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完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央、省和扬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市副镇(局)级以上在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到规范、合法、真实、安全。

第四条 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和廉政办负责,市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作配合。

第五条 廉政档案的内容: (一)领导干部基本情况;

(二)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三)民主评议、测评结果情况; (四)执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情况; (五)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 (六)离任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七)信访反映问题的核查结论、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结论; (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 (九)制度执行问责情况及其他奖惩情况; (十)其它方面的情况。 第六条 廉政档案资料的要求:

(一)凡领导干部本人填写或提供的材料,必须由本人签名确认,并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二)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须在材料上载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其中奖励、处罚、通报等有关资料,应为该单位的正式文件;非正式文件形式的有关资料,须经该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印章。

第七条 廉政档案资料的收集、移交:

(一)组织、人事、审计、公安、检察、法院、信访等部门承担提供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信息的义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提供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个人收入申报情况等;审计部门负责提供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公安、检察、法院和信访部门负责提供涉及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以及相关核查结论。有关材料每半年整理一次送交市廉政办,重要材料及时送交。

(二)各镇、各部门、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无纪检监察组织的由组织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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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应将领导干部呈报、提供的个人廉政信息材料及时报送市廉政办。

(三)市纪委机关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整理职责范围内有关领导干部的廉政信息材料,每半年向市廉政办报送一次,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

第八条 廉政档案的运用范围:

(一)为推荐、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依据;

(二)为对领导干部实施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依据;

(三)为年度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提供依据;

(四)为参加和指导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五)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六)为其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依据。 第九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

(一)设立专门档案室,明确专人负责,按件整理归档,分类排列,实行一人一档管理。

(二)严禁擅自将廉政档案材料向外借阅;严禁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严禁发生涂改、抽换、伪造、隐匿、毁损档案资料等行为。

(三)依据廉政档案向有关方面提供建议和意见,须经市纪委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四)查阅、复制、摘录廉政档案内容,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市纪委分管领导批准。

(五)建立回避制度,任何人不得调阅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六)镇(局)级领导干部晋级、调出、退休、辞职、病故或被撤销党内职务、开除党籍,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公职,其廉政档案应继续保存三年。三年后经登记造册,报市纪委领导批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在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过程中,有瞒报、不报、失密、泄密、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江都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廉政办商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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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 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建立廉政档案的范围

在全院部门主要负责人(部门正副、职)中,建立个人廉政档案。 二、廉政档案的内容

廉政档案是纪检监察部门检查监督各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在廉政方面所形成的具有查考价值的有关材料。其内容包括:

1、领导干部基本情况。包括个人简历、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住房情况、收入申报情况等;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包括本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应承担的领导责任、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组织检查考核情况、受到责任追究情况等;

3、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包括参加民主生活会自查自纠情况、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收受礼品登记上交情况、出国(境)活动情况、在廉洁自律专项清理中的表现情况等;

4、组织和群众监督情况:党组织对廉政工作的检查考核、廉政谈话的情况、以廉政通知书等形式提出的整改意见、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群众民主评议情况等;

5、在廉政方面受到奖惩的情况; 6、其他应收入廉政档案的有关内容。 三、廉政档案的建立

1、符合廉政档案内容的各种材料,要及时收集归入廉政档案。

2、归入廉政档案的文件材料,手续要齐全完备。卷内文件材料的整理要规范,书写要清楚,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编制类别、件号、起止页号。

3、对廉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需要,尤其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内容的拓展,及时充实档案内容。

每年度进行一次材料收集、整理。 四、廉政档案的使用

1、我院廉政档案的使用范围仅限于院党委、院纪委、监察审计室室、组织人事部门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

2、查阅廉政档案要经院纪委领导批准,进行查阅登记。 五、廉政档案的管理

1、监察审计室负责廉政档案的管理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廉政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保管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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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廉政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保证其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

3、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材料,由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对确认无保存价值的,经院纪委领导批准,登记造册,送指定造纸厂销毁,由两人以上负责监销;需做文书档案或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继续保存的,应剔出并移交有关部门保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省建设厅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建党纪[2006]5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

省建设厅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加强对厅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及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纪委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建立廉政档案的范围

建立厅机关公务员、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档案。廉政档案由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建立并管理。

