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荷0问题和”经验基础的可错性0问题的态度与哲学家普遍认可的结论之间存在张力。尽管大多数经济学方法论的证伪主义者口头上承认波普尔的可错主义,但这种承认似乎对他们的方法论建议很少或没有影响。最强烈支持波普尔的经济学方法论家似乎惯常于实践所谓“无关痛痒的可错主义”。他们宣扬可错主义,但他们几乎从不付诸实践。因此,实际上,大多数“波普尔派”经济学方法论家把证伪主义看作一种特殊类型的经验论基础主义,而且正是这种基础主义造成该方案对一些经济学家的巨大吸引力。然而,现在的哲学界普遍认为,波普尔易受理论负荷和不确定问题影响,决不是经验论的基础主义者。一些人甚至断定波普尔是一个相对主义者,是一个“不切实际的怀疑论者”。当代哲学家的这个结论意味着,经济学中的大多数证伪主义者由于错误的理由而成为波普主义者。换句话说,如果大多数波普尔派的经济学家以更为当代的方式解读波普尔,他们就不再成为波普尔主义者。
证伪主义经济学方法论的第三个困难在于,波普尔明显无法提供一个适当的“逼真性”理论。波普尔的逼真性理论试图调和他的证伪主义方法论和科学实在论。对实在论者而言,科学的目标在于“真的”理论。而按照证伪主义的观点,科学理论如果通过严格的检验得到证认,它们就应该被选择。如果证伪主义方法要满足科学的实在论目标,就应该证明更多得到证认的理论更接近真理。确切地说,这种证明是波普尔的逼真性理论的目标。一个令人满意的逼真性理论是波普尔哲学所需要的。一方面,它通过证伪主义规则给科学游戏提供认知辩明。这种辩明对波普尔哲学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如果没有逼真性理论,在哲学上“没有很好的理由”以波普尔所推荐的那种方式选择理论。另一方面,逼真性理论给人们实际上在麻烦的情形中选择“最好的”理论提供规则。在麻烦的情形中,逼真性理论是有帮助的,因为它给确定哪一个理论更逼真(更接近真理)提供规则。逼真性理论的这个实际的功能在经济学方法论中是很重要的。其原因是,经济学家总是面临在两个被证伪的理论之间,或者在一个大胆的被证伪的理论和一个更中和的得到证认的理论之间进行选择。如果波普尔的逼真性理论获得成功,并且能够作为证伪主义的规范,那么,证伪主义在经济理论选择中就会起重要作用。在缺乏严格检验和逼真性之间的这种联系的情况下,这种方法在追求科学实在论目标中的价值有限。
尽管波普尔一直自称是科学实在论者,但他从未能表明他的方法规则保证产生关于世界的真理。这个问题对经济学方法论来说决不是好兆头。因为,如果波普尔无法解释严格地得到检验而又未被证伪的理论如何更接近于自然科学中的真理,那么,我们也没有任何理由 相信证伪主义会提供发现经济学真理的成功技巧。
证伪主义经济学方法论的最后一个难题是,尽管证伪主义是经济学中的波普尔立场的标
准解释,但这种解释似乎与波普尔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有矛盾。波普尔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强调 人类行为解释中的“合理性原则”和“情境分析”的本质作用,而“合理性原则”和“情境逻辑”无法轻易地与证伪主义相调和。波普尔的“情境逻辑”和“合理性原则”在《模型、工具和真理:合理性原则在社会科学中的地位》一文中得到最广泛的讨论。按照他的“情境逻辑”,人类行为的解释总是采取如下形式。人们以特定代理人的“问题情境”为起点;这个问题情境包括个人的信念、目标和意愿,以及个人在试图达到这些目标和意愿时所面对的限制。人们通过从个人的特殊问题情境演绎个人的行为,从而给该行为提供“解释”。这种解释的“操作规律”是合理性原则,这个原则表明如果我们考虑到个人所处的情境,那就会发现他们总是“适当地”行动。确实,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对个体(或厂商)行为的大多数微观经济学解释是这个一般解释形式的特例。就经济学而言,这种解释只包含某些种类的目标(例如效用或利润)、某些种类的限制(例如预算或成本)以及某些界定“适当“行为的方式(例如最大化
