计算机、打印机等相应的办公设备,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监理资料应在各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收集、组卷、归档,确保真实完整、分类有序,以便保存查阅。有条件的项目监理机构,可建立监理资料的编码系统,实施监理资料的计算机管理。 3.1.5 报告制度
如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建设单位、总分包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或发出《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注意留存相关记录等备查。 3.1.6 标准化管理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033-2005)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明施工、安全管理、质量管理、队伍管理等施工现场要素综合管理上,按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实施监理工作。
3.1.7 工程暂停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发生以下情况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确需暂停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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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5)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6)未经重新图纸审查改变结构或对主要使用功能进行调整而擅自施工的。 3.1.8 工程复工
3.1.8.1 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或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3.1.8.2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及针对导致停工的原因而进行的整改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3.1.8.3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到签发工程复工报审表之间的时间内,宜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3.1.9 争议处理
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合同一方或双方提出的争端协调申请后,应及时调查和收集相关资料,提出争议解决建议,对双方进行调解。在对争端进行仲裁或诉讼时,应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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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质量控制 3.2.1 一般规定
3.2.1.1 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3.2.1.2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做好抽样检测委托工作,组织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调查处理。
3.2.1.3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青建管质字?2012?35号),监督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专职质量管理人员配备及到位、履职情况。
3.2.1.4 监理企业应组织其监理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国家强制性标准,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3.2.1.5 施工现场推行样板领路制度。在大面积施工开始之前,监理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施工样板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督促施工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样板报验,样板验收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
3.2.1.6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写的施工组织设计中重要分项(专业)工程必须单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在施工过程中, 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需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完善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执行。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方案,经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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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相关的工艺和措施方案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3.2.1.7 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程序与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程序相同,审查要点如下:
(1)附有必要的计算书;
(2)经过施工单位的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的审查和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3)报审的专项方案(如深基坑、大模板等),应按照要求审核完成。
以下工作内容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深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通常是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2)土石方开挖工程;
(3)大模板工程,通常是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6.5m,或跨度超过15m,施工总荷载大于12kN/m,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临时用电工程; (7)爆破工程; (8)外墙吊篮工程; (9)幕墙施工;
(10)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11)特种设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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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13)6m以上的边坡施工; (14)地下室防水; (15)钢结构; (16)外墙外保温;
(17)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但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3.2.1.8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方案,并经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监控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隐蔽工程和过程工程(如抽水、土石方、马凳筋等)验收签证,及时核查施工技术资料,切实保证细致扎实、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3.2.1.9 钢结构、幕墙等专业工程按规定必须检测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进行检测。专业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设计、总承包、监理及专业施工单位应共同验收,并按规定填写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3.2.1.10 设计变更应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会审,经确认后由设计单位发出相应的图纸变更及说明,参与会审的与会各方应当对会审资料会签。重大设计变更应经原审图机构审查。设计变更会审资料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3.2.1.11 建筑工程设计荷载增加、结构改动、主要使用功能改变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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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变更方案,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批。没有设计变更方案等的,变更部分不得施工,项目监理机构不得签证。
3.2.1.12 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工程成品保护,防止碰伤、缺损、污染。
3.2.1.13 工程完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组织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3.2.2 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
3.2.2.1 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应分别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门人员负责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进场验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进场建材产品的外观质量和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在工程相应部位。
3.2.2.2 对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3.2.2.3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样。
