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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专职委员培训教程

志愿助残

主讲

彭冰泉

中国残联组联部副调研员

第一节 志愿者与志愿服务

志愿者(英文Volunteer),联合国将其定义为“不以利益、金钱、扬名为目的,而是为了近邻乃至世界进行贡献的活动者”;具体地说,是指那些具有志愿精神,能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自愿奉献个人时间及精神而不关心物质报酬的人,或者说是不为报酬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人。

志愿精神是一种在自愿的、不计报酬或收入的条件下,参与推动人类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完善社会福利的精神。在中国,志愿精神被概括为“奉献、友爱、互助、进步”,这一精神是中国传统美德、时代精神和人类共同文明的有机结合,是对中华民族团结友爱、助人为乐等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光大,是 “雷锋精神”在新时期的具体体现。

志愿服务一般是指志愿者或志愿者组织在不为物质报酬的前提下,利用自己的时间、精力、技能、资金、资源等为完善社会福利、促进社会进步、推动人类发展等所提供的无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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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具有以下三方面意义:

对社会而言,一是传递爱心,传播文明;二是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三是促进社会进步。

对志愿者个人而言,一是奉献社会,二是丰富生活体验,三是获得学习的机会。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的过程中,可以加深对社会的认识,培养自己的组织、领导等能力。

对服务对象而言,一是接受无偿的志愿服务;二是帮助自己融入社会,增强归属感,进一步建立自尊心和自信心。

志愿服务起源于19世纪初的西方国家,在世界上已经存在和发展100 多年。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志愿服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志愿精神和志愿行为早在几千年前就深深根植于中华传统文化的慈善思想中,并伴随着中华文明的传承延续而逐步发展成熟。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开始出现现代意义上的志愿活动和志愿者,建立了正式的志愿服务机构。1993年底,共青团中央开始组织实施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中国志愿服务进入了有组织、有秩序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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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志愿助残理念和相关政策

志愿助残是志愿服务中最基础、最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彰显志愿精神的重要表现形式。志愿助残的理念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残疾人观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在人类社会早期,自然科学不发达,人们对残疾现象多持宿命的观点,认为是个人的悲剧或灾难,残疾人被视为“无用”的“残废人”,是人们同情和怜悯的对象。因此,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志愿助残的初级阶段都是以慈善关怀为主。

伴随着人类医学知识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逐步认识到残疾是一种客观的生理、心理现象,是个体伤病的结果,残疾问题也被看作医学问题。这时的志愿助残也将帮助残疾人治疗、康复作为服务重点。

随着西方残疾人反对歧视、争取权利社会运动的发展,残疾逐渐被认为是一种社会问题,残疾固然与个人心智、身体或者感官上的损伤和缺陷有关,但更是由于社会环境的障碍限制了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与此同时,现代志愿服务理念中公民社会和社区自治的理念逐渐取得主导地位,志愿者的主体也从慈善家、宗教人士发展为广大普通百姓。志愿助残的理念也从将残疾人视为弱势群体、视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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