二、 廉政档案的内容

干部廉政档案是真实、客观、公正地反映干部任期内廉政勤政以及遵纪守法等行为表现的记录材料和微机记录系统。其主要包括:(1)基本情况登记表。(2)个人工作简历情况登记表。(3)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登记表。(4)房产变动情况登记表。(5)公务配车情况登记表。(6)个人收入情况登记表。(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登记表。(8)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记录。(9)违纪违法情况记录。(10)述职述廉情况记录。(11)公务员测评情况记录。(12)奖励情况登记表。

三、 档案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1、建立廉政档案材料收集制度。按照廉政档案的内容,属于廉政档案的材料应及时收集归档。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将廉政档案材料报送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

2、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手续完备。所需材料由处室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归入廉政档案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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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凡属归档的材料,每年集中整理录入一次。对公务员录用或者调入人员,应及时建档。对于廉政档案内容事项发生变化的,由所在处室或单位负责人向纪检组、监察室报告,做出修改。 四、保管和利用

干部廉政档案是监督、管理、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必须按照安全、保密的要求,对干部廉政档案实行严格科学的保管。

1、建立廉政档案登记制度。每年检查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修正。 2、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廉政档案。对利用廉政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3、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和直系亲属的廉政档案。因工作需要查阅的要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不得将档案借出查阅。对需要保密、不宜公开的内容,应事先向查阅者说明情况,提出要求。

4、借用、查阅廉政档案的部门和个人,不得复制档案材料的内容。确因工作需要的,必须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五、管理和职责

1、干部廉政档案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纪委、监察厅驻建设厅纪检组、监察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政档案需报省纪委管理。

2、干部调出、退休、辞职的,其干部廉政档案仍由纪检组、监察室保管。保管期一般为3年。保管期满后,经纪检组长批准后予以销毁。

3、廉政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4、廉政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 认真执行有关廉政档案管理的制度和办法,确保廉政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2)做好廉政档案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3)办理廉政档案的查阅、借阅工作,为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供干部廉政情况及相关材料。

(4)定期收集和整理廉政档案材料,并按规定程序及时输入廉政档案管理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辖各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工作,客观公正地记载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情况,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教育和监督,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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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进一步推动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以下简称廉政档案),是真实、客观、公正记录和反映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资料和依据,是党委分析和掌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基本素材和监督、管理、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实行分级集中统一管理。分行机关副处级以上,各地、市中心支行行级领导(含非领导职务),营业管理部、省会中心支行行级领导(含非领导职务)的廉政档案,由西安分行纪委建立。各省会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副处级以上干部的廉政档案,由各省会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纪委建立。各县支行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心支行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的廉政档案,由各地、市、州中心支行纪委建立。各县支行负责建立股级干部的廉政档案。廉政档案均应一人一档。

第四条 各行纪委负责监督同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收集上报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分行辖区各级人民银行廉政档案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建立实行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人事、内审部门参与协助的组织领导机制。

第七条 廉政档案由各级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上级行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按照廉政档案管理的权限,各级行纪检监察部门,对本行领导干部年度的廉政档案材料,一般应在当年12月底前整理后逐级报送上级行纪委,个人重大事项情况应随时上报。

第八条 廉政档案必须按照安全保密制度,确保廉政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各级廉政档案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做好廉政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行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将领导干部任免、交流、处理、离退休等有关个人情况的正式文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以便及时建立、补充、更新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条 各级行内审部门要将对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结论、专项审计涉及到某一领导干部的审计结论于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以便廉政档案的完整。

第三章 内容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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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廉政档案由能够反映领导干部廉政、勤政以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有关材料组成。除按规定应归入干部人事档案的材料可以复印外,复印件应有出处记载,其他材料一律装入原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基本情况表(表一); 2、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表(表二)及有关材料; 3、个人住房情况表(表三);

4、廉政建设方面有关奖励情况以及先进事迹材料;

5、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试行)》,廉政谈话全部工作程序完毕后,应将谈话记录及相关资料等装入被谈话人廉政档案。

6、本年度个人述职述廉的材料。个人述职述廉材料需经本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廉政档案管理部门,归入本人廉政档案。

7、廉政档案需要的其他材料。

根据中纪委、总行纪委关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将及时更新或增加新表。 第四章 收集和整理