3.2.2.4 见证取样与送检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需送检的材料等,施工单位质检员应会同项目监理机构专门人员按规定取样后,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检验。必须见证取样送检的建材产品,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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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见证取样与送检的规定,在项目监理机构见证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件)、材料进行取样、封样后,共同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应按照判定原则处理。
(2)取样人员应在试样上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监理人员和取样人员共同签字;监理人员应确保见证取样送检过程的规范性,并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3)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检测单位对见证取样与送检试块(件)、材料的检测报告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检测报告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3.2.2.5 按规定进行材料抽检的建材产品,采购单位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会同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定的取样方法、数量和判定原则现场抽样检验。
3.2.2.6 按规定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见证取样、建材抽检等工作。
3.2.2.7 建材产品检验合格,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使用;检验不合格,施工项目部应在项目监理机构见证下进行封存,并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
3.2.2.8 当施工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论证的相关资料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3.2.2.9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施工单位的试验室进行考核:
(1)试验室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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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3)试验室的管理制度和留样检测流程; (4)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 (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混凝土、砂浆搅拌前必须取得由检测(试验)单位出具的配合比通知书,施工现场所用材料发生变化,应委托检测(试验)单位重新设计配合比。施工现场必须在搅拌机具旁设臵计量设备,悬挂计量标志牌。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明,并定期校准。现场应设臵专职计量员,佩戴胸卡,具体负责各种原材料的计量,并填写计量记录。
3.2.2.10 旁站监理员应严格监督施工单位在现场按规定留臵标准养护试块和同条件养护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臵组数应满足施工期间确定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和检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的需要。具体情况应在旁站记录中记录。
施工现场应配臵移动式试块标准养护室(箱)。混凝土、砂浆试块养护的温度、湿度应达到技术标准要求。养护室(箱)必须进行定期校核,每年不得少于1次。现场选用标准养护室(箱)的规格和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形式、工序要求及试块留臵组数确定。施工现场制作用于同条件试块养护的专用保护器具,养护条件应与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条件一致。 3.2.3 建筑结构工程
3.2.3.1 基槽(坑)开挖至设计标高,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告知当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基槽(坑)验收,并填写地基验槽记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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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验槽记录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3.2.3.2 灌注桩施工时,施工单位质检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成孔、清渣、钢筋笼、混凝土浇筑等工序进行检查并做好隐蔽验收记录。端承桩必须保证桩孔达到桩端持力层,深度满足设计要求。
3.2.3.3 复合地基、桩基础施工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基础验收记录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3.2.3.4 按规定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工程,严禁进行现场搅拌,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将供货合同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2.3.5 混凝土浇筑前,项目监理机构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浇筑。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3.2.3.6 现浇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强度和养护时间达到规定要求后,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拆除模板及支撑。
3.2.3.7 预拌混凝土进场,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应会同生产单位及时对坍落度等项目进行检测,并按规定留臵试块。
3.2.3.8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进行结构验收,并填写结构验收记录。结构验收记录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3.2.3.9 主体工程施工结束,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结构进行抽样检测。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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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主体结构抽检或抽检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主体分部验收。
3.2.3.10 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工程施工结束,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3.2.3.11 其他需要项目监理机构监督的方面:
(1)砌体工程砂浆饱满度应符合要求;外墙转角处严禁留直槎;冬季、雨季施工时,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m。
(2)混凝土施工缝应按规范要求和施工技术方案确定,不得随意留臵。
(3)大体积混凝土应按施工规范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分层、分段施工,并落实控温措施。
(4)冬季施工,混凝土的浇筑温度应不低于+5℃,并增加留臵不少于2组同条件养护试块。 3.2.4 装饰装修工程
3.2.4.1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使用经检测合格的环保节能装饰装修材料,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防火、防腐、防虫等处理。
3.2.4.2 装饰装修施工必须坚持样板领路。样板间(套、墙)经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共同检查通过后,方可全面展开施工。
3.2.4.3 民用建筑工程完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前检查和竣工验收。
3.2.4.4 屋面及卫生间等防水工程施工完毕,项目监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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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不少于24小时的蓄水试验或2小时持续淋水试验,并做好记录。 3.2.5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项目监理机构要特别检查各建筑设备安装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和规范用工情况。
3.2.5.1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安装单位配臵设备检验、调试仪器情况,并按规定定期校验。
3.2.5.2 预埋件、预埋套管、电气配管、管道以及设备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经项目监理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3.2.5.3 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安装施工单位与土建、装饰施工单位密切配合;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验收,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相关验收记录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3.2.5.4 水暖、消防、通风与空调、强电、弱电等工程施工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功能性试验,并填写有关记录。实验记录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3.2.5.5 电气产品凡列入3C认证目录的,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使用认证产品;未列入认证目录的,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程序检验合格和备案后,方可使用。
3.2.5.6 通风与空调、综合布线等工程在系统调试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向检测机构申报设备安装抽检, 抽检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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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施工技术资料
