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2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该法第33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扩展阅读材料:
[1]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 [2]柯泽东:《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陈卫佐:《比较国际私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规则和原理的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
[4]黄进、姜茹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释义与分析》,法律出版社,2011。 [5]齐湘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原理与精要》,法律出版社,2011。
[6]万鄂湘:《〈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重点思考习题:
1.如何解决涉外结婚的法律冲突问题? 2.解决涉外离婚法律冲突的原则有哪些?
3.我国关于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冲突规范做了哪些规定? 4.收养、监护、扶养法律适用各有什么特点? 5.法定继承的单一制和分割制有什么区别? 6.简述我国关于遗产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