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并应设有明显的保护范围标志。
2 河流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应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的防护范围内,不应堆放废渣、垃圾,不应设立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及堆栈,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害物品的码头;沿岸农田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有持久性和剧毒的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3 沉淀池和清水池外围不小于10m的范围内,不得设立住宅、饲养场、渗水厕所等;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保持良好卫生状况,充分绿化。
4 供生活饮用的专用水库和湖泊,应将整个水库湖泊及其沿岸列入防护范围,并满足前述1、2条要求。
4.2.6 地下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散式水源水井周围30m范围内不得存在一切污染源。
2 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有持久性和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的活动。
3 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应根据取水构筑物形式、当地水文地质条件、卫生状况综合确定。
4.3 给水方式
4.3.1 给水方式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类。选用给水方式时应根据当地规划、地形、地质条件、水源条件、用水要求、经济条件、技术水平、电源条件等因素进行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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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集中式给水系统,可根据当地情况,选择城镇给水管网延伸供水系统、全区域统一给水系统、多水源给水系统、分压式给水系统以及村级独立给水系统。管网应根据水源位置、村庄地形、道路、用水大户所处位置、水压等因素综合确定。供水量小,而且对无间断供水无严格要求的村庄可采用树枝状管网;对供水要求较高的村庄,应采用环状管网。
4.3.3 集中式给水工程宜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供水规模Q<200m3/d的工程,应由有类似工程经验并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 4.3.4 分散式给水系统,可选用手动泵或雨水收集等给水方式。
4.3.5 村庄集中式给水工程给水处理工艺应根据水源水质、设计规模、水质要求,参照相似条件下已有水厂的运行经验,确定水处理工艺流程与构筑物。 4.3.6 村庄给水厂站及生产建(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厂站及生产建(构)筑物30m范围内不得存在任何污染源。 2 宜配备测定浊度、细菌等水质检验设备。 3 保证村庄供水总干管设有计量装置。 4.3.7 调节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位水箱应有保证水的流动、避免死角的措施,容积大于50m3时的方形水箱宜设导流墙,并应定期清洗。
2 高位水箱应有防止杂物进入池内的措施,并设有通气孔、溢流管和检修孔。 3 水塔和高位水箱池根据设置场所安装避雷设施。 4.3.8 水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水量、水压要求。不能适应水量、水压变化要求的水泵进行更换或增设变频设施。
2 当水泵向高地供水时,应在出水管上安装水锤消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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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消毒方法和消毒剂的选择应根据当地条件、消毒剂来源、原水水质、出水水质要求、给水处理工艺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可采用紫外线、二氧化氯、臭氧、氯气等消毒方法,消毒剂与水的接触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 4.3.10 输配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配水管道应保证供水通畅;
2 输配水管道应满足埋设要求,尽量缩短线路长度,避免急转弯、较大的起伏、穿越不良地质地段,减少穿越铁路、公路、河流等障碍物,并且减少拆迁,少占良田,少毁植被,保护环境。便于施工与维护,节省造价及管理费用,保证运行安全可靠;
3 输配水管道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条件,优先选用重力流输水,减少经常动力费用,降低运行成本;
4 配水管道宜沿现有道路或规划道路敷设,地形高差较大时,宜在适当位置设加压或减压设施;给水干管宜沿主要道路一侧布置;
5 输水干管有条件时宜设置两条,当有安全贮水池或其它安全供水措施时,也可修建一条。输水干管和连通管的管径及连通管根数,应按输水干管任何一段发生故障时仍能通过事故用水量计算确定。输水管道系统运行中,应保证在各种设计工况下,管道不出现负压。给水管道材料可选择给水UPVC塑料管、球墨铸铁管、聚丙烯塑料管等。
6 输配水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冰冻情况、外部荷载、管材性能等因素确定。给水管道应铺设在冻土层以下,并根据需要采用防冻保温措施:在道路下的覆土厚度不小于0.7m,给水管道距离树木及建筑外墙净距不小于1.5m,与污水排放沟渠或管道间的净距不小于1.0m。露天管道宜设调节管道伸缩节,并设置保证管道稳定的措施,还应根据需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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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输配水管道在管道隆起点上应设自动排气阀。排气阀口径宜为15mm; 8 管道低凹处应设泄水阀,泄水阀口径宜为15-25mm; 9 管道分水点支管上宜设检修阀;
10 室外管道上的闸阀、减压阀、消火栓、水表等宜设在井内,并有防冻、防淹措施。
4.3.11 手动泵给水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源井周边应保持卫生,并设有排水设施; 2 井台应高出周边地面20cm以上。 4.3.12 雨水收集给水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水收集系统可分为屋顶集水式与地面集水式雨水收集系统两类; 2 屋顶集水式雨水收集系统由屋顶集水场、集水槽、落水管、输水管、简易净化装置(粗滤池)、水窖、取水设备等组成;
3 地面集水式雨水收集系统由地面集水场、汇水渠、简易净化装置(沉砂池、沉淀池、粗滤池)、水窖、取水设备等组成;
4 集水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水能力应满足用水量需求,并应与贮水池的容积相配套。 (2)集水面一般采用自然场地。
(3)集水面的坡度应大于0.2%,并设集水槽(管)或汇水渠(管)。 (4)集水面应避开畜禽圈、粪坑、垃圾堆、农药、肥料等污染源。 4.3.13 村庄给水系统工程施工中的土建工程应注意以下事项:
1 深基础开挖时,应保证边坡稳定,并留有足够施工空间。
2 构(建)筑物基础处理应满足承载力和变形要求,并按规定进行验收。 3 土方回填,应排除积水、清除杂物、分层回填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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