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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

式中:T ——矿井服务年限

A ——生产规模 Q ——可采储量 K ——储量备用系数

本井田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中等类型,地质构造中等类型,为高瓦斯矿井,依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等”的有关规定,本次评估K值取1.4。

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正常服务年限为7901.29÷(130×1.4)=43.41年,约43年零5个月。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关于“资源一次划定、分期分段出让”采矿权问题的有关通知,对于资源储量大、服务年限长、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矿山企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按照生产规模与资源量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资源一次划定、分期分段出让”的方式向矿山企业出让采矿权,并按规定收取采矿权价款。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各省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矿业权评估及其结果确认和价款缴纳的规定(修订)>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4]201号)中矿业权评估的有关规定,采矿权评估遵循“占用会储量应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原则,一律按照全部服务年限一次性进行评估。因此,本次评估全部计算。

由于本矿井为生产矿井,因此,不考虑基建期。则:评估计算期为2011年4月初—2054年8月底。

3号、9号煤层服务年限=(682.02 +2517.94 )÷(130×1.4)=17.58年,约17年零7个月。

15号煤层服务年限=4701.33 ÷(130×1.4)=25.83年,约25年零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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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经济参数

1、产品方案、产品销售价格及销售收入 (1)产品方案 评估产品方案为原煤。 (2)原煤销售价格

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为高发热量无烟煤二号。据现场调研,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自投产以来,一直开采3号、9号煤层,未开采15 号煤层。

根据《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00-2008),产品价格可以按基准日前3个年度的价格平均值或回归分析后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对产品价格波动较大、服务年限较长的大中型矿井,可以按基准日前5个年度的价格平均值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据此,根据本项目为大型矿井的特点,评估参照2006年—2010年(五年)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五年资料估算煤炭产品售价。

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近年来煤炭产品包括中块、小块和末煤三种产品。根据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3月《财务会计报表》(附件12),近年来3号、9号煤煤炭平均销售价格(坑口不含税)如下:

2006年:287.23元/吨; 2007年:286.86元/吨; 2008年:324.9元/吨; 2009年:375.26元/吨; 2010年:460.58元/吨; 2011年1—3月:547.19元/吨。

2006—2010年五年算术平均价格为:346.97元/吨。

评估3号、9号煤层按2006—2010年五年算术平均值取整347.00元/吨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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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调研,15号煤层含硫量高,本地无煤矿单独开采销售15号煤层,个别开采15号煤层煤矿均为采出的15号煤与3号煤混合降硫后销售,因此,无15号煤售价。据调研,该地区无烟煤含硫量≤1%时相对容易出售。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3号煤原煤平均含硫量0.37%,9号煤原煤含硫量0.83%—9.03%(平均2.73%),15号煤原煤平均含硫量3.66%。据调研,该矿近年来9号煤需与3号煤混合降硫后销售。15号煤层洗选后难以降低其含硫量,需与3号煤层混合降硫后销售。

评估人员考虑本矿15号煤煤质及其需与3号煤混合降硫后销售的实际情况等,15号煤售价按270.00元/吨估算。

(3)销售收入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等”的有关规定,假设本矿井生产的产品当年能够全部售出并收回货款,则:

销售收入=煤炭产品产量×销售价格

经计算,2028年之前正常年销售收入45110.00万元,2028年之后正常年销售收入35100.00万元。销售收入估算详见附表4。

2、固定资产投资

据现场调研,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为监狱煤矿,是一座改造为主而非生产为主的煤矿企业,周末、节假日为确保安全均不生产,且为7小时、两班倒的工作制度,现有固定资产基本达到130万吨/年的生产能力。因此,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现有固定资产基本可以反映130万吨/年的固定资产需求。

依据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提供的《固定资产分类汇总表》(附件13),截至2011年3月底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固定资产净值为35529.43万元,其中:井巷工程1911.02万元;土建工程16123.12万元;设备及工器具购置17495.29万元(其中2009年之前购进设备5161.64万元);原值为64211.72万元,其中:井巷工程6712.41万元;土建工程24468.6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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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设备及工器具购置33030.70万元(其中2009年之前购进设备12494.49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详见附表3。 3、更新改造资金

更新改造资金以固定资产投资原值投资为基数,按不变价原则,并考虑不同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计算。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计算更新改造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为57499.31万元,其中:土建工程24468.61万元;设备及工器具购置33030.70万元(其中2009年之前购进设备12494.49万元,2009年之后购进设备20536.21万元)。固定资产在原有资产净值折旧完毕时再按固定资产原值投入更新。

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采矿权评估计算更新改造资金采用投资额详见附表3。

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最低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根据评估项目为大型矿井,经综合考虑,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取30年,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取12年。

井巷工程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以原煤产量计提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和安全费用,直接列入总成本费用,无更新改造资金。

房屋及建筑物按30年提取折旧,房屋及建筑物更新改造资金为24468.61 万元。 机器设备按12年提取折旧,折旧期满按期初投资原值投入更新改造资金,经计算,评估期内其他设备更新改造资金为104324.83万元(2015、2027、2039年更新改造资金为10679.05 万元,2018、2030年更新改造资金为20536.21万元)。

综上所述,本项目更新改造资金为128793.44万元。 更新改造资金计算参见附表8。 4、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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