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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

流动资金是指为维持企业正常生产所占用的全部周转资金。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等”,所需流动资金按分项详细估算法计算,本次评估对流动资金的估算采用扩大指标法估算。

扩大指标法是参考同类企业流动资金占固定资产投资额、年销售收入、总成本费用的比例估算。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指导意见》(2008年),矿山企业流动资金(煤矿)固定资产资金率取值范围为15—20%,综合考虑评估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值的18%进行估算。

经计算正常年所需流动资金为11558.11万元。

流动资金于2011年投入,评估计算期末回收全部流动资金。 5、固定资产进项税

根据国务院2008年11月5日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固定资产可按17%增值税估算进项税额,产品销项增值税抵扣当期材料、动力进项增值税后的余额,抵扣设备进项增值税,当期未抵扣完的设备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在现金流量表中,将生产期各期抵扣的设备进项增值税计入对应的抵扣期间的现金流入中。

经计算本项目固定资产进项税(设备)为17735.24万元。 6、总成本费用

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2008年、2009年、2010年产量分别为81.51万吨、94.18万吨、87.55万吨。

据现场调研,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为监狱煤矿,是一座改造为主而非生产为主的煤矿企业。(1)周末、节假日为确保安全均不生产;(2)为7小时、两班倒的工作制度;(3)人员主要分为干警、技术工人、犯人三大类,全矿现有职工2527人,犯人3000余人;(4)劳动效率低;(5)需上交上级管理费用(资产委托费)。

因此该矿财务会计报表与正常矿井不一致,部分生产成本不能反映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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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10年成本为例:生产成本236.85元/吨,管理费用162.08元/吨,财务费用-0.62元/吨,销售费用11.98元/吨,总成本410.29元/吨。

评估根据当地社会平均生产力水平,结合现场调研情况,依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等”有关规定采用“费用要素法”估算(参见附表5、6)总成本费用。

总成本费用由外购材料、燃料及动力费、工资、福利费、折旧费、维修费、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安全生产费用、可持续发展基金、环境治理保证金、转产发展基金、利息支出、和其他支出构成。经营成本采用总成本费用扣除折旧费、折旧性质的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和利息支出确定。

总成本计算结果如下:

(1)外购:主要包括:木材、支护用品、火工产品、大型材料、自用煤、配件、专用工具及劳保用品等。

根据2010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材料费43.05 元/吨,评估认为合适,予以利用,则: 正常生产年份外购材料费=年原煤产量×单位外购材料费

=130×43.05=5596.50(万元)

(2)燃料及动力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2010年单位燃料及动力费为15.43元/吨,评估认为合适,予以利用,则:

正常生产年份燃料及动力费=年原煤产量×单位燃料及动力费

=130×15.43=2005.90(万元)

(3)工资

据调研,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为监狱煤矿,是一座改造为主而非生产为主的煤矿企业,人员主要分为干警、技术工人、犯人三大类,全矿现有职工2527人,犯人3000余人;企业性质、生产管理制度与人员配备与社会平均生产力不符。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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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根据本矿实际情况,本次评估依据《煤炭工业设计规范》(GB50215-2005)的有关规定,矿井年工作日为330天,全员效率4.5t/工估算,经计算,矿井人数为1545人,年人均工资按5万元估算,则吨煤工资59.42元。则:

正常生产年份工资=年原煤产量×单位工资

=130×59.42=7724.60(万元)

(4)福利费

根据有关规定,福利费按工资的14%计算,则吨煤福利费8.32元,则: 正常生产年份福利费=年原煤产量×单位福利费

=130×8.32 =1081.60(万元)

(5)折旧费

固定资产折旧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等”,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费计算参见附表8。固定资产在原有资产净值折旧完毕时再按固定资产原值投入连续折旧。

评估计算折旧费采用投资额以固定资产投资原值投资为基数,按不变价原则,并考虑不同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计算。山西省晋城晋普山煤矿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总投资为57499.31万元,其中:土建工程24468.61万元;设备及工器具购置33030.70万元(其中2009年之前购进设备12494.49万元,2009年之后购进设备20536.21万元)。固定资产在原有资产净值折旧完毕时再按固定资产原值投入更新。

井巷工程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以原煤产量计提维简费、井巷工程基金和安全费用,直接列入总成本费用,井巷工程不再按原值计提折旧。

房屋及建筑物按30年提取折旧,残值率为5%。正常生产年份折旧费为775.65万元。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折旧期满回收残值。

机器设备按12年提取折旧,残值率为5%。2015年之前正常生产年份折旧费为26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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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2015年之后正常生产年份折旧费为2472.25万元。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等”相关规定,折旧期满回收残值。

经测算,2015年之前正常生产年份折旧费用合计为3391.68万元,单位原煤折旧费用为26.09元/吨;2015年之后正常生产年份折旧费用合计为3247.90万元,单位原煤折旧费用为24.98元/吨。

(6)维修费

根据《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及“煤炭行业原煤成本计算方法”,综采设备及工器具购置投资额的5%提取,其他设备及工器具购置投资额的2.5%提取,企业提供的资料中不能分开综采设备及其他设备的资产额,综合考虑,本次评估维修费按设备投资额的3.5%估算,据此确定单位维修费为8.89 元/吨。

正常生产年份维修费=年原煤产量×单位维修费

=130×8.89 =1155.70(万元)

(7)维简费: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等”,本次评估依据晋监财发[2004]97号文及财建[2004]119号文(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维简费按6.0元/吨计取。其中:折旧性质的维简费3.0元/吨,更新性质的维简费3.0元/吨。

正常生产年份维简费=年原煤产量×单位维简费

=130×6.0=780.00(万元)

(8)井巷工程基金: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等”,本次评估依据晋监财发[2004]97号文及财建[2004]119号文(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井巷工程基金按2.50元/吨计取。井巷工程基金全部为折旧性质,不进入经营成本。

正常生产年份井巷工程基金=年原煤产量×单位井巷工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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