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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
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 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 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2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9052.1或《液化石油气》GBlll74的规定;
3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的规定:
4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3。 3.2.3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 2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
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
3.2.4城镇燃气加臭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加臭剂和燃气混合在一起后应具有特殊的臭味; 2加臭剂不应对人体、管道或与其接触的材料有害;
3加臭剂的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呼吸有害,并不应腐蚀或伤害与此燃烧产物经常接触的材料;
4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5%(质量分数); 5加臭剂应有在空气中应能察觉的加臭剂含量指标。
第4章制气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煤的干馏制气、煤的气化制气与重、轻油催化裂解制气及天然气改制等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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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各制气炉型和台数的选择,应根据制气原料的品种,供气规模及各种产品的市场需要,按不同炉型的特点,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1.3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1.4制气车间的“三废”处理要求除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5各类制气炉型及其辅助设施的场地布置除应符合本章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
4.2煤的干馏制气
4.2.1煤的干馏炉装炉煤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立炉:
挥发分(干基)>25%; 坩埚膨胀序数1/2~4; 葛金指数F~G1; 灰分(干基)<25%;
粒度<50mm(其中小于10mm的含量应小于75%)。 注:1生产铁合金焦时,应选用低灰分、弱粘结的块煤。 灰分(干基)<10%; 粒度15~50mm 热稳定性(TS)>60%。
2生产电石焦时,应采用灰分小于10%的煤种,粒度要求与直立炉装炉煤粒度相同。 3当装炉煤质量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做工业性的单炉试验。 2焦炉:
挥发分(干基)24%~32%; 胶质层指数(Y)13~20mm; 焦块最终收缩度(X)28~33mm; 粘结指数5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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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分<10%; 灰分(干基)≤11%; 硫分(干基)<1%;
粒度(<3mm的含量)75%~80%。
注:1指标仅给出范围,最终指标应按配煤试验结果确定。 2采用焦炉炼制气焦时,其灰分(干基)可小于16%。
3采用焦炉炼制冶金焦或铸造焦时,应按焦炭的质量要求决定配煤的质量指标。 4.2.2采用直立炉制气的煤准备流程应设破碎和配煤装置。 采用焦炉制气的煤准备宜采取先配煤后粉碎流程。
4.2.3原料煤的装卸和倒运应采用机械化运输设备。卸煤设备的能力,应按日用煤量、供煤不均衡程度和供煤协议的卸煤时间确定。
4.2.4储煤场地的操作容量应根据来煤方式不同,宜按10~40d的用煤量确定。其操作容量系数,宜取65%~70%。
4.2.5配煤槽和粉碎机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煤槽总容量,应根据日用煤量和允许的检修时间等因素确定; 2配煤槽的个数,应根据采用的煤种数和配煤比等因素确定; 3在粉碎装置前,必须设置电磁分离器;
4粉碎机室必须设置除尘装置和其他防尘措施,室内含尘量应小于10mg/m; 排入室外大气中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标准为150mg/m;
5粉碎机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减振以及综合控制噪声等措施,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的噪声A声级不得超过90dB。
4.2.6煤准备流程的各胶带运输机及其相连的运转设备之间,应设连锁集中控制装置。 4.2.7每座直立炉顶层的储煤仓总容量,宜按36h用煤量计算。辅助煤箱的总容量,应按2h用煤量计算。储焦仓的总容量,宜按一次加满四门炭化室的装焦量计算。
焦炉的储煤塔,宜按两座炉共用一个储煤塔设计,其总容量应按12~16h用煤量计算。 4.2.8煤干馏的主要产品的产率指标,可按表4.2.8采用。 表4.2.8煤干馏的主要产品的产率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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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名直立炉 称 煤气 全焦 焦油 硫铵 粗苯 350~380m/t 320~340m/t 71%~74% 72%~76% 33焦炉 3.3%~3.7% 3.2%~3.7% O.9% O.8% 1.O% 1.00% 注:1直立炉煤气其低热值为16.3MJ/m3; 2焦炉煤气其低热值为17.9MJ/m3; 3直立炉水分按7%的煤计; 4焦炉按干煤计。
4.2.9焦炉的加热煤气系统,宜采用复热式。
4.2.10煤干馏炉的加热煤气,宜采用发生炉(含两段发生炉)或高炉煤气。 发生炉煤气热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的规定。 煤干馏炉的耗热量指标,宜按表4.2.10选用。
表4.2.10煤干馏炉的耗热量指标[kJ/kg(煤)] 加热煤气种类 焦炉 焦炉煤气 2340 直立炉 - 3010 - - 适用范围 作为计算生产消耗用 作为计算加热系统设备用 发生炉煤气 2640 焦炉煤气 2570 发生炉煤气 2850 注:1直立炉的指标系按炭化室长度为2.1m炉型所耗发生炉热煤气计算。 焦炉的指标系按炭化室有效容积大于20m炉型所耗冷煤气计算。 2水分按7%的煤计。
4.2.11加热煤气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焦炉采用发生炉煤气加热时,加热煤气管道上宜设置混入回炉煤气装置;当焦炉采用回炉煤气加热时,加热煤气管道上宜设置煤气预热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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