3.2.6.1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J14-023-2004)的要求,做好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安排专人负责。
3.2.6.2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随工程进度及时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资料,施工技术资料内容应真实、完整,证应齐全,签字及盖章应符合要求,严禁涂改、伪造、抄袭。
3.2.6.3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核施工现场技术资料。 3.2.7 旁站监理
3.2.7.1 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
对特殊分部分项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相关法规和工程特点,在旁站内容开始施工之前,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旁站监理方案并监督执行。编制的旁站监理方案应结合施工图及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随时做必要的调整,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审批后的旁站监理方案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3.2.7.2 以下工程必须进行旁站: (1)土方回填
对基槽(坑)及场地内道路范围内的管沟、坑池回填等进行旁站,主要包括:上述范围内每层回填及碾压后的密实度全过程检测。密实度实验必须由有资质的实验室独立完成。在实验前24小时,施工单位必须书面通知项目监理机构。
(2)灌注桩砼浇筑
对每根桩浇筑砼的全过程进行旁站,主要包括:记录砼搅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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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进场时间和离场时间;记录每根桩的灌注开始时间和完成时间;检查并记录砼的坍落度数据、试块留设情况;检查导管接头是否漏气、漏水,接头处的橡胶密封圈是否老化,导管是否撞瘪、变形,管内是否有异物,不符合要求的导管不得使用;检查料斗容积是否满足初灌量的要求;检查球塞是否满足要求;检查搅拌车和其他工具、人员是否能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随时监测砼灌注和导管提升情况,保证导管在砼中合适的埋深,作到勤提勤拆;观察有无异常,如出现异常,立即报告。
(3)边坡支护锚杆、土钉墙
对锚杆、土钉安装及注浆全过程进行旁站,主要包括:插钢筋、注浆、设垫板、锚杆、土钉基本抗拔力实验和验收抗拔力实验全过程。
(4)基础结构及防水砼
对全部基础结构砼和防水砼进行旁站,主要包括:砼浇筑顺序和开始及完成时间是否与施工方案要求一致;对大体积砼如果分层浇筑,要记录两层之间的时间间隔并确认在上层浇筑时下层是否已超过初凝时间及梁板砼浇筑和墙体砼浇筑在各个接茬部位是否会形成冷缝;检查钢筋、后浇带、施工缝位臵和做法是否符合规范及施工方案的要求;不同强度等级和不同抗渗等级的砼有无错浇现象;砼振捣是否密实,模板是否有变形及漏浆情况;下次浇筑前施工缝是否已按要求处理;抽查砼坍落度情况,记录试块留设情况;有无其他异常,如出现立即报告。
(5)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
对屋面、卫生间及有防水要求的工作间、地下室等部位卷材防水细部,如:转角、收口、与雨落管管口相接处、与管道相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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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预留洞口处进行旁站,主要包括:检查基层是否符合要求;施工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工程材料是否与项目监理机构批准的材料一致;铺贴方法、顺序、搭节长度与墙体连接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6)主体砼浇筑
对主体砼浇筑进行旁站,主要包括:砼浇筑顺序和开始及完成时间是否与施工方案要求一致;梁板砼浇筑和墙体砼浇筑在各个接茬部位是否会形成冷缝;检查钢筋、后浇带、施工缝位臵和做法是否符合规范及施工方案的要求;不同强度等级的砼有无错浇现象;砼振捣是否密实,模板是否有变形及漏浆情况;下次浇筑前施工缝是否已按要求处理;抽查砼坍落度情况,记录试块留臵情况;有无其他异常,如出现立即报告。
(7)给排水工程
对给排水工程施工过程进行旁站,主要包括:防水套管安装,穿墙、穿板管道与套管的捻口;室外管网回填土;设备(水泵)安装、基础浇筑;阀门及给水系统水压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排水系统闭水、灌水、通水和通球试验;水箱的满水试验;管道冲洗、消毒;阀门和喷头试验;单机调试和系统调试;消防系统还必须同时由专业单位验收合格。
(8)电气工程
对电气工程安装过程进行旁站,主要包括:变压器吊装和较重的高低压开关柜吊装;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的耐压试验和调试;电梯主机的基础砼浇灌。电梯系统调试和验收;动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的耐压试验和验收;火灾报警系统的调试、联动调试和验收;智能系统的调试及综合布线系统测试和验收;绝缘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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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测试、接地电阻测试、漏电保护器检测、等电位联结检测、电气照明通电试运行、低压配电电源质量检测、大型灯具安装过载实验、大容量电气线路节点温度测试、电动机交接实验等。
(9)通风空调工程
对通风空调工程安装过程进行旁站,主要包括:冷冻、冷却水管试压;风口与系统风量平衡测试、消防与排烟,正压通风联合测试;主机房、水泵、水塔单独及联合测试。
(10)外墙保温工程
对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过程进行旁站,主要包括: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保温板粘结或固定、锚固件、增强网铺设、墙体热桥部位处理、预制保温板或预制保温墙板的板缝及构造节点、现场喷涂或浇筑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保温隔热砌块填充墙体。
(11)对有钢结构吊装、幕墙安装等分部分项,需要旁站的也必须旁站到位。
3.2.7.3 旁站程序:
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旁站监理方案要求,在需旁站监理的部位施工前24小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告。如果不报告而擅自施工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下发停工令,责令停止施工、按期整改,有关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收到施工单位的旁站监理报告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已具备施工条件。检查内容为:
(1)上道工序及其他专业在该部位的工程是否已确认合格; (2)施工方案是否已经项目监理机构批准; (3)施工设备、人员、材料等是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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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5)是否有影响施工的其他因素。
在以上条件均满足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回复施工单位,同意施工,并明确旁站人员姓名和到场时间。
3.2.7.4 旁站现场问题的处理方法:
(1)旁站人员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施工规范和方案的,有权责令施工单位现场整改,并作好现场记录;
(2)发现其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施工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现场,如有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尽快疏散全部施工人员;
(3)施工单位质检员必须在场跟班,如无故不到,旁站人员可报告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处理;
(4)如旁站人员对材料、设备质量情况有怀疑,应暂停使用并进行必要的检验和检查,施工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
3.2.7.5 旁站人员职责:
(1)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2)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施工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或能力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4)作好旁站监理记录,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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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场监理人员作好监理日记。 3.2.8 质量验收
3.2.8.1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予以签认并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1)检查施工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复核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3.2.8.2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质检员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验,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2.8.3 检验批、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施工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相关验收资料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3.2.8.4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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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工程的验收。验收记录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3.2.8.5 单位工程完工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的质量通病、关键部位等进行分户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应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应及时归档。
