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独生 子女 —— 具体分摊金额 (1)医保范围内,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2)由本人或配偶扣除 (3)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 大病医疗 80000元限额内据实 —— 4.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提供
(1)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2)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3)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十一、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2019年新增)
1.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法定扣除项目)×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收入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即:
(1)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收入×(1-20%) (2)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收入×(1-20%)×70%
【案例1】中国公民王某在国内甲公司任职,假设其2019年为乙公司提供一项设计服务,取得一次性收入4500元。
【解析】在计算当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该项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额=4500×(1-20%)=3600(元)。
【案例2】中国公民王某在国内甲公司任职,假设其2019年发表了一篇短篇小说,取得稿酬4500元。
【解析】在计算当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该项稿酬所得的收入额=4500×(1-20%)×70%=2520(元)。
3.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1 2 3 4 5 6 7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36000元的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税率 3% 10% 20% 25% 30% 35% 45% 速算扣除数 0 2520 16920 31920 52920 85920 181920 【案例】假设2019年中国境内甲公司职员李某全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80000元。当地规定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为:基本养老保险8%,基本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0.5%,住房公积金12%。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的月缴费工资基数为10000元。李某正在偿还首套住房贷款及利息;李某为独生女,其独生子正在就读大学3年级;李某父母均已年过60岁。李某夫妻约定由李某扣除住房贷款利息和子女教育费。 (1)法定扣除项目 项目 减除费用 专项扣除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 加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其他扣除项目 60000元 10000×(8%+2%+0.5%+12%)×12=27000(元) 12000元 无 无 无 24000元 无 金额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12000元 法定扣除项目合计=60000+27000+12000+12000+24000=135000(元); (2)应纳税所得额=180000-135000=45000(元); (3)以应纳税所得额45000元查找税率表: ①应纳税额=45000×10%-2520=1980(元)
②应纳税额=36000×3%+(45000-36000)×10%=1980(元)。
十二、非居民个人
1.应纳税所得额
(1)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非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征收管理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十三、经营所得(2019年新增)
(一)经营所得,包括: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二)经营所得的税率(2019年调整)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1 2 3 4 5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30000元的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税率 5% 10% 20% 30% 35% 0 1500 10500 40500 65500 速算扣除数 (三)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等准予扣除项目)×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解释1】成本、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解释2】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解释3】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以其每一纳税年度来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减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019年调整)
【提示】正式文件的内容为: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2.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扣除项目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确定。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通常应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十四、《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关于经营所得扣除项目的规定
(一)不得扣除项目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例如,未经核准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二)与人员报酬、福利相关的项目 1.从业人员的工资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业主的工资
(1)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