或最小化),它明显属于“情境分析“形式。
情境分析解释的一个明显的困难是它们非常难于和证伪主义相一致。社会科学以“情境分析”为基础,而“合理性原则”按照波普尔的证伪主义划界标准,似乎根本不是科学。许多经济学方法论家已经认识到这个困难。最明显的困难与“合理性原则”本身的身份有关。“合理性原则”是科学解释中的操作规律,然而它却免于波普尔方法论图式中的潜在的证伪。当一个包含“合理性原则”的解释被检验并被发现为错误时,波普尔断言,决定不建造合理性原则是一个合理的方法论策略,但理论的其余部分是可以解释的。这种辩护性的(特设性 的)策略似乎几乎和冒风险的证伪主义策略不一致,即和“大胆猜测与严格检验”方法不一致。即便是马克#布劳格这样的波普尔证伪主义解释的坚定的辩护者,也承认“在证伪主义方法论看来,波普尔对合理性选择模型的辩护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因而,作为证伪主义的自然科学哲学家的波普尔和作为情境分析的社会科学哲学家的波普尔之间的区分表明,证伪主义经济学方法论和波普尔自己的实际的社会科学哲学或经济学哲学极为不一致,这对经济学中的证伪主义者而言无疑是最大的难题。
以上所论述的四个难题表明,证伪主义经济学方法论的困难和波普尔哲学内部的各种问题和张力密切相关。正如汉兹所指出的,波普尔的自然科学哲学内部存在的张力,波普尔的自然科学哲学和他的社会科学哲学之间明显差异产生的张力,都在经济学方法论文献中表现出来这一切意味着对证伪主义经济学方法论的否定性评价。尽管证伪主义确实在经济学家中间很流行,但它实际上无法给经济学提供适当的规则,而仅仅给经济学家留下“新游戏“的规则手册。然而,遵守新的游戏规则并不能保证获得更接近经济行为真理的理论,因而实践证伪主义的意义有限,相反,它的代价极为高昂,因为证伪主义规范可能摧毁现存的经济理论。
对环境经济学来说,学科发展历史表明:环境经济学起步于“环境问题”,并且通常打算落脚于“经济解释”。因此,在学科本体界定上必然选择“人类与环境关系中心”,而不是纯经济学的人类中心(比如劳动者本体、市场本体或博弈本体),或纯环境学的环境中心。具体来说,现行环境经济学的本体界定具有这样几个特点:其一,环境经济学本体中的人类具有典型的“可分性”或“个体性”特征,其中独立的单位既可以是具有种种差异化特点的个人,也可以是由个人以适当方式结合而成的法人组织,还可以是代表社会主权的政府及获其授权的下级机构。环境经济学借用经济学对人类所做的可分性或个体性假设,便于直接引用各种适当的经济学理论观念与分析方法,但是,这两者又有所不同,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本体日益局限于人类自身的交易关系,而环境经济学则不可能这样完全照搬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本体界定。其二,现行环境经济学所理解的“环境”,在通常情况下总是局限于Sameulson所说的“不可分拨”因而具有典型“公共品”性质的那部分环境,这种环境范畴排除了可分拨的自然“资源”,更不包括种类繁多不断更新的人造资源与环境。正因如此,现行环境经济学更愿意将环境经济学的对象严格限定在“环境质量”或类似的狭隘范畴,使环境经济学成为“环境质量经济学”或“环境保护经济学”。由此造成这样一种人类与环境关系局面:个体性人类面对狭隘的整体性环境。第三,由于这种学科本体界定,使环境经济学引用的“公共品”分析逻辑并不能形成很好的理论概括与解释能力,其理论局限突出表现在:(1)不能弥合经济学中早就存在的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理论鸿沟,这种鸿沟虽然可以借助Keynes的宏