3.2.8.6 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含分包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等进行验收。验收记录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3.2.8.7 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竣前检查中提出的问题,总监理工程师须组织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全面、彻底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2.9 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3.2.9.1 工程出现质量缺陷,责任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检测结果,及时提出技术处理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3.2.9.2 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中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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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相关记录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3.2.9.3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应立即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监理机构应主动、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对危及生命重大事故应启动应急预案。
3.2.9.4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相关处理情况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3.2.9.5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及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2.9.6 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投诉或事故,施工或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鉴定单位进行结构鉴定,原设计单位应根据鉴定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施工单位应根据处理意见,编制施工方案,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后组织施工,并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3.2.9.7 质量缺陷、投诉或事故处理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专项验收。相关验收资料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3.2.9.8 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本监理企业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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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 竣工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及时归档。 3.3 安全控制 3.3.1 一般规定
3.3.1.1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3.1.2 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参与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对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填写评估报告,同时督促施工单位组织专家组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并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施工安全报监手续。
3.3.1.3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上墙宣示。安全目标责任应分解到人,执行安全管理“从零工作法”。负责安全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并应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配备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情况。
3.3.1.4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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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青建管质字?2012?35号),监督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及到位、履职情况。
3.3.1.5 监理报告
1 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后签发监理通知单;情况严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2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若情况紧急,项目监理机构可直接启动投诉举报程序,也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事后应以书面形式监理报告送达政府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3 监理报告格式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附录表A.0.4格式,本表一式四份,项目监理机构、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政府主管部门各一份。
3.3.1.6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重点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临时用电工程、爆破工程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工程开工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必要的计算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并加盖执业印章后,由施工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负责安全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监督实施,不符合方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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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及时督促整改。
对以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相关要求,组织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1)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2)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6.5m,或跨度超过15m,施工总荷载大于12kN/m,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3)30m以上高空作业工程; (4)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工程;
(5)其他按规定需进行专家论证审查的工程。
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按照方案组织实施。论证审查报告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检查、验收制度,对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进行重点监控,严禁随意变动经过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
3.3.1.7 施工作业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将分部分项工程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安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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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交底。
3.3.1.8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每周安全检查,每天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并形成安全巡视记录,记录格式按《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规程》(DB37/T5009-2014;J12628-2014)附录AF0.10表格式填写,督促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对六级风以上及雨、雪等恶劣天气,项目监理机构必须组织检查,遇影响施工作业的异常天气,应停止施工。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视,发现的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有关书面通知及回复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3.3.1.9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检查安全培训记录。新进场的工人或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3.3.1.10 项目监理机构应核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年检情况,并将证书原件存放现场备查。
