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
“储量核实报告”根据1999年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变更的《采矿许可证》编制,矿区范围由5个拐点坐标构成,矿区面积28.1996km2。
截止评估基准日有效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1000002009091120034526)与“储量核实报告”矿区范围的5个拐点坐标全部一致,但矿区面积相差0.0139 km2,提请报告使用人注意。
4、评估基准日后调整事项
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如果本报告所依据的有关地质资料出现较大变化,或者本采矿权所对应的矿区范围及矿产资源储量发生明显变化,委托方可商请本评估机构,按原评估方法对评估结果进行重新计算和相应调整;若本次评估所采用的价格标准或税费标准发生不可抗拒的变化,并对评估结果造成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本评估机构重新计算其评估值。
5、评估责任划分
本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附件16);本评估机构对本评估结果是否符合矿业权评估的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的执业规范负责,而不对该采矿权的定价决策负责;本评估结果是本评估机构依据委托评估的特定目的和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采用“折现现金流量法”评定和估算出的采矿权价值,只能用于委托的评估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若用于其他目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责任由使用者自负。
十六、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1、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
本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一年,即从2011年3月31日—2012年3月30日内使用有效。超过此有效期使用本评估结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产生的其他后果,本评估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2、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实施实施有偿处置该采矿权、收取采矿权价款的这一特定评估目
地址:太原市滨河西路23号(市图书馆报告厅二层) 电话:0351---6165958 传真:0351--6165634 - 41 -
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
的经济情形所涉及的当事人使用,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本评估机构书面同意,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均不得公诸于任何公开媒体。本评估报告的复印件不具法律效力。
未经委托人许可,本所不会随意向其他部门或个人提供或公开本评估报告。 3、评估结论有效的其他条件
本评估结论是在特定的评估目的为前提的条件下,根据未来矿井持续经营原则确定的采矿权价值,评估中没有考虑将采矿权用于其他目的可能对采矿权价值所带来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可能对其造成的影响。如果上述前提条件和持续经营原则发生变化,本评估结果将随之发生变化而失去效力。
十七、矿业权评估报告日
《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于2011年5月15日提交给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十八、评估责任人员 1、责任人
执行合伙人(签字):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签字):
评估项目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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