第十二条 填写要求。上述第十一条表一、二、三内容由本人填写,其他情况由组织填写。

第十三条 按照廉政档案归档范围,个人向组织提供的有关材料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后一周内应当归档;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内审等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建档对象的廉政档案材料,一般在工作完成之后半个月内将材料归入本人廉政档案。有关部门送交的归入廉政档案的材料,必须经廉政档案专管员审核后,归入廉政档案。其他需归入廉政档案的材料由廉政档案专管员审核后,送廉政档案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归入廉政档案。

第十四条 廉政档案的归档材料必须遵守真实合规合法的原则。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和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五条 凡属归档的材料,均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整理立卷,案卷封面、目录应填写清楚、整洁,装订整齐。一年集中整理一次,条件许可的可随时整理。

第十六条 廉政档案材料统一使用A4规格的办公用纸,使用蓝黑颜色墨水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和纯蓝色墨水及复写纸填写。

第五章 保管和使用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在本系统内的调动,其廉政档案转至领导干部所在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因调离或退休等原因,不再列入建档对象后,其廉政档案由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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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单位至少保管一年,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保管期限。保管期满后,经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后,按照销毁密级文件的要求进行销毁。

第十八条 按照安全、保密、便利的要求,对干部廉政档案实行严密、科学地管理。要配备专柜保管,并要做到“八防”:即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虫、防光、防尘、防霉;实现“三无”:即无虫、无霉、无污染。

第十九条 建立廉政档案登记制度,必须每年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廉政材料,对利用廉政档案营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使用廉政档案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查阅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必须经廉政档案管理行纪委书记或纪检组长批准;廉政档案一般供内部参阅,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并严格登记,限期归还,不得转借他人,严禁涂改、抽取、撤换档案材料和擅自公布、泄露档案内容。

第二十一条 借用、查阅廉政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拍摄、复印档案材料的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纪委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科技大学廉政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建立廉政档案旨在掌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的情况,为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和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提供重要依据。

第二条 廉政档案是指记载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和廉洁自律表现的、具有保存价值并经过整理立卷建档的文字、图表、音像等材料。

第三条 廉政档案建设的原则是:客观、准确、全面、内容具体;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服务。

第四条 廉政档案分为领导班子廉政档案和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两类。 领导班子廉政档案主要收集、记载分党委、党总支及同级行政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换届考核、自查报告、自评档次(结果)的材料及上级党委、纪委专门组织检查(抽查)的考核报告及档次(结果)认定的材料;上级组织对其进行民主评议时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材料;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或违反规定被追究责任情况的材料;召开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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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自查自纠情况的材料;群众反映或上级发现的问题的材料;其他有关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材料。

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收集记载的内容包括,上款涉及领导干部本人的内容;《河南科技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三条涉及本人的材料;按照《河南科技大学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有关规定受到追究的材料;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工作情况年度审查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材料、收入申报材料、礼品礼金上缴登记的材料、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结论材料、年度考核、自查报告、奖励、处罚、通报等重要材料及其他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材料。

第五条 归入廉政档案的材料一般应是有关部门(单位)的正式文件或原始材料。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印(复制)件,但应注明出处、复印(复制)人姓名、职务及时间,并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名且加盖公章。

第六条 廉政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和一单位一档,三年一卷制。

廉政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长期保存。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应登记造册,经纪委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销毁。监销人、经办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严禁将销毁的档案材料出售或转给任何部门或个人。

第七条 廉政档案主要用于在奖励、处罚、选拔任用干部前,考察其党风廉政建设和个人廉洁自律的当年表现和一贯表现。

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提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其结果应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所以,在有关部门对干部进行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时,应了解廉政档案的有关资料。

按规定借阅廉政档案,应确保档案安全,防止丢失和泄密。经批准抄录、复印档案资料,经档案管理人员核对并注明抄录、复印无误,注明出处,加盖公章,视为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档案资料保管,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2、设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设施;

3、对破损、虫蛀、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修复; 4、随卷归档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等音像资料,应标注制作时间、年代、文字说明、承办单位、制作人、物卷号,并按其特殊要求单独存放。

第九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廉政档案的管理,并设兼职或条件具备时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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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档案法》、《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纪、党纪、政纪责任:

1、丢失、故意损毁或擅自销毁廉政档案资料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廉政档案资料的; 3、篡改、伪造廉政档案资料的;

4、拒不提供经办(经管)的档案材料;故意阻碍有关材料归入廉政档案的。 第十条 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报送档案材料而不及时报送的,对有关单位、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经办人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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