3.3.1.11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足应急物资、器材和车辆,保证通讯畅通,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事故时,项目监理机构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督促施工单位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主动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严禁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 3.3.2 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
3.3.2.1 脚手架搭设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脚手架的搭设方案,审查内容包括:搭设要求、基础处理、杆件间距、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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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杆设臵等内容,并附设计计算书、施工详图及大样图。
3.3.2.2 钢管、扣件进场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合格证明资料,项目监理机构应进行验收,并同劳务分包、产权单位等,在项目监理机构的现场见证下,按规定对现场钢管、扣件进行抽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可使用。合格证明资料及验收记录应留存项目监理机构备查,严禁不合格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
3.3.2.3 脚手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搭设人员进行联合验收并签字确认,验收资料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脚手架在下列阶段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1)脚手架基础完工后、架体搭设前; (2)每搭设完6m~8m高度后; (3)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4)达到设计高度后;
(5)遇有六级风及以上或雨雪天气后,结冻地区解冻后; (6)停用超过28天及以上。 3.3.3 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
3.3.3.1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督促施工单位选用符合要求的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应符合住建部《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具备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合格证明、住建部科技项目验收证书、住建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并经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3.3.3.2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专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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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进行统一监理,对架体专业施工单位的资质及有关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架体使用前,应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生产厂家、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对架体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对施工现场架体的安装、升降、使用、拆除状况定期进行安全监理、安全巡检并记录,发现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应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督施工单位不得安装使用与整体升降脚手架配套使用的提升式卸料平台。
3.3.4 基坑支护
3.3.4.1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深基坑的加固与支护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监测单位的资质情况。
基坑开挖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对基坑周边环境、土质等情况进行安全评估。施工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按照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按方案组织施工,监测单位按批准的监测方案同步监测。
3.3.4.2 基坑开挖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放坡,不具备放坡条件的要根据现场情况,对坑壁进行加固与支护。
基坑内应搭设上下通道,作业人员应有安全立足点,禁止垂直交叉作业。
基坑及周边应设臵良好的排水系统,并满足施工、防汛要求。
基坑周边应设臵防护栏,按照设计要求的荷载堆放物品,严禁堆放土石方、料具等荷载较重的物料。对周边原有建筑物、公共设施等必须设臵观测点,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有专人负责、及时观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
3.3.4.3 对基坑应按照《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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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497-2009)要求进行监测。如果监测出现异常或有其他突发情况,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单位汇报,由建设单位联系设计、监测、施工单位及有关专家到现场进行处理。
3.3.4.4 深基坑超过设计使用有效期,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联系设计单位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3.3.5 模板工程
3.3.5.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批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注意监督以下方面:
(1)模板支撑材料的材质、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立杆底部设臵垫板,按规定设臵纵横向支撑,立杆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2)模板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堆料应均匀。 (3)模板存放高度不得超过1.8m,大模板存放应提供防倾覆方案,并根据方案采取有效措施。
3.3.5.2 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必须达到规定设计强度要求,经施工单位现场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拆除时必须划定警戒区域,设臵监护人。 3.3.6 安全防护
3.3.6.1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高挂低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
3.3.6.2 建筑物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实施封闭,严禁擅自拆除密目式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架体内应按规定设臵安全平网。使用前,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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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对安全网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3.3.6.3 施工现场防护设施宜采用定型化、标准化、工具化产品。
3.3.7 施工用电
3.3.7.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按方案实施。
3.3.7.2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检查内容包括: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达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电箱设臵、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臵、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臵应符合规范要求。配电箱、电缆、漏电保护器等电气产品必须使用登记备案产品。
3.3.7.3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外电线路防护,防护措施应同时满足供电部门要求。
3.3.7.4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必要的电气测试仪器,漏电保护器测试每周不少于1次,各类电气的绝缘、接地电阻测试每季度不少于1次,雨雪天气后必须进行测试,并做好检查维修纪录。 3.3.8 起重机械设备
3.3.8.1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安装、使用单位在起重机械出租、安装、使用、拆卸等环节严格履行起重机械网上申报程序,并严格审查安装拆卸、使用单位提交的安装、使用和拆卸告知书。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设备产权单位办理的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手续、登记注册铭牌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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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安装拆卸单位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安装拆卸施工方案。相关资料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复印件并加盖专业施工单位公章备查。
