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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

=130×2.50=325.00(万元)

(9)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安全费用):依据财建[2005]168号文《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 安全费用按15.00元/吨计取。安全费用全部进入经营成本。则:

正常生产年份安全费用=年原煤产量×单位安全费用

=130×15.00=1950.00(万元)

(10)可持续发展基金:依据财综函[2007]3号文“财政部关于批复《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函”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分成入库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发[2007]39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煤种征收标准的通知》(晋财煤[2011]10号)(附件14)中的有关规定,晋城市内无烟煤基金征收标准为23元/吨。可持续发展基金全部进入经营成本。

“可持续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企业难以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资源型城市(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采煤引起的相关社会问题。征收范围为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开采的所有企业,征收职能部门为山西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持续发展基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煤炭开采企业所缴纳的基金,全额计入企业当期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根据规定,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开采的所有企业必须全额缴纳“可持续发展基金”,因此不存在负债减少或义务免除。“可持续发展基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给基金缴纳企业返还,因此不存在收益或潜在收益。

综上所述,本次评估可持续发展基金按23.00元/吨计取。可持续发展基金全部进入经营成本。则:

正常生产年份可持续发展基金=年原煤产量×单位可持续发展基金

=130×23.00=299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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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含地面塌陷赔偿费)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发〔2007〕41号),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按10.00元/吨计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全部进入经营成本。则:

正常生产年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年原煤产量×单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130×10.00=1300.00(万元) (12)转产发展资金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发〔2007〕40号),转产发展资金按5.00元/吨计取。转产发展资金全部进入经营成本。

正常生产年份转产发展资金=年原煤产量×单位转产发展资金

=130×5.00=650.00(万元)

(13)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主要为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支出。按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等”及采矿权评估规定,流动资金中70%按银行借款计算,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按2011年4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的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年利率6.31%计算。

本评估按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等”规定,采用扩大指标估算法估算得项目达产后每年所需流动资金为11558.11万元,则正常生产年份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为510.52万元,折合单位原煤利息支出3.93 元。

(14)其他支出

“费用要素法”中其他支出是指扣除外购原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工资、福利费、维修费、折旧费、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生产安全费用、可持续发展基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转产发展资金和利息支出等后的费用,主要包括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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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及职工教育经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排水水资源费、办公费、差旅费、绿化费、四小税、排污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其他应交款及其它等费用。经计算吨煤其它费用2028年之前为33.92元/吨,2028年之后为32.38元/吨。(详见下表)

正常生产年份其它支出=年原煤产量×单位其它支出

经计算,2028年之前正常生产年份其它支出4409.60万元,2028年之后正常生产年份其它支出4209.40万元。

单 位:元/吨

项 目 劳动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工会经费及职工教育经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排水水资源费 办公费 差旅费 绿化费 低值易耗品摊销 排污费 税金(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 业务招待费 消防费 咨询诉讼费 销售费用 其他应交款 其他 合计 (15) 总成本费用

正常生产年份总成本费用=外购原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工资+福利费+维修费+折旧费+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可持续发展基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转产发展资金+利息支出+其它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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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8年之前 13.96 1.19 2.08 3.47 3.00 0.70 0.50 0.30 0.50 0.20 0.50 0.60 0.20 0.30 3.47 0.50 2.45 33.92 2028年之后 13.96 1.19 2.08 2.70 3.00 0.70 0.50 0.30 0.50 0.20 0.50 0.60 0.20 0.30 2.70 0.50 2.45 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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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计算,原煤单位总成本费用2012—2014年33871.10 万元,2015—2027年33727.32万元,2028年33693.52 万元,2029 年之后33527.12万元。

折合单位成本2011—2014年260.55 元/吨,2015—2027年259.44元/吨,2028年259.18 元/吨,2029 年之后257.90元/吨。

(16)经营成本

正常生产年份经营成本=总成本费用-折旧费-维简费(折旧性质)-井巷工程费用-利息支出

经计算,原煤经营成本费用2012—2027年29253.90万元,2028年29220.10万元,2029年之后29053.70万元;折合单位经营成本费用2011—2027年225.03 元/吨,2028年224.77元/吨,2029年之后223.49元/吨。

7、税金及附加

本项目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价格调节基金以应交增值税为税基。

根据国发[1985]19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按税务部门核定本次评估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1%估算;根据国发明电[1994]2号文件《关于教育费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教育费附加费费率为3%;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附件15),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根据200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山西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5]5号),价格调节基金为1.5%;根据财税[2007]15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本项目资源税为每吨原煤3.2元。

据国务院2008年11月5日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应交增值税为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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