观经济学引入政府的宏观干预,以及通过R.Coase的环境产权扩张市场交易范畴,但并不能彻底消除二者之间的逻辑鸿沟,这就使市场经济学流派对政府干预机制的不信任和公共选择经济学流派(包括计划经济、集体行动经济学等相关领域)对自由市场交易机制的不信任在环境经济学中达到最尖锐对立,尽管后者(尤其是计划经济学)并不反对市场交易机制在广阔领域可能具有最可取的“次优”优势(单纯依靠市场交易机制实现全局“最优”的目标,因为个体性人类之间复杂交易的博弈面对K.Arrow“不可能性定理”,从而即使在理论上也不可能很自然地达到帕累托最优,因而只能在较弱的条件下寻求“次优”)。(2)不难看出,整体性环境在个体性人类之间作为合作或非合作的博弈对象存在,确实是对现代主流经济学微观基础的超越。但是,这种超越的跨度还不够大,因而不足以构造可持续发展理论诉求提出的“代际公平”逻辑基础。也就是说,个体性人类之间围绕作为公共品的环境整体进行的博弈,虽然明显扩大了对“经济机会”的观察视野和分析范围,但还不能给环境经济学的时间历程提供一种微观上有明确意义的动力学基础,使其在很大程度上仍处于静态或比较静态分析范畴。而这是与可持续发展伦理要求的理论基础根本不同的。换句话说,产权经济学与制度经济学虽然将新古典经济学从单纯的“个人主观效用”窠臼中解放出来,但仍然不能将一代个体的效用偏好传递给下一代,或者相反。这就意味着整个经济学的静态或比较静态分析模式提供的“时间轨道”明显太短,以至于根本无法容纳代际“可持续发展”的超长编组列车在上面高速驰骋。
现行环境经济学的方法论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其一,环境经济学以A.Pigou的“外部性”概念为基础,首先从环境公共品的“外部不经济”对环境质量的危害入手,建立了环境质量保护乃至扩及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税费制度经济分析方法与规范。这中间有代表性的方法包括对排污行为征收“庇古税”,OECD于1972年提出“PPP”原则,欧盟1993年开征“碳税”,计金标(1997年)提出“生态税”,等等;其二,环境经济学又从环境公共品中环境建设项目的政府供给角度入手,确立了充分考虑项目环境效应的“费用效益分析”方法,这一方法在分析非盈利性环境公共工程、或有重大环境效应的公共工程(如交通、水利、“三废”处理等)环境影响评价方面有广泛应用,使之成为环境经济学中应用最广泛的计量分析方法;其三,从宏观经济学的“总量分析”入手,在考虑环境“资本”存量与流量平衡的逻辑基础上,建立“国民环境经济核算体系”、“环境经济投入产出表”等宏观计量经济模型,将环境经济学的考虑纳入到统一的国民经济计量体系;其四,应用博弈论开展“污染博弈”分析(P.Sameulson,1998),等等。除此而外,对于“可持续发展”理论提出的“代际公平”要求,环境经济学还没有适当的动态理论方法予以有效处理,因为环境经济学所依据的经济学动态分析方法仍主要局限于经典代数学的范畴,其他新型分析方法在经济学体系中只发挥一些“陪衬”作用。
环境经济学至少密切关系到以下几方面的基本课题 1.“环境”范畴界定