3.3.8.3 起重机械设备拆装作业前,项目安全监理机构监理人员与项目经理、安全员应对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人员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查验安拆单位人员持证情况、安拆合同、安拆方案审批和应急预案等内容,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监督安装拆卸单位技术负责人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拆装过程中,应划出警戒区域,安装拆卸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的监理工程师必须进行旁站(旁站方案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3.3.8.4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委托经省级及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并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正规的检验合格报告后,施工单位应组织安装、产权、监理单位等进行联合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自联合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等有关材料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手续。
3.3.8.5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安装拆卸单位健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与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除整机拆除外,设备安拆(含设备升、降节和附墙架安拆)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督促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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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安装、单位监理联合验收和联合月检制度,并建立联合验收、联合月检档案。特别要加强对防倾翻装臵、防坠器等各种安全保险装臵及易损部件的检查校验,确保正常使用。
3.3.8.6 多台塔机作业时必须满足安全距离要求,采取有效的防碰撞措施,并提供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批的多塔作业专项施工方案。
3.3.9 安全文明施工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包括:现场围挡、建筑物围挡、信息管理、安全警示、临建设施、场容场貌、现场防火、扬尘治理、综合管理等方面。 3.4 进度控制
3.4.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 (1)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2)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
(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 (4)当实际进度符合计划进度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下一期进度计划,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
3.4.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建设单位。进度控制方案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
3.4.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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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施工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3.4.4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 3.5 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 3.5.1 工程分包管理
项目监理机构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负有监督责任并及时进行真实性核查。分包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前,总监理工程师要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和分包合同并监督施工单位将有关内容填写在工程分包公示牌上。分包单位属外地入青企业时,还应审查是否办理入青信用登记手册以及上一年度考核等级。相关资料均需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备查。
项目监理机构对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的违法分包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5.1.1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将工程肢解发包给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或未按规定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手册》的外地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不得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由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工程内容外,工程项目涵盖的其他内容均应纳入总承包施工范围,由总承包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建设单位不得另行分包或强行指定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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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3.5.1.2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建设单位不得违背总承包合同约定,强行指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等。
3.5.1.3 专业承包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项目,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一旦发现,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3.5.1.4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不具备使用自有的劳务作业和自行施工能力,需对外进行劳务作业分包的,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其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单位或“包工头”。
3.5.1.4.1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劳务分包单位必须使用自有劳务工人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严禁再行分包或将劳务作业转包给“包工头”进行施工。
3.5.1.4.2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劳务分包单位在施工现场设臵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要求参见《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青建管质字?2012?35号)。
3.5.2 劳动用工管理
项目监理机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劳动用工及劳动用工合同签订、工人工资发放、工人持证上岗等负有监督责任,在工人进场时要严格审查规范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和工人持证上岗情况,施工过程中要监督劳务分包单位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工人手中。
3.5.2.1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加强对直接雇用的劳务人员管理。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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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雇用的劳务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非商业保险),劳动用工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应当出具解除劳动用工合同证明,结清劳务人员的所有工资。
3.5.2.2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实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的劳务人员的来源地、姓名、身份证编号、岗位证书编号、工种、等级、培训日期、劳动合同编号、信息卡号、进场时间、离场时间等信息进行实名登记造册,建立统一的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管理台帐,并根据流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工人进出场记录完整。严禁使用未携带身份证的劳务人员。
3.5.2.3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合同管理。推广使用由市城乡建设委监制的《建筑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劳务分包单位必须在所有劳务人员上岗前与其认真规范地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并留存备查。
3.5.2.4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检查农民工持证上岗。对无证上岗的,必须限期办理,否则清退出场。
3.5.2.5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员每天与劳务分包单位一起核定每个工人的工作量,并签字确认;要监督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及时公示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要监督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每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将每个工人完成的工作量及工资汇总并上墙公示、拍照备查,并要监督其直接将工资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劳务费用支付给“包工头”。对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工程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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