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体工商户业主2018年第4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3个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投资者个人费用扣除标准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3.保险费 (1)基本社会保险 个体工商户按照有关规定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社会保险 ①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②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商业保险 ①商业健康保险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1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②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三项经费 (1)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5.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6.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能否扣除或扣除限额 工资 从业人员 √ 业主 ×(减除费用)
“五险一金” 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 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 商业保险(特例除外) 合理劳动保护支出 三项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代他人负担的税款 (三)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项目 1.生产经营费用
√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 —— × √ √ 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5% 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5% 不超过2400元/年 × √ 工资薪金总额×2%、14%、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2.5% 资的3倍×2%、14%、2.5% ×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准予扣除。
2.亏损弥补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借款费用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4.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5.业务招待费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8.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9.开办费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0.公益性捐赠 (1)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2)可以全额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3)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11.研究开发费用 (1)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准予在当期直接扣除; (2)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12.损失 (1)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2)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据实扣除还是限额扣除 扣除项目 具体规定 生产经营费用与个人、分别核算 生产经营费用据实扣除 家庭费用 难以分清 按难以分清费用金额的40%扣除 亏损 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向金融企业借款 可以结转在以后5年内弥补 据实扣除 据实扣除 借款利息 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在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款 额内扣除 业务招待费 限额1:实际发生额的60% 限额2: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取较小者作为最终扣除限额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扣除 据实扣除 据实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 财产保险费
开办费 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除按规定可以全额扣除以外的其他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公益性捐赠 扣除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准予当期直接扣除 发费用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准予当期直接扣除 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 损失 按净损失额(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扣除 【例题80·多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支出中,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有( )。(2018年)
A.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 B.个人所得税税款
C.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D.税收滞纳金 【答案】ABD
【解析】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支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1)个人所得税税款;(2)税收滞纳金;(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5)赞助支出;(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例如,未经核准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业主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属于合理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例题81·单选题】个体工商户张某2016年度取得营业收入200万元,当年发生业务宣传费25万元,上年度结转未扣除的业务宣传费15万元。已知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个体工商户张某在计算当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业务宣传费金额为( )。(2017年)
A.30万元 B.25万元 C.40万元 D.15万元 【答案】A
【解析】(1)2016年度扣除限额=200×15%=30(万元);(2)2016年度“待扣金额”=本年度发生额+以前年度结转额=25+15=40(万元);(3)“待扣金额”>扣除限额,在计算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仅允许按限额扣除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