作为开展环境经济学研究的前提,要求我们首先给出关于“环境”的界定。明确界定环境经济学研究涉及的“环境”范畴,至少包括空间范畴、时间范畴、可能性范畴以及特别重要的逻辑范畴(与人类主体的相对性或独立性)界定:其一,确定环境的空间有界性。这涉及到人们对环境的空间“广延性”、即环境空间有界或无界特性持有怎样的看法。比如古典经济学将环境在很大程度上理解为“土地”,新古典经济学则倾向于将环境抽象到边界无所确定的“资源”范畴,从而极大地弱化了经济学对环境研究知识价值与环境要素价值的关注。正是基于这种理解的差异,使得环境经济学一开始在知识与逻辑源流上与环境科学而不是与经
济科学有更密切的实质性联系,人们甚至很自然地将环境经济学看作是环境科学的一个分支,而非经济科学的一个分支23。这种学科地位界定表明,经济学对于环境问题乃至环境要素的态度,如果不是轻蔑傲慢,至少也是觉得“无足轻重”,更不用说让经济科学明确感受到环境经济学发展可能给经济学的核心——要素构成与动力学机制——带来一场革命的客观可能性。实际上,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个重要的实践证据:正是由于经济学界对环境的新古典理解的充分性日渐遭到经济学内外科学研究与经济实践发展的严重破坏,才有了环境经济学的创设与勃兴。因此,显然有必要对环境及其空间范畴做出适当的独特界定。做出这种界定,可以防止作为经济学分支学科的环境经济学研究陷入“环境无涉”的逻辑困境。
其二,确定环境的时间有界性。经济学、甚至新兴的环境科学,迄今都未对环境的 时间界限问题形成各自明确的意识。但是,这决不意味着环境时间界限问题毫无意义。具体来说,界定环境的时间上限,关系到环境经济学怎样看待“前人类环境”?同时,对这一界限的确定,还关系到环境科学以及环境经济学与地球科学是否相互区别的问题。对于环境时间下限的确定,则更深刻地关系到环境的“现在”与“未来”有无实质区别?主体与环境关联的实际“行动”与理论“预期”有无区别?以及现在流行的“代际公平”伦理分析的理论与实践价值(比如当代人究竟应该和可能给后代人“遗留”什么),以及“未来”是“被决定”的还是“递进发生”的等重大课题。归根到底,对环境时间界限的理解和界定,关系到环境经济学乃至经济科学整体的长期动力学基础与特性。
其三,确定环境可能性的有限性。与环境的时空有界性特别是环境经济实践中的主体驱动相关联,如果认为环境经济学研究仅仅需要确认环境已知的直观物理形态,那么进行这种界定将变成完全多余的事情,然而,只要我们一涉及环境形态对主体效用的“潜在可能性”及其动态可变性,进行这种界定的必要性就会立即凸现出来:我们已有的环境知识是否穷尽了环境的一切可能?未知的环境性质与效用存在吗?人类主体该怎样对待潜在的环境与潜在的环境效用?等等。研究这一问题,很明显具有重大的技术经济意义(比如无数有机化合物的人工合成以及有限矿物的多样化利用等)。这也必定不同于把环境问题在理论上有意无意“虚化”了的新古典经济学特征。换句话说,确定环境可能性是否有限,将直接关系到我们对人类发展“可持续性”本质特征的理论把握。
2.环境与主体相对性关系
相对性是爱因斯坦创立的一种物理学范本。相对性范本的创设,既给现代物理学树立了一个新型元范本,同样也给现代科学树立了一个有广泛借鉴意义的相对性元范本。
具体到我们面临的环境经济学问题,如果说我们前面提出的对环境的时空与可能性范畴(比如物理范畴或美学范畴)的把握,由于带有强烈的技术性特征,可以放心地将其交给地球科学或者环境科学研究解决,无需经济学的介入,然而要理解和界定环境与主体关系的相对性及其本质,就肯定不是一个单纯的自然科学问题了,由于这必然涉及主体的很多特征特性,因而必然渗入社会与人文研究范畴。比如迄今为止,人们至少已经展开了环境伦理与环境政治(“绿色和平”)的理论研究和经验实践。
水资源税将成为新一轮税改热点征管将趋于严格
部分地方酝酿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